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公安局信息化设备及监控设备询价采购项目

2020-05-21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乐安县公安局信息化设备及监控设备询价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乐安县公安局委托,我公司现就乐安县公安局信息化设备及监控设备询价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邀请有相应资质和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厂家或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货物。采购项目要求如下:

(一)招标编号:FZDD-LZC-XJ2020003

(二)招标方式:询价采购

(三)采购内容:信息化设备及监控设备一批。

预算金额:27.7935万元

投标保证金5400元(询价当天现场提交),最高限价:26.4038万元整。

(四)供应商须知:

1报名时间及购买询价文件方式:本项目取消现场报名环节,凡有意对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可于2020年5月26日09:00时前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ztb.jxfz.gov.cn/la/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按《询价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后直接投标。各供应商请于2020年5月 26日09:00时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到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地址:江西省乐安县乐安大道133号),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询价时间及地点:2020年5月26日09:00时在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询价,各供应商须派代表持所需证件原件出席询价会议。

2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与本项目相吻合];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开标时提供近期财务报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前近一年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或所在地社保局社会保障证明件和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原件]。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单位信用证明(操作步骤: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首页,在“信用信息”一栏中输入单位全称搜索,然后将全部搜索结果截屏打印并加盖公章。)

③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④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⑤鉴于疫情期间,开标时请各潜在投标人认真填写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 (详见附件)一式二份无须密封,进入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一份并扫健康二维码,报名登记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以上证件询价仪式开始时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供(复印件制作在询价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商务要求:

①本项目为承包方式,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税票和保养等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即交钥匙价),供应商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②供应商所有参投产品技术参数和实物彩色照片,必须是全新、正宗、原装的产品;如有技术偏离,则必须不低于招标方的技术参数要求。

③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由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

④交货地点和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送至乐安县公安局。

⑤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⑥售后服务要求:提供1年的资源更新、软件升级、硬件维护,有效期内,供方将负责处理并解决故障,并免费更换有故障的零部件,一切费用由供方负责。

⑦付款方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的90%,余款在一年内全部付清(不计息)。货到验收合格后,凭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合同书报乐安县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按合同约定付款。

4、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一正二副)

(1)询价响应文件统一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目录

②投标承诺书;

③政府采购询价报价表;

④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⑤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⑥所有参投产品技术参数、实物彩色照片、产地说明证书及设计施工方案

⑦资格证明文件

⑧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⑨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⑩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资料。

(2)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张,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每页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装订成册(不能使用活页)密封袋内,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袋外应写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询价时启封”。投标文件密封及制作不规范,不予受理。

5、中、小、微企业参加投标

5.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并加盖认定单位公章。

(5)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谈判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5.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3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范围内选择产品参与协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4采购人购买的产品不属于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对于服务商选择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环保清单范围内产品参与协商的,予以优先采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6.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6.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7.投标的比较与评价

7.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7.2评标原则: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主要依据所供货物的质量比较报价,同时还考虑以下因素:产品所含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对技术参数的响应程度以及与现有货物配套情况、售后服务、交货时间、投标人的经营业绩。

7.3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相关评委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评标信息。

7.4招标机构不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7.5本次采购采购人授权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

7.6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

7.7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7.8投标人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投标。对于确属通过恶意低价手段影响公平竞争获取中标资格的,其中标无效。

7.9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8、确定中标供应商由询价小组进行。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以合理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出现服务、质保、交货时间、最低报价等均相同的情况,将组织最低报价的报价人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必须低于第一次报价。

9、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应遵循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通行规则。

10、联系方法: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可按以下联系方式联系

采购代理机构: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黎先生 电话:13755965988

采购人:乐安县公安局

联系人:牛女士 电话:13870432719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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