2019年第三批信息化项目物资类公开招标(框架采购)修改公告

2020-03-02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各投标单位:

现对2019年第三批信息化项目物资类公开招标(框架采购)(标1包1、标3包1、标8包1、标13包1两次公招流标后转第二次公开竞争性谈判) (招标编号: 0002200000061247 )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编号: 001 ),修改内容 如下

本项目采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文本(框架协议)( 2020年版)标准模板。

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

*****框架招标

标的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方:

 

方: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7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0

1. 一般约定 10

1.1 词语定义 10

1.2 语言文字 11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1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2

1.5 联络 12

1.6 联合体 12

1.7 转让 13

2. 合同范围 13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13

3.1 合同价格 13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13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14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4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15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6

7. 技术服务 19

8. 质量保证期 19

9. 质保期服务 19

10. 履约保证金 20

11. 保证 20

12. 知识产权 21

13. 保密 21

14. 违约责任 21

15. 合同的解除 22

16. 不可抗力 22

17. 争议的解决 23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24

一、通用部分 24

1. 一般约定 24

1.1 词语定义 24

1.2 语言文字 26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26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26

1.5 联络 27

1.7 转让 28

2. 合同范围 28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29

3.1 合同价格 29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29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3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32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35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38

7. 技术服务 39

8. 质量保证期 41

9. 质保期服务 41

10. 履约保证金 42

11. 保证 42

12. 知识产权 43

13. 保密 43

14. 违约责任 43

14.1 基本规定 43

14.2 交付 45

14.3 合同价款的支付 45

14.4 转让 46

14.5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6

14.6 包装、标记、运输 46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46

14.8 技术服务 47

14.9 质保期服务 47

14.10 履约保证金 48

15. 合同的解除 48

16. 不可抗力 49

17. 争议的解决 49

二、专用部分 52

(一) 35kV及以上交流变压器 52

(二) 10kV配电变压器 56

(三) 35kV及以下互感器 58

(四) 35kV以上互感器 59

(五) 35kV及以下断路器 61

(六) 35kV以上断路器 62

(七) 35kV及以下隔离开关 64

(八) 35kV以上隔离开关 65

(九) 35kV及以下电抗器 67

(十) 35kV以上电抗器 68

(十一)消弧线圈、接地变及小电阻接地成套装置 71

(十二)组合电器 71

(十三)开关柜(箱) 73

(十四)电力电容器 74

(十五)串联补偿成套装置 75

(十六)避雷器 76

(十七)开关 76

(十八)滤波器 77

(十九)支柱绝缘子 77

(二十)穿墙套管 78

(二十一)母线 79

(二十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79

(二十三)自动化系统及设备 81

(二十四)在线监测系统等设备 83

(二十五)低压屏(柜)、箱 83

(二十六)电源系统 84

(二十七)通信设备 85

(二十八)通信电源等设备 86

(二十九)电气标准器及检测装置 87

(三十)仪器仪表 87

(三十一)铁附件 88

(三十二)金具 90

(三十三)杆塔 91

(三十四)导地线 95

(三十五)绝缘子 100

(三十六)电缆及附件 101

(三十七)光缆及附件 108

(三十八)电力设施安全防护防盗、消防系统 111

(三十九)继电器 111

(四十)照明设备 112

(四十一)营销设备 112

(四十二)二级维护类物资 115

(四十三)主配网调度主站系统 115

(四十四)计算机设备 117

(四十五)其他物资 120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122

附件 1:供货一览表 122

附件 2:合同变更协议(模板) 124

附件 3:商务条款修改一览表 126

附件 4:技术协议 126

附件 5:安装作业指导书模板(另附) 126

附件 6:维护检修手册模板(另附) 126

附件 7:出厂承诺书(格式) 126

附件 8:实物编码标签安装自检确认单 127

附件 9:保证金保函(格式) 128

附件 10:廉洁协议书(另附) 129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根据 公司 框架 招标结果( 号中标通知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 买方 )为获得 (合同设备名称)和相关技术服务、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 卖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本协议项下《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

12)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但是,技术协议中的规定与合同商务条款对相同事项的规定 不一致或者 不能同时成立时,以商务条款的规定为准。

3. 合同范围

3.1 合同设备的名称等内容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

3.2 供 量: 卖方根据本协议所供应设备的总金额(或总数量)应为 元(大写 (或 )(按招标文件规定),实际供应量的上限不得超过该协议供应量的 % (按招标文件规定),实际供应量的下限不得低于该协议供应量的 % (按招标文件规定)。实际供应量的最终数值以相关《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约定供应量的累计值为准。

3.3 本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日止。买方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前,发出据以签订《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所有中标通知书

有效 期届满 卖方 实际 供应 符合《合同协议书》 3 .2 规定 的,框架协议 自动 终止。 否则,按以下原则变更有效期:

1 )有效 期届满 卖方 实际 供应 量未达到 《合同协议书》 3 .2 规定 下限的, 有效期 自动延长至卖方 实际 供应 量达到 该下限之时,框架协议至此自动终止。

2 )有效 期未满 卖方 实际 供应 量达到 《合同协议书》 3 .2 规定 上限的 ,框架协议 自动提前 终止。

3.4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按具体项目《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要求确定。

4. 合同价格与支付

4 .1 合同单价详见附件 1《供货一览表》,合同总价由《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确定。

4.2 各订单合同的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每个订单合同的支付比例 具体 《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确定。

5. 卖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6.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7.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两份。

8. 买方授权的结算 单位、 收货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结算单位:为本合同之货款支付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有关货款支付的权利和义务。 结算单位基本信息 如下:

结算单位:

 

开户银行:

 

帐 户 名:

 

付款帐号:

 

税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说明: 当本合同涉及多个项目需要 2个以上的结算单位分别进行付款时,应将所有结算单位信息分别列明。

2)收货单位:为本合同之设备接收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有关设备接收的权利和义务。

9.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

卖方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手 机:

联系电话 :

手 机:

传真电话:

真:

 

开户银行:

 

帐 户 名:

 

结算帐号:

 

税 号: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 投标函 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 供货要求 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供货要求;

8 )分项报价表;

9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 )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 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 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 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 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 )合同价格 100% 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 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 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 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 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 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 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 小心轻放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保持干燥 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 重心 起吊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 × × 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 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 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 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 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 )合同设备交付时;

2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 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 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 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 )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 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 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 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 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 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 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 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 )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 )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 )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 )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 )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 )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 )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 )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 )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 )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 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修改, 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专用条款的优先级高于通用条款。

一、通用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的 “通用部分”适用于所有品类的合同设备。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 1. 11 技术协议 指本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即在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技术标书(技术文件)和技术澄清文件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1.12 商务条款 指除技术协议外合同文本的 合同协议书 、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其他附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4 分包商 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承继方。

1.1.3 合同价格

1.1.3.2 合同价格:亦可称为结算合同价格。

1.1.3.3 付款周期 指买方在接受卖方完整申请付款资料后,按照自身财务部门要求进行每月定期申请次月用款计划并进行付款的时间。

1.1.4 合同设备

1.1.4.1 合同设备: 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材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相关物品、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4.2 批次(批):指到货批次。

1.1.4.3 设备监造

1.1.4.3.1 设备监造:指在合同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按照预先设置的W点(采用文件见证)、H点(采用停工待检 的方式)、S点(采用旁站的方式)等关键点,对合同设备的设计、原材料选用、制造和试验等环节实施的质量监督。

1. 1.4. 3 .2 监造代表 指由买方自行或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 设备 进行监造的人员。

1.1.4.4 抽检

1.1.4.4.1 到货抽检 :为了监督送达交货地点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而实施的抽样检测。

1.1.4.4.2 专项抽检 :针对特定的设备材料及其关键原材料和组附件,专门实施的抽样检测。

1.1.4.5 设备缺陷

1. 1.4. 5 .1 设备缺陷 :指设备在设计、原材料选用、生产制造、运输、安装调试、运行等全生命周期中出现的直接影响其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及使用寿命等问题(故障)。 设备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其他缺陷。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规程规范或强制性条文;

2)违反南方电网企业标准或“反措”要求;

3)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书要求;

4)威胁人身、设备材料和电网的安全;

5)影响设备材料和电网的经济运行与环保要求。

1.1.4.5.2 紧急缺陷 指设备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4.5.3 重大缺陷 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4.5.4 一般缺陷 指上述紧急、重大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4.5.5 潜在性缺陷 指合同设备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 /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伏、隐蔽的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4.6 实物编码标签:指合同设备的 RFID标签,作为识别合同设备的唯一标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仓储、配送、安装、调试、考核、验收、操作、维修、保养以及技术服务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9 验收

1.1.9.1 到货验收 :指合同 设备 运抵目的地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开箱 检验 、技术资料的移交等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包括对标的物电气性能等质量问题的检测。

1.1.9.2 交接试验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 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 设备 的设计、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 考核、 验收、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 技术监督、 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通过交接试验验收并投运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 服务 ,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 修理、更换、退货、削价 、赔偿 ,以及按照合同条款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 “供货一览表” 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或项目)

1 .1.13.2 现场 (施工现场、施工场地、工地): 指合同 设备 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17 投运 指合同 设备 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1.1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 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 语言文字

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适用公制单位。 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原制造商英文陈述、解释和一式六份的中文翻译版本。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技术协议是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即在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技术标书(技术文件)和技术澄清文件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 ,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技术协议中的规定与合同商务条款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能同时成立时,以商务条款的规定为准。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加盖单位章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时 含骑缝章, 但使用 电子签章的可不盖骑缝章。

1.4.2 合同变更

1.4.2.1买方提出合同变更要求时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合同变更方式为:

1)对合同关键要素(如数量、单价、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等)的变更,由买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7天内给予书面回复,如同意变更, 与买方尽快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具体模板详见附件 2:合同变更协议模板)。

2)对合同一般要素(如结算信息、合同交货时间等)的变更,可以买卖双方往来确认文件或信息系统(资产系统、电子商务系统)记录作为执行合同变更的依据,无需另行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1.4.2.2 买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要求提前、推迟、暂停或重新确定合同 设备 的交货时间,卖方应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

买方变更交货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买方应为卖方预留合理的制造、运输工期。

2)买方应对卖方在设计、制造等各阶段提出相关要求。

3)买方应为卖方合同 设备 到货、就位、人员指导安装和调试提供配合和便利。

1.4.2.3 买方变更交货时间时,应书面通知卖方需要卖方配合的事项。卖方收到通知后逾期不回复的,买方有权自主确定新的交货时间,卖方必须执行。

1.4.2.4 卖方提出合同变更申请时,应当符合合同条款 约定,并征得买方同意。双方应根据协商结果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1.4.2.5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等支付信息,应在付款前书面通知结算单位并向其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结算单位根据证明文件进行付款。

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卖方账户信息变更:卖方盖公章的支付信息变更说明函;

2)卖方名称变更:原卖方出具的变更说明函、工商准予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卖方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卖方出具记载债权债务的变更说明函、工商准予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账户变更证明。

1.4.2.6卖方修改主要原材料及部件的供应商名单时,应提前6个月向买方提出。未经买方同意并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卖方不得变更该名单。

1.5 联络

1.5.1.1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送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通知的每一页必须标注合同编号。

1.5.1.2 合同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详见 合同协议书和附件 1 供货一览表

1.5.2.1 通知可以由专人送交,也可以通过 EMS(邮政特快专递)等快递服务投递,还可以使用数据电文传送。同时通过两种或以上方式发送的通知,以最早的收到时间为接收方收到通知的日期。

1.5.2.2 由专人送交时,接收方应当即填写通知接收确认书,并交给送交人带回给通知发出方。确认书需要包括所接收通知内容的基本描述和接收日期等事项。确认书中的接收日期即为接收方收到通知的日期。

1.5.2.3 通过 EMS等快递服务投递时,接收方签收快递之日即为其收到通知的日期。

接收人如果发现邮件内容和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应当在收到邮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该邮件退回给通知的发出方,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通知发出方退回的理由。

接收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签收或拒绝签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接收人收到通知的日期。

1.5.2.4 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 ,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其收到通知的日期;接收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其收到通知的日期。

1.5.4 对于所有的通知,买卖双方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回复。其他合同条款或具体通知对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1.5.6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变更”条款的约定办理。

1.7 转让

1.7.1 卖方只能对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其他工作不得分包。卖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1.7.2 卖方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 设备 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开展后续工作。

1.7.3 卖方负责的合同设备的部分材料、元器件等由第三方提供的,应按投标文件中列明第三方及其提供配套产品的规格型号。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列明的涉及的第三方所有承诺。

1.7.4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租用他人设备、人员进行生产制造。确需租用的,应事先将拟选择的租用情况提交买方,并取得买方同意。

1.7.5 卖方应对所有分包或租用的相关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买方对分包商或租用情况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2. 合同范围

其中,合同设备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2.1 卖方交付的合同 设备 的名称、规格 (型号)等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等技术要求详见附件4《技术协议》。

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 设备 是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合同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安全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对于合同设备,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3 卖方必须保证同型号装置的配置完全一致,必须保证同型号装置配置的各种插件完全通用。

卖方必须保证备品备件应可替换合同设备的原部件,其制作材料和质量与原部件相同。

卖方提供的软件系统需对硬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合同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未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清而发生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 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及时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 卖方提供的 技术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货运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2 .6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包含产品安装作业指导书(模板见附件 5)、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

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维护检修模板和要求(以买方审核颁布的为准,若尚未审核颁布则按照买方提供的模板提供),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具体检修的部位、方法及要求需附图说明)提供产品的维护检修手册( 模板见附件 6),明确对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中的要求、标准及措施的建议。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 包含卖方将合同设备运抵设备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成本、费用、 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价款、 知识产权费用、 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卖方提供保护措施、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的费用;与分包商、原材料或部件供应商相关的各项费用。

3.1.3 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

3.1.4 遇中国政府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尚未完成结算及纳税义务的跨期合同,未完成结算部分的合同价款按以下公式重新确定:未结算部分调整后的含税价格=未结算部分 的不含税价格×(1+中国政府调整后的税率);未结算部分的不含税价格=未结算部分调整前的含税价格÷(1+卖方投标时明确的增值税税率)

上述计算公式中,( 1)“未结算部分调整前的含税价格”为首次签订主合同时的含税价格;(2)若卖方在投标时没有明确增值税税率的,则“卖方投标时明确的增值税税率”以投标文件提交时中国政府正在实行的税率为准。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 各订单合同的 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

1) 如果合同金额小于或等于 5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10:0;如果合同金额大于50万,但不大于100万,则支付比例为0:0:9:1;其他情况的支付比例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

2) 按批次供货的 设备 ,入卖方成品库款和交货款可按批次支付。

3.2.1.1 卖方申请付款

3.2.1.1.1 合同价款的支付申请由卖方在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阳光电子商务平台( www.bidding.csg.cn)中发起申请。

3.2.1.1.2 卖方逾期送达发票的,买方将在下个付款周期予以支付。

3.2.1.2 预付款

各订单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保函 、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 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合同预付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卖方未提交支付申请或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买方可将该款项在支付交货款时向卖方一并支付。

3.2.1.3 入卖方成品库款

当合同设备涉及单个项目时:全部合同设备生产完毕进入卖方成品库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凭出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7)、监造报告(没有监造报告的需提交出厂验收报告)和入卖方成品库款财务收据办理入卖方成品库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入卖方成品库款。

当合同设备涉及多个项目时:合同中某些项目的设备生产完毕进入卖方成品库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凭出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7)、监造报告(没有监造报告的需提交出厂验收报告)和此比例合同价格的入卖方成品库款财务收据办理入卖方成品库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入卖方成品库款。

卖方未提交支付申请或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买方可将该款项在支付交货款时向卖方一并支付。

3.2.1.4 交货款

当合同设备涉及单个项目时:全部合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卖方凭该合同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采购合同价款的 100%)、到货 验收 证明办理交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 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交货款。

当合同设备涉及多个项目时:合同中某些项目的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卖方凭该合同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采购合同价款的 100%)、到货 验收 证明办理交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 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按比例支付交货款。

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设备到达交货地之日起 10个月内完成到货验收,卖方则凭买方签发的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已满10个月的证明申请支付,买方应按要求办理交货款支付。但交货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所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2.1.5 结清款

1)卖方未 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 的,按照以下 流程 支付结清款:

各订单合同中任一项目的合同设备的质保期满 1年(专用条款专用部分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的年限为准),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买方在 卖方发起申请后 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结清款。

2)卖方 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 的,按照以下 流程 支付结清款:

各订单合同中任一项目的合同设备的质保期开始计算后,卖方凭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见附件 9.2《质量保证金 保函 》)办理结清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 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结清款。

买方支付结清款并不意味着质保期的变更,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3 .2.1.6 质量保证金保函

