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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敲碎打 也侃“定标权”(三)(特稿)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10.08.16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作者:高子正

也侃“定标权”(一),讨论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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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侃“定标权”(三),讨论请进>>

        编者按:关于定标权的归属问题,在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的讨论由来以久,此论题,由社区总版主Laochan自先提出,直至今日,已产生了并进行着两场论战,第一场论战为2008年年中,Laochan与汉瓦为代表的正反两方的论战,由此,且引发了中国国际招标网于2008-9-19推出的定标权专题《上篇争议篇下篇析源篇,同时,也引发了社区网友的热议
        而最近,又在进行着关于定标权问题的第二场论争(Laochan提出的《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及zzj0102的《也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在社区里搜索“定标权”一词,竟搜到了自2006年8月至2010年8月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帖46条,可见关于定标权的问题的讨论热烈程度及持续性。今日, 社区总版主gzztitc再次发表了对定标权的看法,详见本文,特发出,以期引起读者更进一步的思考。
        编者同时感言,有这么多的业内人士在关注着招标,在参与着中国招标相关话题的探讨,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招标会越走越好!

  四、 谁来“解释法律”?

  大家目前对“定标权”问题产生意见分歧并热烈的讨论。如何才能仔细的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本人的初步看法是:必须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和探讨。其中一个是,查询有关法律法规的意图和解释,理解分歧到底在哪里;第二个是,收集现实的案例,发现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原则性正确的和不足方面,以至进一步补充完善。

  本人现就第一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招标投标法》有两个版本的释义,一个是原国家计委的”招标投标法释义” ,由原国家计委招标投标法编写小组编写,大约是1999年发表;另一个是全国人大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于2000年10月18日在全国人大网发表。

  从这两个“释义”中的叙述来看,招标人无疑是有“定标权”的:

  原国家计委的释义中说:【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1至3个)中最后确定中标人;在某些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国人大的释义中也说:【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2至3人,以便于招标人从中选择一名最符合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

  【由招标人以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确定中标人。】

  这里面都提到了评标委员会的排序,但是,都没有把“排列第一”的候选人作为硬性要求。而是提及由招标人最后选择决定。

  有人会问:【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1至3个)中最后确定中标人】这句话,是不是即含有后来制约招标人的意思在内?

  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没有那个意思;大家学习和研究的时候,不能光看文字和词语,还应该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理解。

  原国家计委的释义,是于1999年写出的;当时,计算机已经普及,但是,网络相对滞后。招标公告,多数还是发表在报刊上。例如,机电设备的招标公告,多数发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刊物《中国招标》上,或者《技术市场报》上,配合传真广为散发。评标委员会的确是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负责组建。其中的专家,多数由招标公司推荐,由专业最适合需要的、专门聘请的有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既十分认真的评标,发表咨询意见,不仅说出结论,更说出原因和理由,还表示“听不听最后取决于业主”;而业主更是十分尊敬专家,常常大有“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之感。招标人是亲自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在此情况下,说“推荐1-3人”,只是常理;除非发生特别的意外,怎么会有招标人和评标专家意见截然不同,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而招标人不同意的情况呢?

  所以,当时的情况,和现在“随机抽取专家”,处处强调严格保密保密……评出第一名的情况很不相同;
   
  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也许,由当时参与起草招标投标法和释义的同志来解释更好;但是,本人理解,这也可以从当时对《招标投标法》的认识来推断和理解。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的31-AUG-99 文件:

  《招标投标法》起草过程,其中说道:【招标投标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为采购者带来经济、有质量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因此,在政府及公共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

  也就是说,当时的立法,主要是考虑到借鉴国际经验,提倡竞争,建立社会主义公平的市场环境的角度看问题的。不是把招标投标看成“反腐败的利器”的。

  这样,规范利用国有资金、规范招标人的行为,自然而然的成为该项法律的重点内容;而不是单纯的限制招标人的行为。

  而在《招标投标法》实行大约1年后,发改委等七部委推出了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情况和提法有了变化,该政令进一步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和工作内容,强调了评标报告应该提出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等等;

  但是,加上了“使用国有资金……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字样;如此,无疑限制了招标人定标时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限制了招标人的“翻车行为”。

  我的同事当时亲历一件事情:一个颇有名声的某企业家,不满意招标、评标结果,竟然抛开他自己的授权代表和招标公司,改为亲自和其他外商谈判……而我的同事们既生气又毫无办法,对谁也不讲。所以,具体情况如何,我是不知道的。两年后,那个企业家被纪委“接到姥姥家去了”……

  对比看了这几个释义和规定以后,首先升起在我脑海的问题是:谁来解释法律呢?

  是有关的法律起草者呢,还是有关的政府部门?

  为什么称之为“暂行规定”?现在,已经“暂行”10年了,应该有些新的说法了吧?

  以后的文章,将试图对此初步分析……

  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版权归作者和本站共同拥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本文作者:高子正,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特聘专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编委。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005年,被天津市财政局聘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发表了《思考与困惑系列》等20多篇文章。“中国招标采购社区”(bbs.ebnew.com)总版主(网名: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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