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

2020-03-30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

原项目编号:2020BFQHZ00223

原公告日期:2020年03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第10包答疑公告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0BFQHZ00223)第10包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标注★条款是产品基本性能参数,如不满足,则无法独立使用;未标注★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本评分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已对评审因素进行了指标量化。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本地化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地化服务方案是投标人对项目的服务响应及时便捷性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售后服务方案是投标人对项目的售后服务能力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产品资质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所投软件产品合法知识产权的证明,所投软件名称可以不完全一致,但所投软件完成的相关功能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功能,此项为评分项,不存在限定或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投标人,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是投标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进度控制能力、风险防治能力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声纹鉴定工作站真实性检测功能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声纹鉴定工作站真实性检测功能分析方案是所投设备对设备本底噪声和背景环境噪声分析能力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以上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与声纹库对接方案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与声纹库对接方案是所投设备与现有声纹库联动测试对接能力的体现,由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以上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实力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仅为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声纹鉴定工作站建设本身就需要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试验实验能力,属于高新、软件开发设计范畴。

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荣誉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仅为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声纹鉴定工作站建设本身就需要投标人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能力。

10、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资质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仅为评分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限定或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投标人,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业绩内容符合现行政策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行为,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12、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2020年3月30日

附件: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

原项目编号:2020BFQHZ00223

原公告日期:2020年03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第9包答疑公告

安徽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手段项目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0BFQHZ00223)第9包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指标响应情况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标注★条款是产品基本性能参数,如不满足,则无法独立使用;未标注★条款是在产品基本性能参数上的优化,更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本评分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已对评审因素进行了指标量化。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所投产品的综合性能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此项是对所投产品综合性能的考察,投标人可以依照所投产品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用户反馈情况等来证明其产品的安全、可靠、稳定、先进及适用性,评委会也是依据以上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使用成本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此项是对所投产品日常使用成本的考察,投标人可以给出所投产品日常使用维修、质保期内外维护保养服务、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配备等情况来证明其产品的使用成本的高低,评委会也是依据以上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因素已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已设置各区间对应的分值。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产品业绩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指标不是资格条件,仅作为评分项,业绩内容符合现行政策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指定特定区域或行为,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实验室空气净化仪1产品的3.4项技术参数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检验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以上技术参数要求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投标人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进一步优化,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投标人;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6、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实验室空气净化仪2产品的3.4项技术参数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检验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以上技术参数要求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投标人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进一步优化,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投标人;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7、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无管道净气型天平称量罩产品的3.1.1、3.1.2、3.1.3、3.6、3.2项技术参数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检验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以上技术参数要求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投标人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进一步优化,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投标人;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8、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无管道净气型有机储药柜产品的3.1.1、3.1.3、3.3项技术参数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文件中第三方有权检验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以上技术参数要求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关,投标人可以基于上述技术指标进一步优化,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投标人;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9、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1)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3)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 0551-66223645,66223646

2020年3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