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为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卖方必须确保保函的 担保金额不小于结清款 ;确保保函在 从申请日到质保期达到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3.2.1.5(1)中规定年限 期间一直有效,如需延期的,应在保函到期前 1个月内延期或重新开具保函。与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采用履约保函替代质量保证金保函的,也 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保函内容有误或买方认定存在风险(包括条款、名称等)的,买方可拒收。 卖方办理保函核销手续时,买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2.2.1 付款方式:电汇、 商业 汇票或支票以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

3.2.2.2 订单 合同金额低于 10万元的,可不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合同,除买方另有通知不使用商业汇票支付外,商业汇票支付的金额占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结清款总和的40%。商业汇票支付开立电子汇票且票据期限为4个月。

3.2.3.1 本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3.2.3.2 设备 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3.3 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且在到货验收手续办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买方。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也可以要求卖方另行支付相应款项,或以卖方与买方的其他合同的价款进行抵销。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1 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买方的监造标准,对本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

4.1. 2.1 监造人员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1)检查用于制造合同设备的任何卖方设备计量器具及图纸

2)按规定检测准备用于制造合同 设备 的材料、部件及其它 设备

3) 对监造合同 设备 需要拍照的,须经卖方同意并在卖方指导下进行拍照记录

4.1.2.2 卖方提供的其他配合义务主要包括:

1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 15日内按照技术 协议 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 设备 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2)根据本合同设备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3 )卖方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合同设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试验大纲和方案、监造见证文件、 制造工作报告 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卖方应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设备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

4)为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5)为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4.1.3.1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设备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合同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

2)原材料、元器件到货情况

3)生产进度计划 实际生产进度

4)出厂交、验货情况

5)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4.1.3.2 卖方应提前10日将合同设备的监造事项和出厂试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4.1.3.3 双方商定的重要试验项目,卖方应在买方代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试验,除买方明确表明不派员参加外,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试验,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现场或文字见证,由卖方提前通知生产进度,买方供应链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根据进度安排现场见证或文件检查,监造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到场见证的,卖方可认为已获认可,可继续进行该项作业。

针对设备的特殊工序的质量控制而设置的监控点,买方供应链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应在约定的时间到现场对该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超越该控制点而开展后续工序。由卖方提前 10天书面通知,买方 供应链管理部门 或监造项目部接到通知后 3天内书面答复。卖方若未接到书面答复,并且监造人员在第12天仍未到达的情况下,卖方自动转入下一道工序。

针对设备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而设置的全过程连续监控点。由卖方提前通知生产进度,买方供应链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根据进度安排现场过程监造。若监造人员未到达,卖方按生产进度正常进行。

4.1.4.1 不符合合同标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货物质量产生影响的设计缺陷,零部件、元器件缺陷,装配工序,环、安、卫隐患等。

4.1.4.2 除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外,买方监造人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1)举行会议,与卖方讨论制造过程出现的问题。

2)检查合同设备实际加工过程,要求中断或改进与合同不符之加工过程。

3)如卖方不履行或拖延执行合同,代表买方提出交涉。

4.1.4.3 如有影响合同设备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卖方应及时通报监造代表和买方。

4.1.4.4 卖方应当根据买方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监造代表 买方相关人员有权参与、跟踪、检查整改工作并提出意见,卖方应根据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也不得替代卖方自行检验的责任。

4.1.6 在卖方或监造代表认为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设备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4.1.7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记录和试验报告。 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设备在监造代表签署 “合同货物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

4.1.8 买方可在厂内对合同货物的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进行检测,分为买方自行实施、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和买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工厂抽检的,卖方应提前 7日通知买方生产进度,邀请买方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工厂抽检报告。

4.1.9 合同 设备 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方。

4.1.10 卖方应根据货物所配用元器件的重要性,提供相应的检测标准和项目,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要求提供原始检测报告,并根据买方要求完善检测标准与增加检测项目。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以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的通知为准。

4.3 抽检

4.3.1 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凡是买方自行实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做出的抽检(分为到货抽检和专项抽检)结果,卖方应认可。

4.3.2 卖方应为买方的抽检提供下列方便:

1)提前10日将合同 设备 的出厂试验时间通知买方;

2)为买方抽检工作人员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卖方便;

3)提供生产计划及进度、原材料到货情况等其他有关抽检工作的方便。

4.3.3 第一次抽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若需要扩大抽检范围做第二次抽检,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4.3.4 到货抽检的结果作为买方对卖方每批次到货产品选择接收或拒收的依据之一。设备到货抽检的质量判断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视检测结果及合同约定,作修理、更换、延长质保期、退货、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处理。

4.3.5 专项抽检 的结果以合同约定为评判依据。 卖方应配合买方在其成品库实行的抽检工作。

4.3.6 买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或GB/T2828等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视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作修理、更换、延长质保期、退货、削价、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处理。

4.3.7卖方对抽检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组织 抽检 的供应链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查或复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卖方提起复查或复检申请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复检 按以下原则实施:

1)复检只针对原样品,复检结果若未改变,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2) 卖方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于允许在原样品上进行修复整改的, 复检项目针对不合格项目 ,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

3)对于进行更换货的,换货后的复检按常规到货抽检项目进行全检,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合同设备 的包装还应 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 满足 承受水平受力、 承受 垂直受力、防碎等包装要求。

卖方 应按照合同设备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5.1. 1.2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设备资料分开单独包装。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仪器仪表 应按每台 /套设备分别独立包装, 标记清楚并与主合同设备一起发货

5.1.1. 3 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5.1.2.1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还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1.2. 2 合同设备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1.4 小件合同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撑或垫木。

5.1.5 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设备,应用箱式包装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设备不散失,并清晰标志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等识别记号。

5.1.6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设备,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7 包装材料

5.1.7.1 卖方用于合同设备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5.1. 7 .2 卖方用于合同设备的包装材料属应检验检疫的,应依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1. 7 . 3 卖方不得以松木材为包装材料,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2 标记

5.2.1.1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标记 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合同设备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设备运输警示标识;

9)工程名称;

10)设备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

11)仓储保管要求;

12)其他应标记内容

5.2.1.2 对于附件 1 《供货一览表》中有“实物编码”的合同设备,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到买方相应的物资公司的供应商服务大厅领取实物编码标签。按照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公 布的《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实物编码标签安装指导意见》和《供应商系统操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安装实物编码标签并录入设备技术参数。

卖方标签遗失或安装错误无法重新安装的,可申请重新领取标签,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5.2.2.1 其他标记包括但不限于 “禁止溜放”、“防雨”等字样 和(或) 适当的习惯用符号 直观标记。

5.2.2.2 凡重量达到 2吨的合同设备或特殊形状的设备, 属于超大超重件

5.2.3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5)箱号;

6)仓储保管要求;

7)其他应标计内容。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2.4 卖方在每个备品备件上贴有辨认的标签,该标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一个统一的序号和工厂分类号

2) 品名

3) 图纸参考号

4) 数量

5) 单价。

5.2.5 对于裸装的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5.2.6 包装箱应连续编号,不能有重号。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设备一般不用同一箱号。

5.3 运输

5.3.1.1 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设备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并 将合同 设备 运至 相关《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 约定的交货地点。

5.3.1.2 合同 设备 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 相关《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 附件 1 《供货一览表》 。若到货地点运输条件复杂时,买方应在 相关《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 1 《供货一览表》中 的交货地点注明运输条件以便卖方运输。

5.3.1.3 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5.3.2.3 所有 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5.3.3 在合同 设备 备妥发出前 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 设备 发运日;

3) 设备 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设备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到达港(站)、货运单号和验收单号;

8)本批 设备 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设备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供应商仓库编码;

12)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5.3.4.1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 设备 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 应在发运 5日前给买方邮寄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5.3.4.2 卖方应在发运 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 报告说明危险品的相关情况。 若合同 设备 中包含危险化学品,卖方 应在发运 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

5.3.4.3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设备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日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5.3.5 卖方应交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5.4 交付

5.4.1.1 合同 设备 交货进度按照约定进行,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设备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卖方应按照技术 协议 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 协议 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

5.4.1.2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卖方如正常交货,但买方未提出发货通知的,卖方应传真或函件通知买方办理交货手续。

5.4.1.3 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卖方应在 设备 送达后 3 日内到达 设备 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5.4.1.4 合同 设备 的交货方式为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进行车板交货。

在交货时 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 ,并 同时提交技术资料书面文件 电子文档。

5.4.1.5 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开具收货 清单; 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 清单 ,并不代表合同履行完毕。

5.4.4 卖方应为合同 设备 购买全额保险,负责办理合同 设备 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 设备

5.4.5 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 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5.4.3.1 对急用技术资料,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日内 完成补齐或替换。

5.4.3. 2 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的,按相同方式处理。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1 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验收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开箱和技术资料进行 到货验收 到货验收的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中的( 2)执行。

6.1.1.2 卖方在安装完实物编码标签后,需进行标签安装正确性的自我检验,并签署《实物编码标签安装自检确认单》(格式详见附件 8),与合同设备一并交付。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 交货地点 进行。

6.1.3.1 到货验收由买方、卖方和买方指定的承包商等单位一起实施。

6.1.3.2 买方应 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6.1.4.1 其他与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货验收时发现的合同设备缺陷。

6.1.4.2 检验报告双方各执一份,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

6.2 安装、调试

6.2.1.1 安装调试按照方式(2)进行, 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

6.2.1.2 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买方要求为准。

6.2.1.3 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 设备 尽快投产。

6.2.1.4 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 设备 损坏,由买方负责检修、更换。

卖方应当在技术、人力、备件、设施、工具等方面予以配合。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6.3 考核

6.3.1 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买方按国家、行业及买方标准开展现场交接试验。

6.3.3 考核 不合格的,卖方须按照买方认可的方案负责处理并再次进行交接试验。

6.3.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 ,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6.4 验收

6.4.1.1 卖方需要设备验收证书时,应向买方书面提出申请。

6.4.1.2 签署设备验收证书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需要投产的设备,设备已经投产。

2)相应合同的结清款不为零。

6.4.1. 3 签署设备验收证书的时间为卖方书面提出相应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

6.4.1. 4 设备验收证书应当记录验收日期、缺陷清单及其他需要卖方配合的主要工作。卖方完成设备验收证书所列各项工作后,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提供质保期服务等义务。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卖方有义务 继续 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通用条款的规定不适用,相关事项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

6.4. 4 通用条款的规定不适用,相关事项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

7. 技术服务

7.1.1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7.1.2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技术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1.3 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7.1.4.1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1.4.2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专门指派至少一名经验丰富,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

该技术人员应现场提供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盖公司章)留底备案,进入现场时需佩戴工作证。

7.1.5.1 卖方负责为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培训,指派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检修维护手册。

7.1.5.2 卖方应在培训开始前两个月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双方将根据合同规定和买方实际需要,在培训开始前一个月内确定具体培训内容和计划。

7.1.5.3 卖方指派的培训人员的资质要求: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类似项目培训经验,熟练掌握设备结构性能、系统功能、操作程序、维修方法等技术。

7.1.5.4 卖方提供所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的培训资料和工具,如教材、使用手册(明确日常维护周期、维修周期等事项)、合同设备图纸、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培训教材归买方所有。培训资料如有更新,卖方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最新版本。

7.1.5.5 培训地点在卖方工厂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培训须用中文普通话完成。卖方必须按照使用手册里的日常维护周期、项目,AB修周期、项目、方法进行演示,保证其可行性。

7.1.6 质保期内,卖方应免费提供设备检修维护所需的技术支持服务。

7.1.7 买方发生合同设备故障时,需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卖方应全力配合买方恢复合同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由于卖方原因导致故障的,卖方应在 30天内向买方提供详细书面报告。

7.3 卖方技术人员、物流人员及车辆在现场提供到货、安装、调试等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 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设备;对合同 设备 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

7.4.1 若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并且,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7.4.2 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重新(或增加)选派技术人员,并保证不影响工程进度。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自 单个订单合同所有项目或单个订单合同特定项 目的 最后一批设备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 10个月 之日 开始计算。各类设备的质保期期限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专用部分或供货要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保期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8.1.1 合同 设备 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保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 12个月。

8.1.2 合同设备质保期届满前, 发现存在缺陷的设备经修理或更换后,应在原有的质保期基础上顺延质保期年限:紧急缺陷顺延 3年,重大缺陷顺延2年,一般缺陷顺延1年。

8.1.3 质保期的 届满 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质保期结束后 5 年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缺陷设备和同一批次的设备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保期结束后5年外,设备使用寿命周期内,合同设 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卖方应按合同价对缺陷设备和同一批次的设备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同时供应商应能按照合同价格提供合同元器件或其代替(升级)的产品。

8.2.1 所有合同设备本体、附件及螺栓、螺帽、阀门等部件必须防腐 防锈,质保期内不得出现锈蚀、开裂,否则视为存在缺陷,卖方应无条件更换。

8.2.2 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时, 或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或其他电力事件(事故),或者出现两次及以上同类潜在性缺陷时, 质保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由合同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试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8.2.3 在质保期内,发现合同设备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保期重新计算。

8.4 通用条款的规定不适用,相关事项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 执行

8.5 通用条款的规定不适用,相关事项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 执行

8.6 通用条款的规定不适用,相关事项按照其他条款的规定 执行

9. 质保期服务

9.1 若在质保期内有缺陷发生,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缺陷或损坏的性质及程度,卖方作出响应时应对缺陷或故障提出初步修复建议。

10. 履约保证金

10.1.1 卖方应在订单合同签订后 10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详见附件9.1《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全部设备质保期都开始计算之日止。

10.1.2 卖方必须确保履约保证金保函在 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项下全部设备 质保期都开始计算之日期间 有效,如需延期的在保函到期前 1个月内延期或重新开具保函。

10.2.1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0.2.2 履约保函内容有误或买方认定存在风险,包括条款、名称等,买方可拒收履约保函,直至履约保函符合要求。回退保函或重开保函的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0.3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时并无索赔(若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买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卖方。

10.4 《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 合同金额不大于人民币 100万元的,不适用 上述 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11. 保证

1 1.2.1 列入国家网信部门制定、公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要求,经具备资格的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并提供相关证书。

11.2.2 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要求,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11.3 卖方负责处理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纠纷 并赔偿买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11.4.1 卖方还应保证合同设备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自投运开始不少于30年。

11.4.2 卖方保证当合同设备在生产运行中发生因合同设备原因造成的故障时,卖方将积极配合问题处理,提出质量整改措施。

11.5.1 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货物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正常运行。

11.5.2 合同设备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

11.6.1 质保期内,对合同范围内的专用工具、元器件等设备的处理方式与备品备件相同。 卖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的上述设备和相关备品备件时,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发出。

11.6.2 质保期结束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备品备件价格时,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准。

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发出。

11.7.1 在合同设备使用寿命内 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提前 6个月将 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

11.7.2 买方认可由卖方供应替代方案备品备件的,按替代方案执行。

11.7.3 如果卖方破产或濒临破产,则卖方应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模型、规格)和工具、模具,以便买方 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1 卖方保证全部合同设备不存在潜在性缺陷。

11.8.2 因此类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

11.8.3 在质保期内,卖方发现合同设备存在潜在性缺陷时,应当在原因明确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按照买方要求予以处理。

11.9 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检修、更换。

卖方保证在技术、人力、备件、设施、工具等方面予以配合。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2. 知识产权

12.4 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0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13.1 对监造合同设备需要拍照记录的,照片和记录仅用于合同设备监造之目的,涉及技术保密的, 买方和监造单位应予以保密

13.2 买方有权将卖方向其提供的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等与 合同 设备有关的资料,告知或复印给设备所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买方应要求相关人员予以保密。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 4.1.1 合同设备存在缺陷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后,按照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4.1. 2 继续履行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卖方在接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纠正 如果 卖方 认为在 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

14.1. 3 缺陷产品的召回

1)卖方主动召回

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可以向买方递交召回申请和召回方案,经买方同意后召回缺陷设备进行返厂处理。

2)买方督促召回

根据 1 4.1.1 认定为卖方责任的,买方可以发出倡议书督促卖方召回缺陷设备。卖方认可倡议书的,应当及时向买方递交召回申请和召回方案,经买方同意后召回缺陷设备进行返厂处理。卖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倡议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

14.1. 4 采取补救措施

14.1.4.1 合同设备质保期届满前,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有缺陷时,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采取若干种以下补救措施:

1) 修理: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设备应先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 。逾期未完成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2) 更换: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设备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设备,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备的费用、将新设备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设备的费用等) 。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 30日内完成。 逾期未完成更换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3) 退货: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设备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设备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4) 削价: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

除已有约定外,卖方应赔偿买方因采取上述补救措施所发生的损失。而且,买方选择任何上述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4.1.4.2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设备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

14.1.4.3 合同设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且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 相关 合同条款或其他约定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 ;若买方不认可接受的,则按其他条款的约定执行

