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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合理的政府采购秩序(下)

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8.09.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构建合理的政府采购秩序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各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规程和制度,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仍然存在。杜绝无序的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非常必要。

  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很多,各个单位的资金来源也很复杂,应尽快比照国际标准出台一个《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财政性资金”的范畴,明确《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杜绝法规约束“死角”。

  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透明度。预算编制过粗是一种通病,政府采购预算也不例外。要想达到实事求是、可规范操作的预算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一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目录要尽可能细化,并及时提供给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参考;二是采购预算尽可能按要求编到细目,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三是采购前要提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四是财政部门内部各相关科室要密切协作,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真正做到没有纳入预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政府采购;不按政府采购规程操作的采购,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不得拨付资金。

  清晰界定政府与部门间的财政关系。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单位的“贫”、“富”对政府采购的态度是不相同的,有一种非常明显的现象:资金充裕的单位往往不支持、不配合政府采购,资金紧张的单位则积极主动配合政府采购。大概是有钱的单位,人们似乎不太关注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给主管者以可乘之机;穷单位则不一样了,每笔钱大家都盯着,主管者用钱时为了避嫌,大多都能按规定操作。严格的部门预算后,应该是没有太大的“贫、富”悬殊的,但是现在这种悬殊存在。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与各部门间的财政关系法来调整政府与各部门间的财政关系。这个关系法是部门预算的延伸,着重要解决的是政府对各部门多余资金的调整,它强调的不是集中财权,而是规范资金使用权的监督。单位属于公共开支的部分,人大不可能监督的到,只有通过法规来约束,不能由单位的少数人说了算,应该有约束、有秩序的使用资金。

  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监督制约体系对于政府采购制度尤为重要。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是保障政府采购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廉洁公正的重要前提。要防止腐败和不公正,降低政府采购的腐败风险,必须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包括法律监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将这些监督机制切实落实到采购工作中,才能使采购活动更加规范、更加有效。切实解决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要建立合理的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一是要建立定期的、对执行主体的考核机制,重点放在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程序和工作业绩上;对供应商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诚信服务情况。通过考核,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二是对官员的考核,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很重要的行政法规,如不遵照执行,故意回避其约束,这本身就是一种腐败作风。各级官员不仅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去遵照执行,而且还要督促部属不得违规操作。依法行政的情况如何,应做为官员升迁考核的重要依据,如果自身都不能很好的依法行政,他会把其它的规章制度放在眼里吗?这样干部做的官越大,危害也越大。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