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斑鸠店镇康村土地整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0-05-06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东平县斑鸠店镇康村土地整治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
行政区域泰安市公告时间2020年05月06日 11: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详见公告正文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详见公告正文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5: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详见公告正文
项目联系电话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名称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东平县斑鸠店镇康村土地整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人: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    地址:斑鸠店镇人民政府(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18853846940(东平县斑鸠店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市泰山区县(区)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号十八楼        联系方式:18353889060二、采购项目名称:东平县斑鸠店镇康村土地整治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0923202002000073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包货物服务名称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单位:万元)
A东平县斑鸠店镇康村土地整治项目 1基本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还应具备: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均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2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其投标按无效处理。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2.3投标人须在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的母子(分)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分)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2.5省外企业须提供经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并验证通过;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81.220000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0年5月7日8时30分至2020年5月13日16时3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泰安市建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望岳东路中兴时代大厦十八楼)。        3.方式: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B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报名并领取磋商文件。注:供应商还需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供应商注册并针对本项目投标备案,未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针对本项目投标备案的,其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4.售价:0四、公告期限:2020年5月7日 至 2020年5月9日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5月19日15时0分至2020年5月1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平分中心第一开标厅(泰安市东平县汇河街北200米利民大厦三层(东平公安局新大楼北侧))六、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0年5月1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平分中心第一开标厅(泰安市东平县汇河街北200米利民大厦三层(东平公安局新大楼北侧))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鹏        联系方式:18353889060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本项目为东平县斑鸠店镇康村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区涉及斑鸠店镇康村共1个行政村。本项目设计以增加耕地为主要目标,主要工程为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磋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