1)合同设备不满足投标承诺,但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

2) 合同设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或投标承诺 ,但 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4.1. 5 赔偿损失

14.1.5.1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的一种或几种。

14.1.5.2 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4.1.5.3 卖方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以通知的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14.1. 6 其他基本规定

14.1.6.1 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搬运、重新安装、运输和保险费用。

14.1.6.2 除 合同 条款已经列明的违约责任外,卖方还应自觉遵守 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 (http://www.bidding.csg.cn/)上发布的供货商扣分管理制度等各项相关制度规范,并在违反本合同和各项制度规范时自觉接受买方和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相关主体根据 上述 制度规范做出的处理。

14.2 交付

14.2.1 合同 设备交付

14.2.1.1 合同设备实际交付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 全部合同 设备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14.2.2 技术资料交付

14.2.3.1 技术资料以符合合同要求的技术资料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14.2.3.2 卖方迟延交付技术资料 尚不 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每迟交 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4.2.3.3 卖方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4.3 合同价款 支付

14.3.1 合同价款的实际付款日期以买方签发支票、汇票或办理电汇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14.3.2 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除了支付逾期的合同价款外,还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利息 作为延迟付款违约金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4.3.3 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30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不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 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按对应发票金额×0.4%×逾期交票周数、超付退款金额×0.4%×逾期退款周数由卖方向买方支 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4.3.4 质量保证金 保函 延期或重新开具 时,卖方每迟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 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4.4 转让

14.4.1 卖方擅自分包 、转 或租用他人设备、人员进行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买方有权拒付分包 、转 或租用他人设备、人员进行生产制造合同设备部分的合同价款,并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因卖方上述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赔偿。

14.5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4.5.1 买方在监造过程中发现卖方在制造过程中有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及制造工艺等情况,买方有权要求整改和索赔。

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设备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设备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违约金,并承担造成的损失。

14.5.2 抽检中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需要修理或更换时, 修理和更换两种措施只能选择一种,且使用次数限制为 1次 即经修理、更换后仍然检测不合格的,采取退货处理。修理、更换、退货三种处理措施的适用范围均为被检设备所在合同。

14.5.3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设备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通过整改使合同设备满足保证值,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设备或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14.6 包装、标记、运输

14.6.1如卖方未在技术资料和合同设备包装物外表提出明确的仓储保管要求或买方按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但合同设备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设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4.6.2 若卖方的实物编码标签安装不规范,或者未提供《实物编码标签安装自检确认单》,买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削价等违约责任,造成迟交货的应按照延迟交货支付违约金。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4.7.1 到货验收时,如果发现合同 设备有 任何损坏、缺陷 短少 不符合 合同约定 之处 且属于买方责任的 ,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14.7.2 如果到货验收时,发现合同设备非买方责任有任何短少或缺陷,修理、更换后的设备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设备的实际交货期,并作为计算卖方迟延交付违约金的依据。

14.7.3 买方因到货验收不合格提出索赔, 卖方对索赔通知提出异议时,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验收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14.7.4 合同设备所有部件不应有对安装、运维人员造成身体伤害的危险因素。如果因此危险因素造成买方人员人身损害卖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4.7.5 安装、调试、 考核 中,卖方对合同设备缺陷的处理不能达到合同要求,买方有权退货。安装过程中卖方处理缺陷超过买方要求期限的,应按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1 4.7.6 安装、调试、考核中,买方对卖方在南方电网阳光电子商务平台填写的设备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对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数据,卖方应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更改不及时的,按照延迟交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14.7.7 若因 考核 不合格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卖方须按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14.7.8 合同设备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形除外。

14.8 技术服务

14.8.1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8.2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

14.9 质保期服务

14.9.1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卖方未按期提供检修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或材料,买方有权自行组织采购,所发生的费用和质量责任由卖方负责,并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14.9.2 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重大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紧急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4.9.3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设备停运的,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如停运超过72小时,每增加24小时,卖方应向买方额外支付合同总价格0.5%的违约金。

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或其他电力事件(事故)的违约金与前款相同。

14.9.4在设备使用寿命内,如果发现卖方供货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智能设备、软件等设备中存在预置的安全漏洞、恶意代码,则卖方应当赔偿问题设备总价款的200%作为违约金。

14.10 履约 保证金

14.10.1 履约 保函 延期或重新开具 重新提供新的保证金时,卖方每迟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 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4.10.2 卖方以现金 或支票的形式 提供履约保证金,买方 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 退还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5. 合同的解除

15.1 合同 中止

15.1.1 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要求其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时,如果卖方未在给定的期限内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则买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且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

15.1.2 买方行使中止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

15.2 合同 解除

15.2.1 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签订解除协议后,可解除合同。

15.2.2 除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形,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卖方出现三次未按供货通知要求及时供货或者设备迟交超过六个月)的,买方有权 解除 全部或部分合同。

除没收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外,卖方还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 解除 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解除部分合同 (包括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的订单合同) 货款总额 20%且不超过 框架 合同 价格的 10%的违约金,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 误工费等 损失。

2) 卖方 迟延 交付 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款的 10%或者对安装 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 3个月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 设备 类似的 设备 ,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3) 卖方未能按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延长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或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含未能满足招标文件所列各项要求的情形,但卖 方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表中明确列明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偏差除外),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内仍未 能采取纠正措施 ,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

此 种合同解除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买方根据本条款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后,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 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设备(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本应由卖方供应的设备所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 设备的差价、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应继续履行合同未解除部分。

4) 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需支付的 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 20%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货。

买方解除合同后,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解除部分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 设备 (如有)运离现场。

5) 因买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或需求变更或工程因故取消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需履行的,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本合同即行解除。

已交货部分,买卖双方按实结算,结算金额在买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买方另行支付,买方已支付款项超出部分卖方应及时退还;未交货部分不再履行 ,卖方已采购履约所需设备材料并正在生产的,买方可对卖方采购及生产费用进行适当补偿,但卖方已采购的材料属于通用型号且未进行生产的,买方无需向卖方支付任何费用。

15.3 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 解除 的,卖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退货 的,卖方 应自费将设备运离现场 。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设备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超出一定期限,卖方仍未将所交付的设备(如有)运离现场,视为卖方放弃该设备,买方有权进行处理。

15.4 合同的 解除 不影响合同价款结算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16. 不可抗力

16.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 按期提交不可抗力事件书面证明文件的,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6.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迟履行或其他不利影响。

16.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日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日以上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7. 争议的解决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本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以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17.2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且无法协商解决的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 仲裁或诉讼期间 未发生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17.4 一方违约发生仲裁或诉讼的,另一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及公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二、专用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的 “专用部分”是对专用合同条款的“通用部分”的补充、细化或修改。当“专用部分”和“通用部分”出现矛盾时,以“专用部分”的规定为准。

(一) 35kV及以上交流变压器 1. 一般约定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3 如一方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传真或函件通知对方。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产品拆卸件一览表、装箱单、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凡在设计联络会上确认施工现场不吊芯检查即可投运的变压器,由于运输或现场检验后需要吊罩修理或检查,则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卖方承担。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 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 1:2:6.5:0.5。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4. 监造 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2 卖方所提供的组件或附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卖方应提供相应出厂和验收证明。

4.1.7 监造验收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提交监造报告,并作为设备原始资料存档。

4.3 抽检

4 .3.6 增加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500kV,温升试验,局放,损耗,噪音,振动,伏安特性曲线。

220kV,110kV,66kV:突发短路,温升试验,局放,空载损耗,负载损耗,噪音。

35kV:突发短路,温升试验,局放(干式),空载损耗,负载损耗,阻抗试验,噪音,匝间感应耐压。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卖方应根据双方商定好的标准和买方的实际运输条件,将变压器本体和所有零部件包装好。

控制箱运输途中应有干燥剂,箱体采用铝复合膜真空包装等防水防潮措施。

所有独立包装运输的表计应有干燥剂,箱体采用铝复合膜真空包装等防水防潮措施,并应有防震措施。

5.1.4 笨重件应装在滑板上或板条箱内 套管瓷件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

5.1.5 任何在装运中可能丢失的成品应装箱并捆扎牢固,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

5.2 标记

5.2.1.1 卖方应在设备、零部件、材料的每件包装箱上标记以下内容:

1) 合同号;

2) 装船(海运)标志;

3) 目的港(海运)或站名称;

4) 收货人及代码;

5 设备名称和项目号;

6) 箱号;

7) 毛重与净重;

8) 外形尺寸;

9) 在设备的包装箱外面应标上 “重心”、“起吊点”、“小心搬运”、“正面向上”、“防止受潮”、“勿倒”、“勿倾斜”、“防火”等字样。

5.3 运输

5.3.2.3 为了能正确搬运和安装,在必要处应提供吊钩或起吊设施。

5.3.6 买卖双方应在变压器发运前明确规定变压器是带油运输还是充干燥空气或氮气运输,如充气运输,卖方应对检测仪表和检测数据变化范围给出明确规定。

变压器及其部件的保管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3.7 如变压器充氮或充干燥空气运输至现场未注油安装前,所有阀门均应密封并有效地锁紧以防止运输中被拆动;同时附有随时可补气的氮气或干燥空气罐,并应设有压力表进行监视,以保持变压器内为正压力。

5.3.8 卖方在货物本体装运前应直接在货物上装设具有计时功能的经检验合格的三维冲击记录仪(应在油箱顶部和油箱侧面分别规整、牢固地安装1台记录仪),以指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发生过严重冲撞。

卖方应保证三维冲撞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含上基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 3g(三维空间的任一方向)所产生的冲击力而变压器本体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变压器达到目的地、基础就位之前不允许拆除或取出记录纸;变压器启运时开启电源,确认冲撞记录仪电源充足,记录指示处于初始状态。到达目的港(车站)时,应检查纪录,主变到达现场后,制造厂、运输单位、监理单位、用户四方人员应共同验收。冲击记录仪的资料归买方所有。

5.4 交付

5.4.1.4 交货方式为变压器基础就位。卖方负责将设备安全地运到运行单位指定地点,并负责设备卸车落地 相关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2 安装、调试

6.2.1.3 卖方必须免费提供变压器油运输和安装过程中所需的油罐供买方使用,并由卖方自行回收,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交接试验标准的变压器油,如变压器油需现场处理,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7. 技术服务

7.1.5.6 卖方提供培训服务的总量应当不少于7×8人天。

7.1.5.7 对培训合格人员,卖方应授予厂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卖方还应定期对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保持其能力水平不下降。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 设备 的质量保证期为 72个月。

绝缘油的质保期为 6年,质保期内如出现因油原因的劣化,变压器厂应负责免费更换绝缘油。

8.1.1 合同设备 总装后,因试验不合格,需拆上铁轭时,每拆装一次,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2年,并将拆装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且拆装和处理过程应有买方人员现场见证。

在试验中发现绝缘击穿,对修理部位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2年。

厂内局部放电试验不合格,每重复处理一次,其质保期应延长 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重复处理三次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该变压器。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密封件寿命不低于15年,除干燥剂外至少六年内免检修。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对于空载损耗,实测值如超过了投标保证值3%以下,则当100%额定电压下每台变压器的空载损耗较投标保证值每超出1kW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超过值不足1kW者支付违约金按比例分摊。

2)对于负载损耗(包括铜损、杂散损耗)实测值如超过投标保证值3%以下时,则当变压器在额定值下每台变压器的负载损耗较投标保证值每超过1kW则支付违约金4万元,超过值不足1kW者支付违约金按比例分摊。

3) 如果损耗值较投标保证值高于3%但小于5%时,则空载损耗每高1kW损耗的支付违约金应为前述(1)款规定的两倍,负载损耗(包括铜损、杂散损耗)每高 1kW损耗的支付违约金应为前述(2)款规定的两倍;如果空载损耗值或负载损耗较投标保证值大于5%,则买受人拒收该变压器。

4)最高的绕组温升每超过额定值时的绕组规定温升1K时,支付变压器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不足1K的值按比例计算,最高温升变化不得超过规定温升3K,否则买方拒收该变压器。

5)对三绕组变压器高压-中压(双绕组变压器为高压-低压)间阻抗电压实测值在技术 规范书 规定的允许偏差基础上,每增大 1%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6)空载状态下,实测噪声声压级较保证值每高出1dB,卖方应进行降噪处理,直至符合保证值要求,并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

7)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变压器不能在额定负载下连续运行,则其负载能力每降低5%,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8)变压器本体不允许有渗漏油,如发现有渗漏情况,每发现1处漏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进行现场处理。

9)现场交接试验中局部放电量每超过50pC(不足50pC按50pC计算),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10) 三维冲撞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记录不全或记录数据发现最大加速度超过3g的,卖方人员负责现场进入变压器箱体内检查或吊罩检查,若发现异常卖方须返厂处 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未发现异常,卖方必须书面承诺产品无质量问题,同时质保期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12个月;同时因此导致交货期延迟的按 通用部分的规定计算 迟延交货违约金。

14.5 监造 交货前检验

14.5.4 若卖方在生产前未提早将生产计划告知监造单位和买方,由于卖方擅自开始生产导致货物监造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买方有权拒收该货物。

(二) 10kV配电变压器 1. 一般约定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3 如一方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15日传真或函件通知对方。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3 抽检

4.3.1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供应商。对首次供货的供应商必须进行抽检。若出现抽检不合格,同一供应商的后续连续三个批次的产品必须抽检。

对同一厂家、同一合同、同一时间交货的到货批次按照 GB/T2828实施到货抽检。

4.3.5 到货抽检和专项抽检中,被检样品有一项检测项目不合格,则被检样品判定为不合格,不再扩大抽检范围进行第二次抽检。

4 .3.6 增加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短路

4.3.7 10kV配电变压器的损耗值以到货抽检值为准。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合同 设备 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和损坏。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72个月。

8.1.1 合同设备总装后,因试验不合格,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并将拆装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且拆装和处理过程应有买方人员现场见证。

合同货物质保期内,合同货物运行期间,因试验不合格,经卖方修理,试验合格后,其质保期应延长 2年。

11 . 保证

11.4.3 卖方提供的绝缘油应满足注入条件,符合技术 协议 以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对于空载损耗,实测值如超过了投标保证值3%以下,则买方接受该批次中该型号货物 。此时,违约金标准为 :当 100%额定电压下每台变压器的空载损耗较投标保证值每超出1W则扣减60元,超过值不足1W者按比例 分摊

2)对于负载损耗(包括铜损、杂散损耗)实测值如超过投标保证值3%以下时,则买方接受该批次中该型号货物。 此时,违约金标准为 :当变压器在额定值下每台变压器的负载损耗较投标保证值每超过 1W则扣减25元,超过值不足1W者按比例 分摊

3)如果损耗值较保证值高于3%但不超过5%时,则买方接受该批次中该型号货物。 此时,违约金标准为 :空载损耗每高 1W损耗的 违约金 应为前述( 1)款规定的两倍,负载损耗(包括铜损、杂散损耗)每高1W损耗的 违约金 应为前述( 2)款规定的两倍。

4)如果空载损耗或负载损耗超过保证值的5%以上或者超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数值,则买受人拒收该到货批次的所有货物。

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拒收的货物,同时向买方支付该到货批次对应货款的 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方更换后的货物仍被拒收,则买方将解除与卖方的整个合同,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对实测噪音声级较保证值每高出1dB,卖方应进行降噪处理,直至符合保证值要求,并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

计算违约金时,测量噪声水平可使用声压级值与声功率级值计算;如两者不一致,以声功率级值为准。

6)空载损耗、负载损耗及噪声水平超出的,超出值按抽检样品平均值×供货批计算,计算公式为:△P= ∑(P实测值- P投标承诺值)/抽检样品数×供货批台数。

7)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变压器不能在额定负载下连续运行,则其负载能力每降低5%,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8) 最高的绕组温升每超过额定值时的绕组规定温升1K时,支付变压器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不足1K的值按比例下降,最高温升变化不得超过规定温升3K,否则买受人拒收该变压器。

9)变压器本体不允许有渗漏油,如发现有渗漏情况,每发现1处漏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进行现场处理。

(三) 35kV及以下互感器 1. 一般约定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3 如一方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15日传真或函件通知对方。

2. 合同范围

2.1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合同 设备 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和损坏。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8.1.1 在试验中发现绝缘击穿,对修理部位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2 年。

在厂内局放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延长 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对于tgδ、误差极限、局放超标等, 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或投标承诺 ,但 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且经 买方认可接受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 违约 ,金额由买卖双方协商 ;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且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予以退货处理,由此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2)合同 设备 本体不允许有渗漏现象,如发现有渗漏情况,应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如处理后再有渗漏,每发现 1处漏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5 监造及 交货前检验

14.5.2 合同 设备 的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如瓷套有裂纹、破损等情况,应予以拒收。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4.7.8 对于暂态特性不合格的合同货物,应予以退货处理,由此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责,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

(四) 35kV以上互感器 1. 一般约定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3 如一方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传真或函件通知对方。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2:6.5:0.5。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4. 监造 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2 卖方所提供的组件或附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卖方应提供相应出厂和验收证明。

4.1.7 监造验收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提交监造报告,并作为设备原始资料存档。

4.3 抽检

4.3.6 增加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油浸倒立式电流互感器:振动后的耐压、局部放电试验。

油浸正立式电流互感器:动稳定试验;耐压、局部放电试验。

SF6倒立式电流互感器:振动后的耐压、局部放电试验及检漏试验、零表压(微正压)下的交流耐压试验。

干式电流互感器:动稳定试验;温度变化后的耐压、局部放电试验。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耐压、局部放电试验。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合同设备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和损坏。

5.1.4 套管瓷件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

5.3 运输

5.3.8 对220kV以上SF6电磁式电流(电压)互感器运输过程中应装设冲击记录器,以指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发生过严重冲撞。到达现场卖方应保证冲撞记录器在 运输全过程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10g所产生的冲击力而互感器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5.3.9 卖方在货物本体装运前应直接在货物上装设具有计时功能的经检验合格的三维冲击记录器,以指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发生过严重冲撞。到达现场上基础就位后还应 检查记录。卖方应保证三维冲撞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含上基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3g(三维空间的任一方向) 所产生的冲击力而互感器本体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8.1.1 在试验中发现绝缘击穿,对修理部位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

厂内局部放电试验不合格,每重复处理一次,其质保期应延长 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现场局部放电试验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经协商买方认为可以接受时,其质保期应延长1年。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 的标准如下:

1)对于tgδ、误差极限、局放超标等, 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或投标承诺 ,但 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且经 买方认可接受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 违约 金,金额由买卖双方协商;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应予以退货处理,由此而引起的窝工费、推迟投产工期等损失,由卖方负责。

2)对于电容式电压互感器不允许有渗漏油。如发现电磁单元有渗漏情况,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每发现1点,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处理后仍有渗漏现象,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3)对于SF6气体绝缘电磁式电流(电压)互感器不允许有气体泄漏。如发现有泄漏情况,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每发现1处,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处理后仍有泄漏现象,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4)对于油浸电磁式电流(电压)互感器不允许有渗漏油。如发现金属膨胀器或底座油箱有渗漏情况,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每发现1处漏点,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处理后仍有渗漏现象,卖方应予以免费更换。

14.5 监造及 交货前检验

14.5.2 合同设备的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如瓷套有裂纹、破损等情况,应予以拒收。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4.7.8 对于暂态特性不合格的合同 设备 ,应予以退货处理,其耽误的工期等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具体费用双方协商。对于铁磁谐振、瞬变响应、高频特性等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合同 设备 ,予以退货,其耽误的工期等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

(五) 35kV及以下断路器 1. 一般约定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3如一方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15日传真或函件通知对方。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6 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 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2 卖方不得以外购绝缘件出厂试验报告代替本厂试验报告。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3 运输

5.3.6 合同 设备 运输时应在密封、充微正压的干燥气体 (如SF6或N2)和放置吸湿剂的情况下包装、运输。如现场验收发现不能满足要求,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返厂维修。

7. 技术服务

7.1.5.6 卖方提供培训服务的总量应当不少于7×8人天。

7.1.5.7 对培训合格人员,卖方应授予厂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卖方还应定期对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保持其能力水平不下降。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8.1.1 在试验中发现绝缘击穿,对修理部位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

在厂内时间参数、泄露率等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延长 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在现场安装时对机构进行重新调整处理的,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2年。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现场进行开盖处理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并延长 2年。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 设备 的使用寿命不少于 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质量保证期内货物本体不允许有SF6气体超标泄漏现象(年漏气率不大于0.5%)。如发现有超标泄漏情况,每一处漏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2)超过质量保证期,且运行时间不超过5年的货物本体不允许有SF6气体超标泄漏现象(年漏气率不大于0.5%)。如发现有超标泄漏情况,每一处漏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千元。

(六) 35kV以上断路器 1. 一般约定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3 如一方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传真或函件通知对方。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2:6.5:0.5。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7 卖方需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记录和试验报告。

4.1.10 卖方应对500kV以上绝缘拉杆逐只进行耐压、局放、X光探伤试验,对220kV以下绝缘拉杆按10%比例进行抽检。

4.3 抽检

4.3.6增加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机械使用寿命试验;雷电冲击电压试验(仅限罐式断路器)。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合同货物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和损坏。

5.1.4 套管瓷件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

5.3 运输

5.3.1.3 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

5.3.8 对220kV以上断路器运输过程中应装设冲击记录器,以指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发生过严重冲撞。到达现场卖方应保证冲撞记录器在运输全过程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10g所产生的冲击力而断路器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5.3.9 卖方在货物本体装运前应直接在货物上装设具有计时功能的经检验合格的三维冲击记录器,以指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发生过严重冲撞。到达现场上基础就位后还应 检查记录。卖方应保证三维冲撞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含上基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3g(三维空间的任一方向) 所产生的冲击力而断路器本体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2 安装、调试

6.2.3 现场安装记录应经施工人员、卖方现场技术人员及监理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7. 技术服务

7.1.5.7 卖方提供培训服务的总量应当不少于7×8人天。

7.1.5.8 对培训合格人员,卖方应授予厂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卖方还应定期对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保持其能力水平不下降。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8.1.1 产品总装后,因试验不合格,需拆装时,每拆装一次,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并将拆装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在试验中发现绝缘击穿,对修理部位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2年。

在厂内时间参数、泄露率等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延长 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在现场安装时对机构进行重新更换调整处理的,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2年。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现场进行开盖处理的,质保期重新计算,并延长 2年。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质量保证期内货物本体不允许有SF6气体超标泄漏现象(年漏气率不大于0.5%)。如发现有超标泄漏情况,每一处漏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4.7.8 合同货物运到现场后,发现渗漏超标(本体或操动机构),现场处理或无法处理需返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且赔偿由此产生的窝工、延期投产的损失。

(七) 35kV及以下隔离开关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6 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包含但不限于回路电阻、触头夹紧力、分合闸动作时间、开合感应电流灭弧装置等。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2 卖方不得以外购绝缘件出厂试验报告代替本厂试验报告。

4.1.10 卖方应对支柱绝缘子按10%比例进行超声探伤试验。

7. 技术服务

7.1.5.6 卖方提供培训服务的总量应当不少于7×8人天。

7.1.5.7 对培训合格人员,卖方应授予厂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卖方还应定期对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保持其能力水平不下降。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 设备 的质量保证期为 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质量保证期内,合同 设备 发生质量原因的严重发热造成非计划停运,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万元,发生质量原因的机构箱进水,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2)超过质量保证期,且运行时间不超过5年的合同 设备 发生质量原因的严重发热造成非停,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000元。

14.9 质保期服务

14.9.5 合同 设备 使用寿命期内发生质量原因的瓷瓶断裂,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万元。

(八) 35kV以上隔离开关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6 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包含但不限于回路电阻、触头夹紧力、分合闸动作时间、开合感应电流灭弧装置等。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2:6.5:0.5。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4. 监造 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2 卖方不得以外购绝缘件出厂试验报告代替本厂试验报告。

4.1.10 卖方应对支柱绝缘子逐只进行超声探伤试验。

4.3 抽检

4.3.6 增加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温升试验,抗震试验。

7. 技术服务

7.1.5.6 卖方提供培训服务的总量应当不少于7×8人天。

7.1.5.7 对培训合格人员,卖方应授予厂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卖方还应定期对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保持其能力水平不下降。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8.1.1 在厂内时间参数、泄露率等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应延长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产品总装后 ,因试验不合格,需拆装时,每拆装一次,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并将拆装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发生质量原因的严重发热造成非计划停运,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发生质量原因的机构箱进水,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2)合同设备运到现场后,发现渗漏超标(本体或操动机构),现场处理或无渗漏情况,应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如处理后再有渗漏,每发现1处漏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9 质保期服务

14.9.5 合同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发生质量原因的瓷瓶断裂,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九) 35kV及以下电抗器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所订在施工现场不吊芯检查即可投运的电抗器,由于运输或现场检验后需要吊罩修理或检查,则现场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卖方负担。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 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7 卖方需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4.3 抽检

4.3.6 增加干式电抗器抽检项目:高频振荡试验,温升,局放,损耗,噪声,震动。

8. 质量保证期

8.1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绝缘油质量保证期为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 36个月。

8.1.1 产品总装后,因试验不合格需拆上铁轭时,每拆装一次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并将拆装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在试验中发现绝缘击穿,对修理部位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2年。

厂内局部放电试验不合格,每重复处理一次其质保期应延长 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重复处理三次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此台电抗器。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油式电抗器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干式电抗器的使用寿命不少于3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对于总损耗,实测值如超过保证值3%以下,则当电抗器额定电压下的损耗较保证值每台电抗器每超出1kW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超过值不足1kW者支付违约金按比例分摊。

2)如果损耗值较保证值高于3%但小于5%时,则每高1kW损耗的支付违约金应为(1)中规定的两倍,如果损耗值较保证值大于5%,则买方拒收该电抗器。

3)最高的顶层油温升,每超过额定值时的绕组规定温升1K时,支付电抗器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不足1K的值按比例下降,最高温升变化不得超过规定温升3K,否则买方拒收电抗器。

4) 三维冲撞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记录不全或记录数据发现最大加速度超过3g的,卖方人员负责现场进入电抗器箱体内检查或吊罩检查,若发现异常卖方须返厂处 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未发现异常,卖方必须书面承诺产品无质量问题,同时质保期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12个月;同时因此导致交货期延迟的按 延迟交货 计算违约金。

5)对电抗器阻抗实测值在技术 规范书 规定的允许偏差基础上,每增大 1%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6)实测声级较保证值每高出1dB,卖方应进行降噪处理,直至符合保证值要求,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实测声级较保证值高出10%,则买方可以拒收该台电抗器。

7)最高的线圈温升,每超过额定值时的线圈规定温升1k时, 支付 合同价款 2%的 违约金 。不足 1k的值按比例 分摊 ,最高温升变化不得超过规定温升 3k,否则买方拒收该台电抗器。

8)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电抗器不能在额定负载下连续运行,则其负载能力每降低5%,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货物总价5%的违约金。

9)电抗器本体及冷却系统等应无渗漏现象,若由于卖方原因造成渗漏,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修理一次,处理后再有渗漏,每发现一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十) 35kV以上电抗器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2:6.5:0.5。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7 卖方需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4.3 抽检

4.3.6 增加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500kV:温升试验,局放,损耗,噪音,振动,伏安特性曲线。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4 套管瓷件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

5.3 运输

5.3.6 买卖双方应在电抗器发运前明确规定电抗器是带油运输还是充干燥空气或氮气运输,如充气运输,卖方应对检测仪表和检测数据变化范围给出明确规定。

5.3.8 卖方在货物本体装运前应直接在货物上装设具有计时功能的经检验合格的三维冲击记录器,以指示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发生过严重冲撞。到达现场上基础就位后还应 检查记录。卖方应保证三维冲撞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含上基础)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3g(三维空间的任一方向) 所产生的冲击力而电抗器本体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5.4 交付

5.4.1.4 交货方式为电抗器基础就位。卖方负责将设备安全地运到运行单位指定地点,并负责设备卸车落地 相关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2 安装、调试

6.2.1.3 卖方必须免费提供电抗器油运输和安装过程中所需的油罐供买方使用,并由卖方自行回收,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交接试验标准的电抗器油,如电抗器油需现场处理,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绝缘油质量保证期为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 36个月。

8.1.1 产品总装后,因试验不合格,需拆上铁轭时,每拆装一次,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并将拆装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在试验中发现绝缘击穿,对修理部位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 2年。

厂内局部放电试验不合格,每重复处理一次,其质保期应延长 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重复处理三次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该台电抗器。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对于总损耗,实测值如超过保证值3%以下,则当电抗器额定电压下的损耗较保证值每台电抗器每超出1kW则支付违约金10万元,超过值不足1kW者支付违约金按比例分摊。

2)如果损耗值较保证值高于3%但小于5%时,则每高1kW损耗的支付违约金应为(1)中规定的两倍,如果损耗值较保证值大于5%,则买方拒收该电抗器。

3)最高的顶层油温升,每超过额定值时的绕组规定温升1K时,支付电抗器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不足1K的值按比例下降,最高温升变化不得超过规定温升3K,否则买方拒收电抗器。

4) 三维冲撞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记录不全或记录数据发现最大加速度超过3g的,卖方人员负责现场进入电抗器箱体内检查或吊罩检查,若发现异常卖方须返厂处 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未发现异常,卖方必须书面承诺产品无质量问题,同时质保期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12个月;同时因此导致交货期延迟的按 延迟交货 计算违约金。

5)对电抗器阻抗实测值在技术 规范书 规定的允许偏差基础上,每增大 1%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6)实测声级较保证值每高出1dB,卖方应进行降噪处理,直至符合保证值要求,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实测声级较保证值高出10%,则买方可以拒收该台电抗器。

7)最高的线圈温升,每超过额定值时的线圈规定温升1k时, 支付 合同价款 2%的 违约金 。不足 1k的值按比例 分摊 ,最高温升变化不得超过规定温升 3k,否则买方拒收该台电抗器。

8)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电抗器不能在额定负载下连续运行,则其负载能力每降低5%,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货物总价5%的违约金。

9)电抗器本体及冷却系统等应无渗漏现象,若由于卖方原因造成渗漏,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修理一次,处理后再有渗漏,每发现一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

(十一)消弧线圈、接地变及小电阻接地成套装置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 的标准如下:

1)合同货物本体不允许有渗漏油,如发现有渗漏情况,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如处理后再有渗漏,每发现1处漏点,支付违约金2000元。

2)对于消弧线圈成套装置如补偿电流不能达到技术 规范书 要求,卖方应及时改进。若改进后仍不能满足,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十二)组合电器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6 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2:6.5:0.5。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2 卖方不得以外购绝缘件出厂试验报告代替本厂试验报告。

4.1.10 卖方应对绝缘盆子、绝缘拉杆、支持绝缘子逐只进行耐压、局放、X光探伤试验,对绝缘盆子还应逐只进行水压和检漏试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4.3 抽检

4.3.6 增加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机械使用寿命试验,雷电冲击电压试验,零表压(微正压)下交流耐压试验。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4 套管瓷件应牢固固定在木制箱中,以防止在严重冲击时发生相对位移。

5.3 运输

5.3.6 货物运输时其功能单元气室应在密封、充微正压的干燥气体(如SF6或N2)和放置吸湿剂的情况下包装、运输。单独运输的母线绝缘件应密封运输并做好防撞措施。如现场验收发现不能满足要求,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返厂维修。

5.3.8 货物在运输中断路器、隔离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及避雷器气室上应安装有三维冲击记录仪或三维冲击指示器。如果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出现冲击加速度大于3g时,买方有权要求增加试验项目或返厂处理。

5.3.9 为缩短现场安装周期,减少现场对接的单元,在运输尺寸的限制下最大程度地在工厂组装各单元,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输单元拆分原则,在设联会阶段买方予以确认。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变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5.3.10 货物出厂运输必须以完整的功能单元为基本运输单位,具体分割原则为220kV以下货物整间隔运输,220kV以上货物,原则上按断路器(含两侧CT)、母 线刀闸(含部分主母线)、母线货物、母线(分支母线)、汇控柜、支架等进行拆分,除母线(分支母线)外不得散件运输。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2 安装、调试

6.2.1.1 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的环境要求,如现场安装环境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告知监理代表。如因卖方现场技术人员未及时告知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

7. 技术服务

7.1.5.6 卖方提供培训服务的总量应当不少于7×8人天。

7.1.5.7 对培训合格人员,卖方应授予厂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卖方还应定期对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保持其能力水平不下降。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120个月。

8.1.1 在现场安装时非对接需要对货物进行开盖处理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现场开盖处理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并延长2年。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出现下列情况需返厂维修:

1)货物在现场耐压试验不合格,应整间隔返厂维修。

2)货物在现场试验发现回路电阻超标,应整间隔返厂维修。

3)在工厂组装密封好的气室,除对接需要外,不得打开。如卖方擅自打开,应整间隔返厂维修。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 的标准如下:

1)质量保证期内货物本体不允许有SF6气体超标泄漏现象(年漏气率不大于0.5%)。如发现有超标泄漏情况,每一处漏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14.5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4.5.4 若卖方在生产前未提早将生产计划告知监造单位和买方,由于卖方擅自开始生产导致货物监造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买方有权拒收该货物。

(十三)开关柜(箱)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6 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10 对于35kV以下高压开关柜,出厂前应进行试操作30次(手车进出、断路器电动分合闸、地刀分合闸),并提供相应试验证明文件,否则用户有权拒收。

4.3 抽检

4.3.6 增加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燃弧试验,机械操作试验和机械使用寿命试验,温升试验,动热稳定试验。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发生质量原因的严重发热、柜内放电造成非计划停运,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2)超过质量保证期,且运行时间不超过5年的合同货物发生质量原因的严重发热、柜内放电造成非停,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千元。

3)合同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发生质量原因需更换箱体的,每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4)安装期间由于柜内元器件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千元。

(十四)电力电容器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8.1.1 在交接试验中发生电容器绝缘击穿,卖方须免费更换,并将同一批次电容器的质量保证期延长2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电容器不允许有渗漏油,如发现有渗漏情况,允许卖方在现场处理;如处理后再有渗漏,每发现 1处漏点,支付违约金2000元。

(十五)串联补偿成套装置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8.1.1 在交接试验中发生电容器单元绝缘击穿,卖方须免费更换,并将同一批次电容器的质量保证期延长2年。

(十六)避雷器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6 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2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十七)开关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需承担合同价款 1%的违约金。

(十八)滤波器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8.1.1 合同设备质保期内,电容器因质量或工艺原因发生损坏的,卖方应免费更换,同一批次电容器的质量保证期延长2年。

合同设备质保期内,累计周期 1年内,电容器发生10只以上损坏且原因不明的,卖方应免费更换,同一批次电容器的质量保证期应延长3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在验收检测、现场调试运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的主要参数(电压等级、调谐次数、材质等)不符合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合同中技术参数要求,影响合同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使用寿命,买方有权退货。

(十九)支柱绝缘子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产品拆卸件一览表、装箱单、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卖方应根据双方商定好的标准和买方的实际运输条件,将货物本体和所有零部件包装好。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800kV支柱绝缘子的使用寿命不少于50年。

(二十)穿墙套管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8.1.1 合同设备质保期内,穿墙套管出现漏油或漏气等问题每出现1次,质保期应延长1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若合同 设备 的主要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外绝缘材质、绝缘介质、导体材质)不符合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合同中技术参数要求,影响合同 设备 的安全运行和使用使用寿命,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

14.1.2.3 凡交货合同 设备 的技术参数 (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且买方可以接受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 每一不符合项 支付 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

(二十一)母线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4 交付

5.4.1.4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设备批次的材质检测报告。

8. 质量保证期

8.1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8.1.1 在现场安装时对机构进行重新更换调整处理的,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年。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现场进行开盖处理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并延长 2年。

(二十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35kV以上,支付比例为1:2:6.5:0.5 35kV及以下,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2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3.1 不适用。

4.1.3.2 合同设备出厂前,买方将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派员前往卖方工厂参加出厂试验以及相关合同设备的联合调试。

4.1.10 合同货物中的所有装置必须进行72小时、45℃的连续烤机试验。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4 保护屏柜应采用木箱或纸板等硬质材料包装,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吊装功能,并标注起吊点位置。

5.4 交付

5.4.1.1 为保证二次设备的接口,计算机监控系统厂家负责系统集成、技术协调工作。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合同设备供货前应主动向(根据买方需要向)买方和计算机监控系统 厂家提供通信规约和解释文本及装置调试软件和后台分析软件,以便与监控系统及与保护和故障信息管理子站系统联调,并应参加联调,相应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 款中

5.4.1.4 卖方必须将合同设备中各装置的详细配置(包括构成装置的各插件的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及CPU的软件版本、校验码、程序生成时间书面提供给买方人员。

5.4.3.1 产品在运输途中若发生损坏、丢失等,卖方承诺在接到通知时起,急件产品在8小时内发出,一般产品在24小时内发出。

7. 技术服务

7.1.2 当装置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或不正确动作, 现场无法处理,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的情况,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7.1.5.7 经过培训的买方技术人员应能熟悉产品的安装和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

7.1.6 卖方须设立24小时售服热线电话,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周期内终身技术支持,做到买方提出问题后,2小时内 出应答和技术指导。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9. 质保期服务

9.1 合同设备投运之后,卖方在接到买方维修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完成修理工作。如不能完成,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性能应等于或高于原产品 备用设备或插件给买方。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2年。

11.6.2

1) 线路保护对端设备卖方应承诺以不高于现有本端合同价款供货。若合同设备市场行情降低,则卖方应根据市场行情给予优惠。

2)卖方应免费提供设备、板卡、网管的最新版本软件升级服务,网管升级后应兼容现有设备及板卡。

3)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因弥补软件缺陷所需的软硬件投资,均由卖方负责。

4)设备使用寿命周期内,以 5年为周期,卖方提供合同 设备 中所有装置电源插件的免费更换,具体更换时间由买方提前 1年通知卖方,卖方负责发货至买方指定地点。

5)若设备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卖方应配合买方的要求完成设备的升级变更。因增补材料、变更材质、提升反措要求及增加试验检测项目等造成需增加费才能满足要求的,由买方承担费用。

11.7 卖方应保证供货设备、板卡等部件在正式投运后6年内不停产。如停产,至少提前2年将产品的停产信息及替换方案书面告知买方,且保证有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 的设备或板卡供应,更换后设备及板卡等部件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功能、性能以及与原设备网管系统的兼容性等。卖方将以不高于本项目合同 的价格提供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的设备或板卡。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卖方应支付设备价格 10%的违约金。

14.1.3 赔偿损失

14.1.3.3 合同设备在质保期内运行过程中发生经过认定的误动或拒动,卖方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三)自动化系统及设备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35kV以上,支付比例为1:2:6.5:0.5 35kV及以下,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2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3.1 不适用。

4.1.3.2 合同设备出厂前,买方将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派员前往卖方工厂参加出厂试验以及相关合同设备的联合调试。

4.1.10 合同货物中的所有装置必须进行72小时、45℃的连续烤机试验。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4 保护屏柜应采用木箱或纸板等硬质材料包装,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吊装功能,并标注起吊点位置。

5.4 交付

5.4.1.4 卖方必须将合同设备中各装置的详细配置(包括构成装置的各插件的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及CPU的软件版本、校验码、程序生成时间书面提供给买方人员。

5.4.3.1 产品在运输途中若发生损坏、丢失等,卖方承诺在接到通知时起,急件产品在8小时内发出,一般产品在24小时内发出。

7. 技术服务

7.1.2 当装置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或不正确动作, 现场无法处理,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的情况,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7.1.6 卖方须设立24小时售服热线电话,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周期内终身技术支持,做到买方提出问题后,2小时内 出应答和技术指导。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变电站环境及视频监控系统36个月。

2)其他合同设备60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PC服务器、工作站使用寿命不少于5年,其他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2年。

11.6.2

1)在质保期过后,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2)在质保期过后,卖方应视买方需要,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

3)在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周期内,以5年为周期,卖方提供合同设备中所有装置电源插件的免费更换,具体更换时间由买方提前1年通知卖方,卖方负责发货至买方指定地点。

4)若设备技术要求发生变化,卖方应配合买方的要求完成货物的升级变更。因增补材料、变更材质、提升反措要求及增加试验检测项目等,造成需增加费才能满足要求的,由买方承担费用。

11.7.1 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合同货物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合同货物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二十四)在线监测系统等设备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2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4 交付

5.4.1.4 卖方必须将合同设备中各装置的详细配置(包括构成装置的各插件的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及软件版本书面提供给买方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2年。

11.6.2

1)在质保期过后,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2)在质保期过后,卖方应视买方需要,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

11.7.1 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合同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合同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二十五)低压屏(柜)、箱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2 安装、调试

6.2.1.1 卖方应提供所有合同设备及锁具并负责现场调试,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二十六)电源系统 2. 合同范围

2.1.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 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2.1.2合同货物为蓄电池的,每 应当额外赠送 1只相同的蓄电池用于 解体验收和 抽检。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2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4 交付

5.4.1.4 卖方必须将合同设备中各装置的详细配置(包括构成装置的各插件的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及软件版本书面提供给买方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2年。

11.6.2

1)在质保期过后,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2)在质保期过后,卖方应视买方需要,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

11.7.1 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合同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合同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14. 违约责任

14.5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4.5.2 合同 设备 为蓄电池的,抽检不合格应当更换,更换后仍不合格,则终止合同。

(二十七)通信设备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2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4 交付

5.4.1.4 卖方必须将合同货物中各装置的详细配置(包括构成装置的各插件的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及软件版本书面提供给买方人员。

7.技术服务

7.1.2 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软件、硬件出现缺陷,免费修复或更换,要求7×24小时响应,备件先行,4小时到达现场,重大缺陷工程师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2年。

11.6.2

1)卖方应保证设备投运后使用寿命期内免费提供设备、板卡、网管的最新版本软件升级服务,网管升级后应兼容现有设备及板卡。

2)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因弥补软件缺陷所需的软硬件投资,均由卖方负责。

11.7 卖方应保证供货设备、板卡等部件在正式投运后6年内不停产。如停产,至少提前2年将产品的停产信息及替换方案书面告知买方,且保证有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 的设备或板卡供应,更换后设备及板卡等部件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功能、性能以及与原设备网管系统的兼容性等。卖方将以不高于本项目合同 的价格提供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的设备或板卡。

(二十八)通信电源等设备 2. 合同范围

2.1 所有现场组装安装用的螺栓和螺杆应多发运10%的备件,且应提供现场安装需更换的密封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5 结清款

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质保期满 2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凭相应金额的财务收据办理 结清款 支付申请手续。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4 交付

5.4.1.4 卖方必须将合同货物中各装置的详细配置(包括构成装置的各插件的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及软件版本书面提供给买方人员。

7. 技术服务

7.1.2 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的软件、硬件出现缺陷,免费修复或更换,要求7×24小时响应,备件先行,4小时到达现场,重大缺陷工程师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2年。

11.6.2

1)卖方应保证设备投运后使用寿命期内免费提供设备、板卡、网管的最新版本软件升级服务,网管升级后应兼容现有设备及板卡。

2)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因弥补软件缺陷所需的软硬件投资,均由卖方负责。

11.7 卖方应保证供货设备、板卡等部件在正式投运后6年内不停产。如停产,至少提前2年将产品的停产信息及替换方案书面告知买方,且保证有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 的设备或板卡供应,更换后设备及板卡等部件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功能、性能以及与原设备网管系统的兼容性等。卖方将以不高于本项目合同 的价格提供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的设备或板卡。

(二十九)电气标准器及检测装置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0年。

11.6.2

1)在质保期过后,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2)在质保期过后,卖方应视买方需要,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

11.7.1 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合同货物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合同货物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三十)仪器仪表 2. 合同范围

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正确完整的中文技术手册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需要进行周期检测的合同设备,首次检测及费用由卖方承担。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卖方应根据双方商定好的标准和买方的实际运输条件,将变合同设备和所有零部件包装好。

5.4 交付

5.4.1.1 卖方应及时按合同相关规定向买方提供系统的硬件合同货物、软件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包装运输、仓储、安装、调试、运行、培训等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图纸、文件及手册等。

5.4.1.4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必需的试验报告,如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主要部件试验报告等。

7. 技术服务

7.1.5.6 对操作复杂的仪器仪表应每年组织培训, 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单位派员参加。

7.1.5.7 经过培训的买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8.1.1 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或更换,同时质量保证期延长1年。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0年。

11.7.1 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合同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如果买方选择另外的硬件设备,卖方保证系统可以正常运行。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卖方更换合同货物的期限:更换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的5日内完成。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 10%的违约金。

(三十一)铁附件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3 抽检

4.3.3 现场检验:根据情况,必要时买方可能在现场组织有关方,按“产品质量等级及质量指标”重点进行检查,检查出的缺陷,由卖方负责处理。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不同铁附件的包装 还应满足以下 要求:

1)角钢类产品一般采用包捆型式包装,单包重量一般不超过4吨,包装长度、捆扎道数应便于吊装、运输。

2)弯曲角钢、角钢焊接件等不能包捆的,可以用角钢框架或镀锌铁线包装。

3)包捆的捆扎可采用角钢框架(螺栓连接)形式或钢带形式,角钢框架、螺栓、钢带应做防腐处理。

4)钢板类包装一般采用螺栓穿入或镀锌铁丝捆扎的方法。

5)钢管管体的突出部分,如法兰、节点板等,采用有弹性、牢固的包装物包装。

6)连接螺栓、脚钉等应单独包装,一般采用铁桶包装。

7)接地铁及拉线棒等一般采用镀锌铁丝或镀锌钢带捆扎包装。

8)包装应牢固,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包捆不松动,所有包装形式均应加设软垫防护,避免构件之间、构件与包装物之间相互磨擦,损坏镀锌层。

5.2 标记

5.2.1.1 铁附件的 标记 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铁附件标记为钢印,字形排列整齐无残缺,钢印深度根据钢材厚度可在0.5mm~l.0mm以内,焊接部件的钢印不得被覆盖。

2)所有构件标记“杆型-零件号”等明显的工程标记符号。

3)全部包装标识标记清楚、正确,以保证安全地到达目的地,特别注意避免产品丢失或包装错误的可能性。

4)外包装标记明确标明(但不限于)制造厂商名称、收货单位、项目名称、杆型及到达目的地。

5)多捆(箱/包)包装的,应在每捆(箱/包)外包装上注明“共*捆(箱/包),第*捆(箱/包)”等信息。

5.4 交付

5.4.1.4 货物出厂必须同时具备该货物有关的完整的资料,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及加工变更通知单,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和复检报告,配套螺栓产品合格证,必要的焊缝检验报告。一式五份,一份交给工程监理方,四份交收货单位。

5.4.1.5 在交货时,由卖方、收货单位点交大件捆数,收货单位应积极配合点收,但不作为最后验收数量。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3.1 现场到货验收时,卖方与买方及施工单位协商,按杆塔属性选定下列验收方案:

1)按捆(箱/包)数抽检5-10%,检出短缺件的数量,再除以此百分率,得出应补数量,在与买方及施工单位协商后,卖方按此数量补足。

2) 货物运抵施工现场7日内,由相关单位代表和卖方共同派人按选定的检查方案对货物开捆,进行外观检查及数量清点,并将检查结果填报验收单后送交买方。如发现 货物包装数量与清单不符,双方应立即在验收单上注明,且由卖方在双方确认之日起7日内免费补供到现场。检查验收之后,如再发现数量短缺或损坏,卖方不承担 相关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5 安装检验:结构件安装过程中接受品质检验,卖方应配合安装、派出必要技术服务人员,如发现加工工艺、质量与合同不符,卖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进行更换。合同货物的本体或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卖方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800kV以上的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50年。

(三十二)金具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货物包装要求按同型号的产品分类包装,必须满足各类电力金具产品包装技术要求,被包装的产品、零部件、随机工具、备品备件齐全,符合数量要求,在包装箱内有明确的定位,方法、位置恰当。

5.1.2.1 包装物内要求技术文件和产品清单齐全,明确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时间、生产人员及检验人员,以便交货时买方清点数量。

5.2 标记

5.2.1.1 包装物上应标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质量。

5.4 交付

5.4.1.4 货物出厂必须同时具备该货物有关的完整的资料,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及加工变更通知单,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和复检报告,配套螺栓产品合格证,必要的焊缝检验报告。一式五份,一份交给工程监理方,四份交收货单位。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800kV以上的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5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对由于设计、制造、运输和材料的缺陷等原因而造成的任何设备损坏、缺陷或故障,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应在 10日内免费修理或更换。

(三十三)杆塔 2. 合同范围

2.1 产品质量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产品加工质量应达到一等品(SDZ025-87输电线路铁塔质量分等标准)。在此基础上,满足《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DL/T5168-2002)的要求。

2)铁塔材料尺寸负偏差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0.5倍。且抽检产品材料尺寸存在负偏差的比例不得高于所有抽检产品数量的50%。直流杆塔和塔材不允许有负偏差。

3)钢结构加工依据设计施工图(包括设计修改及变更文件)及相应的标准。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 .1 合同价格

3.1.2.1 原则上按照每个调价周期角钢及热轧卷板的价格变化情况进行价格联动调整计算。 价格联动计算公式为:

合同单价 P H= 中标单价 PZ +调价金额 ΔP

-5 % ≤FJ≤+5 %时 调价金额 ΔP =0

FJ 5 %时 调价金额 ΔP = JC -J0-J0 ×5 %

FJ< - 5 %时 调价金额 ΔP = JC -J0+J0 ×5 %

1)FJ是指 波动幅度, F J=( JC -J0) /J 0×100%

2)J 0 是指原材料 综合价 的基准值, 单价为元 /吨。

3)JC是指 合同签订时 原材料 综合价 参考 值, 单价为元 /吨

4) J0 JC由 Q235B 角钢 50 *5 价格 J 0 1、JC 1 )和 Q235B热轧 板卷 4 .75 mm 价格 J 0 2、JC 2 按照用量 占比加权求和得出。 公式 分别 J0=α×J 0 1 + β×J 0 2,JC=α×JC1 + β×JC2。

5)J 0 1和J 0 2取“ 我的钢铁网 http://www.mysteel.com/ ”公布 的截标日前 一个月全国日 均价的 平均

6 JC1和JC2取“ 我的钢铁网 http://www.mysteel.com/ ”公布 的发出订单中标通知书之日前 一段时间内(调价周期)全国日 均价的 平均 。调价周期为以下第 项:

一周; 半个月; 一个月。

3 .1.2.2 Q235B角钢50*5的用量占比( α )和 Q235B热轧板卷的用量占比( β )按照 南网标准设计取值 具体 如下表所示:

序号

物资目录

角钢 占比 α

热轧板卷 占比 β

1

110kV /22 0kV /50 0kV角钢塔

8 3%

1 7%

2

110kV /22 0kV钢管塔

44%

56%

3

50 0kV钢管塔

31 %

69%

4

110kV /22 0kV钢管杆

-

100%

5

110kV /22 0kV /50 0kV钢结构

15 %

85 %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 直流杆塔的支付比例为 1:3:5.5:0.5 35kV以上杆塔支付比例为1:2:6.5:0.5;35kV及以下杆塔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1 监造人员的其他权利还包括:

1)买方派出监造代表,了解加工工艺、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工进度,并参加检验及试验等。买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派人到卖方进行协调及检查。

2)买方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地方,卖方应向买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检查卖方所必须进行的试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

4.1.2.2 原材料管理

卖方对所提供的钢材、防盗螺丝、扣紧螺母的材质负责,全部具备合格的材质证明。卖方对所有成品的原材料的材质负责。成品出厂前,必须具有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和卖方复核资料。

4.1.3.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监造代表提供一份详细的合同设备生产进度计划表,以便进行工厂监造。

实际生产进度应尽量与计划相符,如有偏差应在实际生产行为发生 1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造代表。

4.1.7 卖方需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4.1.8 卖方应在买方监造代表见证的情况下进行出厂1%抽检试验,买方不因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4.1.12 对于每种产品,在放样试制后,进行单基试组装,经买方认可或者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工厂每加工完成并交验一批产品时,买方将根据情况,重点组织各有关单位到厂按 “产品质量等级及质量指标”集中进行全面检查,或者责成施工单位代表作例行检查,然后做出判定。

卖方所加工的各批成品须经报验、检查、判定,以便最终评定。

4.3 抽检

4.3.2 各类抽样检验方案如下:

1 :零部件尺寸抽样方案(角钢) (单位:件)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样本内应有

主材

连续材

腹材

连接板

焊接板

50-1200

20

4

2

8

4

 

1201-10000

32

4

2

15

8

 

10001-35000

50

6

3

25

12

 

35000以上

80

8

4

40

22

 

注: 主材、连续材(接头)、连接板内应有相应的制弯件。

腹材内应有相应的切角、切肢件。

批内无制弯、切角、切肢时例外。

批内缺少样本内应有的品种时,所缺样本可由其它品种补充。

2 :热浸镀锌件二次抽样检查方案(角钢) (单位:件)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累计样本大小

样本中镀件厚度

判定数组

3-4

5-6

>8

Ac

Re

50-500

第一 13

第二 13

 

4

8

5

10

4

8

0

3

3

4

501-1200

第一 20

第二 20

 

6

12

8

16

6

12

1

4

3

5

1201-3200

第一 32

第二 32

 

10

20

12

24

10

20

2

6

5

7

3201-10000

第一 50

第二 50

 

16

32

18

36

16

32

3

9

6

10

10000以上

第一 80

第二 80

 

26

52

28

56

26

52

5

12

9

13

注: Ac-合格判定数;Re-不合格判定数。

根据第一样本检查结果,判定批合格、不合格或者检查;如果再做检查,则根据第一和第二样本检查结果,判断批合格或不合格。

样本内应有占该批产品比率相应的角钢、钢板及焊接件。

4.3 抽检

4.3.3 在现场检验时,根据情况,必要时买方可能在现场组织各有关方,按“产品质量等级及质量指标”重点进行检查,检查出的缺陷,由卖方负责处理。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卖方应将货物以可组立的单基为单位打捆包装,保证螺栓、垫片等的同步与配套,并在货物交付时提供单基包装清单,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责成卖方将货物返厂重新包装。

5.4 交付

5.4.1.4 产品出厂必须同时具备该产品有关的完整的资料,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及加工变更通知单。单基部件制作明细表 出厂 验收报告,检查结果及判定资料,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买方,一份交收货单位。

塔加工全部完成后, 30日内交付含修改内容的竣工图两套。

5.4.1.5 合同设备在交货时,由卖方、收货单位点交大件捆数,收货单位应积极配合点收,但不作为最后验收数量。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3.1 现场收货验收时,卖方与买方及施工单位协商,按杆塔属性选定下列验收方案:

1) 按塔型、数量抽检5%进行过磅称重,若检出重量与图纸理论重量不一致,与图纸理论重量偏差值为正偏差时,按图纸理论重量结算;与图纸理论重量偏差值为负偏 差时且超出规定的范围时, 经鉴定满足工程要求,则本批次货物的实际结算重量按扣除偏差比例计算所得的重量结算,不满足工程要求时,卖方负责更换。

2) 合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7日内,由相关单位代表和卖方共同派人按选定的检查方案对货物开捆,进行外观检查及数量清点,并将检查结果填报检查验收单后送交买 方。如发现货物包装数量与清单不符,双方应立即在验收单上注明,且由卖方在双方确认之日起7日内免费补供到现场。检查验收之后,如再发现数量短缺或损坏, 卖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5 安装检验:结构件安装过程中接受品质检验,卖方应配合安装、派出必要技术服务人员,如发现加工工艺、质量与合同不符,卖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进行更换。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使用寿命满足以下条件:

1)复合材料杆、钢结构制品防腐使用寿命不少于20年 。

2)800kV及以上杆塔5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如果合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且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更换 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卖方应按延迟交货支付违约金。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的违约金。

14.5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4.5.4 如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货物生产进度计划表,每迟交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三十四)导地线 2. 合同范围

2.1 每盘导线的交货长度为2500m,允许偏差+0.5%,-0%。结算时,以符合要求的实际长度计算的理论重量,进行结算。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 .1 合同价格

3.1.2.1 原则上,特定规格型号导地线的合同单价将与特定原材料的价格每个调价周期实行联动。 联动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合同单价 PH = 中标单价PZ+调价金额ΔP

-3%≤FJ≤+3%时,调价金额ΔP=0;

FJ>+3%时,调价金额ΔP=K×J0×(FJ-3%)

FJ>-3%时,调价金额ΔP=K×J0×(FJ+3%)

1)系数 K是指招标文件中明示的所有规格型号导地线的铜或铝含量,单位为%。

2) FJ是指波动幅度,FJ=(JC-J0)/J0×100%;

3) J0是指铜、铝等原材料的基准价,单位为元/吨 ,取 上海有色网 http://www.smm.cn/公布的截标日前1个工作日的平均价格,开标时公开宣布;

4) JC是指铜、铝等原材料的参考价,单位为元/吨 ,取 上海有色网 http://www.smm.cn/公布的发出订单中标通知书之日前 一段时间内(调价周期)全国日 均价的 平均 。调价周期为以下第 项:

一周; 半个月; 一个月。

3.1.2.2 实施价格联动的导地线的规格型号及相应的K值如下表:

序号

物资目录

型号规格

单位

联动原材料

原材料型号

系数K

1

500kV钢芯铝绞线

JL/G1A-185/30

A00铝

68.4%

2

JL/G1A-240/30

73.1%

3

JL/G1A-240/40

68.4%

4

JL/G1A-300/40

73.1%

5

JL/G1A-400/35

80.1%

6

JL/G1A-400/50

73.2%

7

JL/G1A-500/45

80.0%

8

JL/G1A-630/45

83.6%

9

ACSR-720/50

83.6%

10

JL/G3A-900/40

89.1%

11

JL/G2A-900/75

80.9%

1

35kV、110kV、220kV钢芯铝绞线

JL/G1A-50/8

A00铝

67.9%

2

JL/G1A-70/10

67.9%

3

JL/G1A-95/15

68.5%

4

JL/G1A-120/20

68.5%

5

JL/G1A-150/20

73.2%

6

JL/G1A-185/25

73.1%

7

JL/G1A-185/30

68.4%

8

JL/G1A-240/30

73.1%

9

JL/G1A-240/40

68.4%

10

JL/G1A-300/40

73.1%

11

JL/G1A-400/35

80.1%

12

JL/G1A-400/50

73.2%

13

JL/G1A-500/45

80.0%

14

JL/G1A-630/45

83.6%

1

500kV钢芯铝合金绞线

JLHA1/G1A-400/50-54/7

A00铝

73.2%

2

JLHA2/G1A-400/50-54/7

73.2%

3

JLHA1/G1A-460/60-54/7

73.2%

4

JLHA2/G1A-460/60-54/7

73.2%

5

JLHA1/G1A-500/35-45/7

83.6%

6

JLHA2/G1A-500/35-45/7

83.6%

7

JLHA1/G1A-500/65-54/7

73.2%

8

JLHA2/G1A-500/65-54/7

73.2%

9

JLHA1/G1A-575/75-54/7

73.2%

10

JLHA1/G1A-575/40-45/7

83.6%

11

JLHA1/G3A-575/40-45/7

83.6%

1

35kV、110kV、220kV钢芯铝合金绞线

JLHA1/G1A-185/30-26/7

A00铝

68.4%

2

JLHA2/G1A-185/30-26/7

68.4%

3

JLHA1/G1A-240/40-26/7

68.4%

4

JLHA2/G1A-240/40-26/7

68.4%

5

JLHA1/G1A-290/45

68.4%

6

JLHA1/G1A-300/50-26/7

68.4%

7

JLHA2/G1A-300/50-26/7

68.4%

8

JLHA1/G1A-365/60

68.5%

9

JLHA1/G1A-400/50-54/7

73.2%

10

JLHA2/G1A-400/50-54/7

73.2%

11

JLHA1/G1A-460/60-54/7

73.2%

12

JLHA2/G1A-460/60-54/7

73.2%

13

JLHA1/G1A-500/35-45/7

83.6%

14

JLHA2/G1A-500/35-45/7

83.6%

15

JLHA1/G1A-500/65-54/7

73.2%

16

JLHA2/G1A-500/65-54/7

73.2%

17

JLHA1/G1A-575/75-54/7

73.2%

18

JLHA1/G1A-575/40-45/7

83.6%

19

JLHA1/G3A-575/40-45/7

83.6%

1

500kV钢芯耐热铝合金绞线

NRLH60G1A-185/30

A00铝

68.4%

2

NRLH60G1A-240/30

73.1%

3

NRLH60G1A-300/40

73.1%

4

NRLH60G1A-400/35

80.1%

5

NRLH60G1A-400/50

73.2%

6

NRLH60G1A-500/45

80.0%

7

NRLH60LB1A-185/30

71.9%

8

NRLH60LB1A-240/30

76.3%

9

NRLH60LB1A-300/40

76.3%

10

NRLH60LB1A-400/35

82.6%

11

NRLH60LB1A-400/50

76.3%

12

NRLH60LB1A-500/45

82.5%

13

NRLH60LB1A-630/45

85.8%

1

35kV、110kV、220kV 钢芯耐热铝合金绞线

NRLH60G1A-185/30

A00铝

68.4%

2

NRLH60G1A-240/30

73.1%

3

NRLH60G1A-300/40

73.1%

4

NRLH60G1A-400/35

80.1%

5

NRLH60G1A-400/50

73.2%

6

NRLH60G1A-500/45

80.0%

7

NRLH60LB1A-185/30

71.9%

8

NRLH60LB1A-240/30

76.3%

9

NRLH60LB1A-300/40

76.3%

10

NRLH60LB1A-400/35

82.6%

11

NRLH60LB1A-400/50

76.3%

12

NRLH60LB1A-500/45

82.5%

13

NRLH60LB1A-630/45

85.8%

1

500kV铝包钢芯铝绞线

JL/LB1A-185/30

A00铝

71.9%

2

JL/LB1A-185/45

60.2%

3

JL/LB1A-240/30

76.3%

4

JL/LB1A-240/40

71.9%

5

JL/LB1A-300/40

76.3%

6

JL/LB1A-400/35

82.6%

7

JL/LB1A-400/50

76.3%

8

JL/LB1A-500/45

82.5%

9

JL/LB1A-630/45

85.8%

10

JL/LB1A-720/50

85.8%

11

JL/LB1A-900/40

90.6%

12

JL/LB1A-900/75

83.4%

1

35kV、110kV、220kV 铝包钢芯铝绞线

JL/LB1A-185/30

A00铝

71.9%

2

JL/LB1A-185/45

60.2%

3

JL/LB1A-240/30

76.3%

4

JL/LB1A-240/40

71.9%

5

JL/LB1A-300/40

76.3%

6

JL/LB1A-400/35

82.6%

7

JL/LB1A-400/50

76.3%

8

JL/LB1A-500/45

82.5%

9

JL/LB1A-630/45

85.8%

1

10kV钢芯铝绞线

JL/G1A-50/8

A00铝

67.9%

2

JL/G1A-70/10

67.9%

3

JL/G1A-95/15

68.5%

4

JL/G1A-120/20

68.5%

5

JL/G1A-150/20

73.2%

6

JL/G1A-185/25

73.1%

7

JL/G1A-240/30

73.1%

1

10kV-35kV及以下铝包钢芯铝绞线

JL/LB1A- 120/25

A00铝

67.70%

2

JL/LB1A-185/30

71.9%

3

JL/LB1A-240/30

76.3%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 直流导地线的支付比例为 1:3:5.5:0.5 35kV以上导地线支付比例为1:2:6.5:0.5;35kV及以下导地线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3.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监造代表提供一份详细的合同设备生产进度计划表,以便进行工厂监造。

实际生产进度应尽量与计划相符,如有偏差应在实际生产行为发生 1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造代表。

4.1.7 卖方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记录、与合同设备同类的型式试验报告,该试验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

4.3 抽检

4.3.1 卖方应预留到货抽检或专项抽检所必须的样品数量(包含备样)。

4.3.3 按照GB/T2828实施到货抽检,具体抽检比例根据到货情况而定。

4.3.5 导线到现场后,买方有抽样送检的权利,送国家质量检测单位检查、试验,如导线质量合格,送检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将再次加倍检验。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800kV以上的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5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卖方还应根据买方的要求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合同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满足合同要求且不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卖方应按延迟交货支付违约金。

2)如导线更换后还不能达到买方要求,则买方有权做退货处理,且卖方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在施工架线过程中,不允许有断股、松股和“起灯笼”现象出现,一经发现,买方有权拒收此批导线。

4)导线最外层单丝不允许有接头,如有接头,一经发现买方有权拒收该盘导线。

5)如 导线盘 符合技术 规范书的 要求并给施工现场造成困难,买方有权拒收,或要求卖方向施工单位进行补偿。

6)导线到现场后,国家质量检测单位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再次加倍检验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收合同项下的全部导线,送检费用由卖方负担,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14.5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4.5.4 如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货物生产进度计划表,每迟交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 4.7.1 如果导线实际的交货长度不满足要求,买方有权拒收。

(三十五)绝缘子 2. 合同范围

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7 卖方应提供与合同货物同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该试验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合同设备的包装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瓷式绝缘子类货物必须采用坚固木箱或木质板条箱进行包装,不得采用柳条或其他方式的包装,包装箱内应设有合适的缓冲垫、保护垫或隔离块,以防止运输和搬运过程中的损坏和腐蚀。

2)合成绝缘子包装应符合有关的规定,能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要求,采取防冲撞变形、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3)卖方应根据双方商定好的标准和买方的实际运输条件,将绝缘子及相应零部件包装好,产品各部件的包装设计应便于装卸、运输,包装应具有良好的防震保护措施,包装应有防止鼠害和防止变形措施。

5.1.7 包装材料

5.1.7.3 包装用材应是干燥的、封闭箱板,箱挡板含水率为8%-22%,其他包装用材含水率不大于25%;包装箱用胶合板、纤维板、瓦楞纸板、菱镁砼等材料应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要求;包装箱为竹制品或藤制品的,不允许有虫害、腐朽、损伤、干枯等降低制品强度的各种缺陷。

5.4 交付

5.4.1.4 货物出厂必须同时具备该货物有关的完整的资料,包括: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及加工变更通知单,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和复检报告,配套均压环及端部金具产品合格证,必要的压接检验报告。一式五份,一份交给工程监理方,四份交收货单位。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800kV绝缘子的使用寿命不少于5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对由于设计、制造、运输和材料的缺陷等原因而造成的任何设备损坏、缺陷或故障,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应在 10日内免费修理或更换。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14.1.3 赔偿损失

14.1.3.3 当线路投运12个月以后,将进行瓷绝缘子的劣化率和玻璃绝缘子的自爆率测试,如果测试结果高于卖方所提供的瓷绝缘子年劣化率和玻璃绝缘子自爆率的保证值,每种绝缘子每超过保证值的一个万分点,卖方应 赔偿 合同价款的 1%。

14.1.3.4 当线路投运12个月以后,对于复合绝缘子将进行憎水性能和机械强度的测定,如果测试结果不符合标准DL/T864第4.3.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数值,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三十六)电缆及附件 2. 合同范围

2.1 电缆盘长按照买方提供分盘长度为准,允许偏差+0.5% -0%。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1 原则上,特定规格型号导地线的合同单价将与特定原材料的价格每个调价周期实行联动。 联动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合同单价 PH = 中标单价PZ+调价金额ΔP

-3%≤FJ≤+3%时,调价金额ΔP=0;

FJ>+3%时,调价金额ΔP=K×J0×(FJ-3%)

FJ>-3%时,调价金额ΔP=K×J0×(FJ+3%)

1)系数 K是指招标文件中明示的所有规格型号电缆的铜或铝含量,单位为吨/千米。

2) FJ是指波动幅度,FJ=(JC-J0)/J0×100%;

3) J0是指铜、铝等原材料的基准价,单位为元/吨 以上海有色网 http://www.smm.cn/公布的截标日前1个工作日的平均价格为准,开标时公开宣布;

4) JC是指铜、铝等原材料的参考价,单位为元/吨 以上海有色网 http://www.smm.cn/公布的发出订单中标通知书之日前 一段时间内(调价周期)全国日 均价的 平均 。调价周期为以下第 项:

一周; 半个月; 一个月。

3.1.2.2 实施价格联动的电缆的规格型号及相应的K值如下表:

1)主网电缆类

序号

物资

目录

型号规格

单位

联动原

材料

原材料

型号

系数K

1

220kV电力电缆

YJLW03-Z-220-1×1200

千米

1#电解铜

10.68

2

YJLW03-Z-220-1×1600

14.24

3

YJLW03-Z-220-1×2000

17.8

4

YJLW03-Z-220-1×2500

22.25

5

YJLW02-Z-220-1×1200

10.68

6

YJLW02-Z-220-1×1600

14.24

7

YJLW02-Z-220-1×2000

17.8

8

YJLW02-Z-220-1×2500

22.25

9

YJLW03 -220-1×1200

10.68

10

YJLW03-220-1×1600

14.24

11

YJLW03-220-1×2000

17.8

12

YJLW03-220-1×2500

22.25

13

YJLW02-220-1×1200

10.68

14

YJLW02-220-1×1600

14.24

15

YJLW02-220-1×2000

17.8

16

YJLW02-220-1×2500

22.25

17

防白蚁 YJLW03-Z-220-1×1200

10.68

18

防白蚁 YJLW03-Z-220-1×1600

14.24

19

防白蚁 YJLW03-Z-220-1×2000

17.8

20

防白蚁 YJLW03-Z-220-1×2500

22.25

21

防白蚁 YJLW03-220-1×1200

10.68

22

防白蚁 YJLW03-220-1×1600

14.24

23

防白蚁 YJLW03-220-1×2000

17.8

24

防白蚁 YJLW03-220-1×2500

22.25

1

110kV电力电缆

YJLW03-Z-110-1×500

千米

1#电解铜

4.45

2

YJLW02-Z-110-1×500

4.45

3

YJLW03-110-1×500

4.45

4

YJLW02-110-1×500

4.45

5

防白蚁YJLW03-Z-110-1×500

4.45

6

防白蚁YJLW03-110-1×500

4.45

7

YJLW03-Z-110-1×800

7.12

8

YJLW03-Z-110-1×1000

8.9

9

YJLW03-Z-110-1×1200

10.68

10

YJLW03-Z-110-1×1600

14.24

11

YJLW02-Z-110-1×800

7.12

12

YJLW02-Z-110-1×1000

8.9

13

YJLW02-Z-110-1×1200

10.68

14

YJLW02-Z-110-1×1600

14.24

15

YJLW03-110-1×800

7.12

16

YJLW03-110-1×1000

8.9

17

YJLW03-110-1×1200

10.68

18

YJLW03-110-1×1600

14.24

19

YJLW02-110-1×800

7.12

20

YJLW02-110-1×1000

8.9

21

YJLW02-110-1×1200

10.68

22

YJLW02-110-1×1600

14.24

23

防白蚁YJLW03-110-1×800

7.12

24

防白蚁YJLW03-110-1×1000

8.9

25

防白蚁YJLW03-110-1×1200

10.68

26

防白蚁YJLW03-110-1×1600

14.24

27

防白蚁YJLW03-Z-110-1×800

7.12

28

防白蚁YJLW03-Z-110-1×1000

8.9

29

防白蚁YJLW03-Z-110-1×1200

10.68

30

防白蚁YJLW03-Z-110-1×1600

14.24

2)配网线缆类

序号

物资目录

型号规格

单位

联动原

材料

原材料

型号

系数K

1

10kV交联电缆(普通型)8.7/15kV YJV22

3×70 mm 2

千米

1#电解铜

1.869

2

3×120 mm 2

3.204

3

3×240 mm 2

6.408

4

3×300 mm 2

8.010

5

3×400 mm 2

10.680

6

10kV交联电缆(防白蚁型)8.7/15kV YJV22

3×70 mm 2

1.869

7

3×120 mm 2

3.204

8

3×240 mm 2

6.408

9

3×300 mm 2

8.010

10

3×400 mm 2

10.680

11

10kV高压交联电力电缆8.7/15kV(阻燃型)ZRA-YJV22

3×70 mm 2

1.869

12

3×120 mm 2

3.204

13

3×240 mm 2

6.408

14

3×300 mm 2

8.010

15

3×400 mm 2

10.680

16

10kV高压交联电力电缆8.7/15kV(阻燃型)ZRB-YJV22

3×70 mm 2

1.869

17

3×120 mm 2

3.204

18

3×240 mm 2

6.408

19

3×300 mm 2

8.010

20

3×400 mm 2

10.680

21

10kV高压交联电力电缆8.7/15kV(阻燃型)ZRC-YJV22

3×70 mm 2

1.869

22

3×120 mm 2

3.204

23

3×240 mm 2

6.408

24

3×300 mm 2

8.010

25

3×400 mm 2

10.680

1

10kV架空绝缘导线JKLGYJ/Q

50/8 mm 2

千米

A00铝

0.135

2

70/10 mm 2

0.189

3

95/15 mm 2

0.256

4

120/20 mm 2

0.324

5

150/20 mm 2

0.405

6

185/25 mm 2

0.499

7

240/30 mm 2

0.648

8

10kV架空绝缘导线JKLGYJ

50/8 mm 2

千米

A00铝

0.135

9

70/10 mm 2

0.189

10

95/15 mm 2

0.256

11

120/20 mm 2

0.324

12

150/20 mm 2

0.405

13

185/25 mm 2

0.499

14

240/30 mm 2

0.648

15

10kV架空绝缘导线JKLYJ/Q

50 mm 2

千米

A00铝

0.135

16

70 mm 2

0.189

17

95 mm 2

0.256

18

120 mm 2

0.324

19

150 mm 2

0.405

20

185 mm 2

0.499

21

240 mm 2

0.648

22

10kV架空绝缘导线JKLYJ

50 mm 2

千米

A00铝

0.135

23

70 mm 2

0.189

24

95 mm 2

0.256

25

120 mm 2

0.324

26

150 mm 2

0.405

27

185 mm 2

0.499

28

240 mm 2

0.648

29

1kV架空绝缘导线JKLGYJ

70/10 mm 2

千米

A00铝

0.189

30

95/15 mm 2

0.256

31

120/20 mm 2

0.324

32

150/20 mm 2

0.405

33

185/25 mm 2

0.499

34

240/30 mm 2

0.648

35

1kV架空绝缘导线JKLYJ

35 mm 2

千米

A00铝

0.0945

36

70 mm 2

0.189

37

95 mm 2

0.256

38

120 mm 2

0.324

39

150 mm 2

0.405

40

185 mm 2

0.499

41

240 mm 2

0.648

42

1kV架空绝缘导线JKYJ

70 mm 2

千米

1#电解铜

0.623

43

120 mm 2

1.068

44

185 mm 2

1.646

45

240 mm 2

2.136

1

交联聚乙烯电缆 0.6/1kV (普通型) YJV

1×120mm 2

千米

1#电解铜

1.068

2

1×240mm 2

2.136

3

4×35mm 2

1.246

4

4×50mm 2

1.780

5

4×70mm 2

2.492

6

4×95mm 2

3.382

7

4×120mm 2

4.272

8

4×150mm 2

5.340

9

4×185mm 2

6.586

10

4×240mm 2

8.544

11

交联聚乙烯电缆 0.6/1kV (普通型) YJV22

4×35mm 2

千米

1#电解铜

1.246

12

4×50mm 2

1.780

13

4×70mm 2

2.492

14

4×95mm 2

3.382

15

4×120mm 2

4.272

16

4×150mm 2

5.340

17

4×185mm 2

6.586

18

4×240mm 2

8.544

19

交联聚乙烯电缆 0.6/1kV (防白蚁型) YJV

1×120mm 2

千米

1#电解铜

1.068

20

1×240mm 2

2.136

21

4×35mm 2

1.246

22

4×50mm 2

1.780

23

4×70mm 2

2.492

24

4×95mm 2

3.382

25

4×120mm 2

4.272

26

4×150mm 2

5.340

27

4×185mm 2

6.586

28

4×240mm 2

8.544

29

交联聚乙烯电缆 0.6/1kV (防白蚁型) YJV22

4×35mm 2

千米

1#电解铜

1.246

30

4×50mm 2

1.780

31

4×70mm 2

2.492

32

4×95mm 2

3.382

33

4×120mm 2

4.272

34

4×150mm 2

5.340

35

4×185mm 2

6.586

36

4×240mm 2

8.544

37

交联聚乙烯电缆 0.6/1kV (阻燃型) YJV

1×120mm 2

千米

1#电解铜

1.068

38

1×240mm 2

2.136

39

4×35mm 2

1.246

40

4×50mm 2

1.780

41

4×70mm 2

2.492

42

4×95mm 2

3.382

43

4×120mm 2

4.272

44

4×150mm 2

5.340

45

4×185mm 2

6.586

46

4×240mm 2

8.544

47

交联聚乙烯电缆 0.6/1kV (阻燃型) YJV22

4×35mm 2

千米

1#电解铜

1.246

48

4×50mm 2

1.780

49

4×70mm 2

2.492

50

4×95mm 2

3.382

51

4×120mm 2

4.272

52

4×150mm 2

5.340

53

4×185mm 2

6.586

54

4×240mm 2

8.544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35kV以上电缆的支付比例为1:2:6.5:0.5;35kV及以下电缆和各类电缆附件的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2.2 卖方所提供的组件或附件如需向第三方外购时,卖方应提供相应出厂和验收证明。

4.1.3.1 卖方 必须在签订合同后 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所供设备的 生产进度计划 制造进度表

4.1.7 卖方应提供与合同设备同类的型式试验报告,该试验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

4.3 抽检

4.3.1 卖方应预留到货抽检或专项抽检所必须的样品数量(包含备样)。

4.3.3 按照GB/T2828实施到货抽检,具体抽检比例根据到货情况而定。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1 电缆包装的技术要求

1)每个线盘上只能卷绕一根电缆。电缆盘的结构牢固,筒体部分采用钢结构。

2)每盘电缆内端头应装密封保护罩、外端头应装牵引头,牢固地固定在电缆盘侧板上以防止移动,不能施工放线而拉脱。

3) 电缆卷绕在电缆盘上后,用护板保护,护板可以用木板或钢板。如采用木护板,在其外表面还用金属带扎紧,并在护板之下的电缆盘最外层电缆表面上覆盖一层硬纸 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以防碎石或煤渣等坚硬物体掉落在每匝电缆之间在运输或搬运过程中损伤电缆外护套;如用钢板,则宜采用轧边或螺栓与电缆盘固定, 而不采用焊接固定。

4)包装应能满足重盘装卸、长途运输和施工安装的要求。在运输电缆时,卖方应采取防止电缆盘滚动的措施,例如将电缆盘放在托盘上。卖方应对由于未将电缆或电缆盘正确地扣紧、密封、包装和固定而造成的电缆损伤负责。

5.1.1.1.2 电缆附件包装 技术要求

1)电缆附件外包装宜为木箱,并分套包装。

2) 终端的瓷套与金属部件应分开包装或组装在一起后包装,或者采用其他能防止金属件碰坏瓷套的包装方法。附件用的内绝缘材料宜分箱密封包装。

3)电缆附件所有部件包装要有防潮湿、防碰撞、防鼠害的保护层。电缆附件产品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包装箱倒置及碰撞。电缆附件储存在清洁干燥和阴凉处,不得在户外和阳光下存放。

5.1.2.1每盘电缆应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1.7 包装材料

5.1.7.3.1 包装材料应为结实的钢木线盘有加固钢骨架的钢木结构线盘,具有良好的防震、防锈、防腐蚀、防盗等措施。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具有化学稳定性,在任何时候不应损伤 合同设备

5.1.7.3.2电缆附件外包装宜为木箱。

5.2 标记

5.2.1.1.1 电缆标记的技术要求

1)电缆盘要标明买方名称、合同号、盘号、电缆型式(电压、规格、截面)、长度、制造厂名、制造日期、盘转动方向、起吊点、外形尺寸、毛重、净重、必要的警告文字和符号等标志。

2)成品电缆的护套表面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额定电压、连续计米、制造日期、盘号、批次编号等标志。标志应字迹清楚、醒目耐磨,符合 GB/T 6995的规定。

5.2.1.1.2 电缆附件标记 技术要求

1)电缆附件外包装箱两侧注明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制造商,并有轻放、防雨、不得倒置等标识。

2)在电缆附件的保护管表面粘接一金属软标牌标明:制造厂名称、型号、规格、额定电压、制造日期。

3)附件用的内绝缘材料包装箱上应注明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5 .4 交付

5.4.1.4 随电缆一起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包装清单、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书及主要外购件的产品合格证、例行试验与抽样试验报告、每盘电缆的绝缘电阻试验结果(归算至20°C)、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等。上述技术资料应当装在不透水的袋内。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卖方还应根据买方的要求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如果电缆盘不符合技术 规范书 的要求并给施工现场造成困难,买方有权拒收,或要求卖方向施工单位进行补偿。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 4.7.1 如果实际到货的电缆盘长不满足上述要求,买方有权拒收。

(三十七)光缆及附件 2. 合同范围

2.1 光缆盘长按照买方提供分盘长度为准,允许偏差+0.5% -0%。

2.2 卖方提供的光缆通信系统必须是标准的,软件版本是最新的。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1 买方将指定监造单位对卖方主要生产工艺装备、主要检测合同货物与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进度、原材料、生产工艺进行监证与监督检查,并对半成品和光缆抽样检测

4.1.2.2 在整个监造过程中卖方应给予及时有效的配合。

4.1.4.1 监造单位将依据DL/T832-2003及其相关标准、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它技术规范、合同规定、投标人承诺及买方的要求进行监造。

4.1.4.2 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环节,监造人员有权要求卖方暂时停止产品生产,并将所出现问题及时上报买方,买方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4.1.7 卖方应提供与合同设备同类光缆及其配套金具的型式试验报告,该试验报告的有效期为4年。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1 包装的技术要求

1)在每个线盘上只绕一根光缆。线盘的轮轴必须为钢制品且应表面光滑,轴径应能满足施工放线要求。

2)每盘光缆的端头必须牢固固定,不能因张力放线而拉脱。

3)绞线盘外层包装应有能防止绞线磨损、碰撞等的措施;在外保护层的内面和外层绞线之间应提供70mm的最小间隔。

4)线盘上的缆盘最外层应覆以一层防潮保护层。两层缆线间应有垫层,外层缆线上应覆盖牢固的保护板,扎牢固定。

5)包装应能满足重盘装卸、长途运输和施工放线的要求。

5.1.7.3 包装材料应为有加固钢骨架的钢木结构线盘,具有良好的防震、防锈、防腐蚀、防盗等措施。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具有化学稳定性,在任何时候不应损 光缆。

5 .4 交付

5.4.1.4 卖方应根据买方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时到现场参加盘测,买方应提前三日通知卖方;卖方未及时到场所延误的时间,视为交货延期时间。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 .3 考核

6.3.1 当线路投运12个月以后,将进行光缆及附件的验收测试,卖方有权自费参加检验。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8 .1.1质保期 届满前 ,对由于设计、制造、运输和材料的缺陷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的任何破坏、缺陷或故障,卖方修理或更换 后,有关质保期应另外重新计算,相应的试运行期也应重新计算。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满足以下条件:

1)ADSS及管道光缆不少于12年。

2)OPGW光缆不少于25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卖方还应根据买方的要求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 如果 验收 测试结果不能满足本技术协议中对系统指标和技术条件的要求,卖方应及时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对由于设计、制造、运输和材料的缺陷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的任何破坏、缺陷或故障,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日内免费修理或更换,以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

3)如果光缆盘不符合技术 规范书 的要求并给施工现场造成困难,买方有权拒收,或要求卖方向施工单位进行补偿。

4)在施工架线过程中,不允许有断股、松股和“起灯笼”的现象出现,一经发现,买方有权拒收此批光缆。

5)光缆最外层单丝不允许有接头,如有接头,一经发现买方有权拒收该盘光缆。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 4.7.1 如果实际到货的光缆盘长长度不满足要求,买方有权拒收。

(三十八)电力设施安全防护防盗、消防系统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2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三十九)继电器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40年。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四十)照明设备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 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四十一)营销 设备 2. 合同范围

2.1.1 卖方除提供合同所列出的货物之外,还应提供为保护货物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安装维护所必须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附件;并应免费提供必需的编程器等辅助装置。

2.1.2 各类智能电能表的故障率应不超过南方电网公司企业标准中可靠性要求指标 。其他设备 的故障率参照南方电网公司企业标准执行,应不超过其中的可靠性要求指标。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3.2.1.4 到货后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按批次付 货款。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3.2 合同设备出厂前,买方将视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派员前往卖方工厂参加出厂试验,卖方应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4.1.10 由制造单位对所生产的每个产品按照本合同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施加出厂封印,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项目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的相关标准要求。

4 .3 抽检

4.3.1 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包括原材料)进行以下检测:

1)到货前的全性能试验;

2)到货后的抽样验收试验;

3)到货后的全检验收试验。具体检验标准见南方电网公司企业标准。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2 标记

5.2.1.2 卖方应按买方制定的标准,在指定位置刻制和粘贴相关条码。

5.4 交付

5.4.1.4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格式提供出厂测试数据电子版。

5.4.3.1 产品在运输途中若发生损坏、丢失等,卖方承诺在接到通知时起,急件产品在8小时内发出,其他产品在24小时内发出。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3 考核

6.3.1 验收与运行质量问题以买方委托的计量技术机构的判定为准。

7. 技术服务

7.1.2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7.1.5.7 经过培训的买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

7 .1.6 卖方须设立 24小时售服热线电话,做到买方提出问题后,4小时内作出应答和技术指导。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8.1.1 卖方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后,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延长1年。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少于以下标准:电子式电能表10年;互感器20年;厂站电能量采集终端10年、其他终端7年;其他货物10年。

11.6.2

1)在质保期过后,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2)在质保期过后,卖方应视买方需要,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

3)若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不能正常运行,在产品整个使用寿命周期实行免费更换同类新产品;对软件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免费升级。

11.7.1 如果当前系统所匹配的硬件合同设备停产,卖方保证最新的硬件设备可以确保原有软件的正常运行。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1)合同设备使用寿命期内,合同设备有缺陷时,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修理或更换。

2)合同设备使用寿命期限内,出现批量质量问题的, 涉及批次的货物由卖方负责全数免费更换,并对由此引起的买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1 4.1.3 赔偿损失

14.1.3.3 由于合同设备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所产生的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对整批退货的情况,卖方在向买方退还货款后还应赔偿的费用=本批次电能表中标单价×本批次到货数量×15%。

14.1.3.4 小于等于故障率要求的,卖方应免费更换故障产品,并对由此引起的买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大于故障率要求的,超出故障率部分,每只故障表卖方应按照合同单价的1.5倍进行赔偿,并对由此引起的买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1 4.5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 4.5.4 到货前的全性能试验

1) 如果判定不合格,则卖方 应在 整改后重新送检,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

2) 依据检测样品,未经买方有效书面确认,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改动产品的情况,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3)合同 执行过程中整改两次仍不能通过 货前全性能试验,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4.5.5 到货后的抽样验收试验

1)抽检不合格,到货批次应进行退货。

2)依据检测样品,未经买方有效书面确认,出现元器件不符、工艺简化、软件改动等改动产品的情况,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3)合同执行过程中同一批次退货两次以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4.5.6 到货后的全检验收试验

1)检测过程中发现有3只以上产品存在因生产工艺、元器件等统一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问题,整批退货。

2)全检验收合格率低于98.5%,整批退货。

3)全检验收合格率大于等于98.5%,不合格产品逐只退换。

4)合同执行过程中同一批次退货两次以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15. 合同的解除

15.2 合同的解除

15.2.2 合同执行过程中,累计出现三个到货批次退货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

(四十二)二级维护类物资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0:0:9: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如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则以招标文件为准。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四十三)主配网调度主站系统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9 项目验收分为出厂验收、到货验收、试运行验收(投入试运行)、现场验收(投入正式运行)。验收中应对卖方提供的设备及软件功能模块进行功能、性能、容量、标准符合性、稳定性等方面的检验。

1.7 转让

1.7.5 对合同设备的软硬件进行维护、完善等工作时,如需相关原厂商参与的,由卖方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合同范围

2.2 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标准的,具有先进结构,符合环保要求。

2.5 卖方应提供项目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运行、维护 测试、培训资料 、覆盖各采购模块的详细 “一书三册”(功能说明书、检验手册、安装手册、运维手册) 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 其他 技术资料。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即出厂验收款)、交货款(即现场验收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4:4:1。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4 机柜应采用木箱或纸板等硬质材料包装,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吊装功能,并标注起吊点位置。

5 .4 交付

5.4.1.4 交货地点包括本项目工厂系统集成所在地及卖方指定的最终用户所在地。

设备搬运工作包括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后,将货物搬运到买方机房、调试间及设备贮藏间。

现场货物交接完成后,卖方代表将设备移交买方进行贮存。

5.4.3.1 合同设备在运输途中若发生损坏、丢失等,卖方承诺在接到通知时起,急件产品在8小时内发出,一般产品在24小时内发出。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2 安装、调试

6.2.1.1 卖方应根据买方提供的现场安装环境,提出具体的系统安装方案,经双方讨论确认后,作为安装依据。系统设备到达买方安装现场后,卖方应按照确定的施工图纸和 有关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并负责设备上架及设备线缆连接,验收投运后由卖方提供工程竣工安装的图纸。

6.2.1.3 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在现场除了应解答和解决由买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问题外,还应详细解答图纸、设备性能以及设备运行注意事项。

6.3 考核

6.3.1 合同设备中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72小时连续稳定运行试验。

7. 技术服务

7.1.2 当装置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或不正确动作, 现场无法处理,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的情况,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解决方案。

7.1.6

1) 卖方须设立 24小时售服热线电话,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周期内终身技术支持,做到买方提出问题后,2小时内作出应答和技术指导。

对于紧急技术支持,买方可要求卖方采用远程拨号诊断的方式进行。

2) 质量保证期内,因软件功能本身因素导致需要相关的维护、升级,由卖方负责协调处理,费用由卖方负责。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满足以下标准:

1)系统功能不少于12年。

2)其中包含的服务器和工作站不少于6年。

11.6.2 软件功能在设备寿命期内应保证系统技术支持,保证软件功能消缺、升级所需技术保障。

11.7 卖方应保证供货的硬件装置类设备(如通道板卡、通道箱、语音告警装置等自产或外购的硬件装置类设备)正式投运后6年内不停产。硬件设备如其它原因停产,应 至少提前2年将产品的停产信息及替换方案书面告知买方,且保证有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的备件供应,更换后设备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功 能、性能以及与原设备的兼容性等。卖方将以不高于本项目合同的价格提供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的备件。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质量保证期内,需要保修的故障部/配件将由卖方根据缺陷级别及时更换(紧急缺陷24小时,重大缺陷72小时),卖方所提供部件必须按原厂型号配置,不得购买除原厂外的第三方部/配件。

(四十四)计算机设备 1. 一般约定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2.3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

1.4.2.7 买方有权在交货期15天前(含本数)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卖方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卖方需提供的服务,卖方应当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

1.4.2.8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1.4.3 本合同书一式捌份,买方执五份、卖方执三份。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 :0:8:1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不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相关条款不适用。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2 标记

5.2.7 卖方应按照买方机房标签规范完成服务器标签及跳线标签的制作。

5.4 交付

5.4.1.4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设备及部件的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

5.4.4.1 卖方所办理的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的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5.4.4.2 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2 安装、调试

6.2.1.1 卖方应提供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接入网络和存储的跳线及综合布线相关线材及布线工作。 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试运行)的其他要求按照技术协议书执行。

6.3 考核

6.3.1 合同设备的性能试验的其他要求按照技术协议书执行。

6 .4 验收

6.4.1 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后,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共两份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7. 技术服务

7.1.5 卖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技术指导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卖方负责为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设备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技术指导,指派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2) 卖方指派的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具有 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类似项目实施经验,熟练掌握设备结构性能、系统功能、操作程序、维修方法等技术。

7.1.6 质保期内卖方及设备制造厂商必须提供合同货物至少每半年1次的深度巡检,特殊保供电(两会、党代会等)及重要节假日(元旦、国庆、中秋、春节等)时期的节前特巡及节中保障服务,提交巡检报告并处理发现的隐患、故障及风险。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60个月。

8.1.1 产品总装后,因试验不合格,须拆装器身的,每拆装一次,质量保证期应延长24个月,并将拆装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8.3 在保证期满后,当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的规定时,20天内双方签署合同设备质保期届满证书,该证书共两份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11 . 保证

11.6.2

1)对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

2) 在质保期过后,卖方负责设备维护。

3)卖方应保证耗材、设备配件、系统固件升级版本的供应。

11.7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板卡等部件如停产,至少提前半年将产品的停产信息及替换方案书面告知买方,并提供原厂相关的证明材料。且保证有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的 设备或板卡供应,更换后设备及板卡等部件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功能、性能以及与原设备网管系统的兼容性等。卖方将以不高于本项目合同的 价格提供同类型或不低于原型号的设备或板卡。

12. 知识产权

12.1 如果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及服务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及服务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了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卖方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否则对买方没有约束力。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1 产品总装后,因试验不合格,须拆装器身2次以上(含本数)的,卖方应无条件换货,相应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因此延期交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出厂试验中,在两次绝缘试验都没有通过的情况下,则以后每多做一次支付相应设备价1.5%的违约金。

14.1.2.4 若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买方可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应的费用和造成买方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14.1.3 赔偿损失

14.1.3.3 由卖方运至目的地的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和破损,买方应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同时附上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

卖方收到索赔通知后,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三十天内完成。起始日期应以买方以信函或传真发出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

若索赔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处理保险索赔,但买方在接受补足或替换货物方面应不受任何影响。

14.2 交付

14.2.1.2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合同设备的(不含技术资料),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迟交1-4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0.6%;

2)迟交5-8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

3)迟交9周以上(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4%。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14.5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14.5.1 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14.6 包装、标记、运输

14.6.3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14.7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14.7.1 到货验收检测连续两次不合格,则买方有权对本批次货物做退货处理。

14.7.3 不适用。

16. 不可抗力

16.4 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四十五)其他物资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3.2.1.1.1 当订单合同金额大于 100万元时,本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交货款和结清款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1:0:8:1。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应满足以下条件:

1)换流变压器72个月。

2)易耗品12个月。

3)其他设备36个月。

11 . 保证

11.4.1 卖方承诺合同设备的使用寿命满足以下标准:

1)非复合沟盖板不少于20年。

2)换流变压器不少于40年。

3)其他设备应当满足产品设计寿命时间要求。

14. 违约责任

14.1 基本规定

14.1.2 采取补救措施

14.1.2.3 卖方支付违约金的标准如下:

1)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



合同附件 格式 附件 1 :供货一览表

供货一览表

一、需求单位:

项目(工程)代码

 

项目名称

 

单项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含运输条件)

 

结算单位

 

收货单位

 

合同执行人员

 

合同执行人员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实物编码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

交货时间

收货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

1

                       

2

                       

……

                       

计:(大写)人民币 (小写)RMB:

备注: 1. 设备配置有差异的应提供配置清单。

2. 当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相同时,可作一行填写,写明数量,实物编码则给予一个编码区间。


1.1 :设备配置清单

需求明

细编号

物资品类编码

设备名称

配置编码

配置名称

规格型号

配置要求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

工程

1

                         

1.1

                         

1.2

                         

                         

工程

2

                         

2.1

                         

2.2

                         

                         

附件 2:合同变更协议(模板)

合同变更协议

(变更类型:数量变更、单价变更、其他变更)

合同编号(变更):

买卖双方于 XXXX XXXX XXXX 日签订了关于 (项目名称)所需(设备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 (合同编号: XXXX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变更内容

由于 的原因,

双方达成以下变更协议:

(一)变更数量 /单价

详见 “供货一览表变更情况表”。 (如无设备数量 /单价变更则填写“无”)

(二)修改条款

(如无条款变更则填写 “无”,如有变更参考如下示例的格式填写具体内容)

1、通用条款3.1(填写原条款编号)

1)变更前的合同条款:(填写该条款内容)

2)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填写该条款内容)

2、通用条款 4 .1……

(三)增加条款

(如无条款增加则填写 “无”,如有增加参考如下示例的格式填写具体内容)

1、新增条款1:(填写新增条款的编号及内容)

2、新增条款2:……

(四)删除条款

(如无条款删减则填写 “无”,如有删减参考如下示例的格式填写具体内容)

1、删除条款1:(填写删除条款的编号及内容)

2、删除条款2:……

(五)其他变更

(如无其他变更则填写 “无”。对内容较多的复杂变更,可以使用在本变更协议后新增附件的形式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变更前合同金额为: XXXX元 大写: XXXX 元整 )。合同变更后,合同金额为: XXXX元 大写: XXXX 元整 )。

三、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和在本合同签订前生效的变更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 。本协议与原合同或在本合同签订前生效的变更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合同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含骑缝章,办理电子签章的可不盖骑缝章),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六、供货一览表变更情况表 (如无设备数量 /单价变更则填写“无”)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单项工程名称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变更前的数量

数量变更

变更后的数量

单位

变更前的单价(元)

单价

变更

(元)

变更后的单价(元)

变更前的金额(元)

金额

变更(元)

变更后的金额(元)

1

                             

2

                             

3

                             
                               
                               
 

合计

     

七、(若其他变更中有需要使用新增附件的形式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的复杂变更,则增加相关附件,否则省略附件 2。)

合同变更协议签字页

买方 :

卖方 :

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件 3 :商务条款修改一览表

序号

合同组成部分

条款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内容

备注

1

通用合同条款

       

2

专用合同条款

       
 

       

备注:合同条款按照修改内容执行。

附件 4 :技术协议

合同签订过程中,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买卖双方不再就相关内容专门协商并签订 “技术协议”。

附件 5 :安装作业指导书模板(另附) 附件 6 :维护检修手册模板(另附) 附件 7 :出厂承诺书(格式)

出厂承诺书

合同编号:

我公司供货 __________ 单位(公司) 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所需 _________________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 已于 ______ __ __ 日生产完毕,具备出厂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向 __________ 单位(公司)申请支付相应货款。我公司保证出厂产品合格,承诺按照 __________ 单位(公司)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发货且保证所发设备为 __________ 单位(公司)合同订购设备。

特此承诺。

__ __ 公司(公章)

签字: _ _ __ ___

附件 8 实物编码标签安装自检确认单

实物编码标签安装自检确认单

序号

事项列表

是否确认无误

1

R FID 标签所安装的设备与该标签上的实物编码在电子商务系统上对应的技术参数一致

 

2

R FID 标签编码对应的合同与项目信息与所安装的设备对应的合同与项目信息一致

 

3

RFID标签安装方式和位置满足《指导意见》要求

 

4

RFID标签安装牢固,用手牵拉没有脱落松动,表面无遮挡和污渍

 

5

R FID 标签安装在设备正式易于识别的位置,且同批次同规格的设备标签安装位置一致

 

其它说明: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确认:(签名)

日期:

附件 9 :保证金保函(格式) 9.1:履约保证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 买方 )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 卖方 )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保函开具之日起 至合同项下全部设备 质保期都开始计算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 编码:

话:

9.2 :质量保证金保函

质量保证金保函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 买方 )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 卖方 )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合同的质保期服务和其他担保有效期内的各项合同义务,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2. 担保有效期自 日至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 编码:

话:

附件 10:廉洁协议书(另附)

请已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尽快在系统 查看并 完成 系统 确认工作。

云南电网物资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签名):

2020 03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