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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专讯 |
·2008年第22期 |
| 编者按:
国务院46个部门的“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规定,目前已经发布实施。这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落实中央的改革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提高政府整体工作效能,推动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而其中一些部门在负责国内外招投标以及采购方面的职能上也发生了转变。 |
| 本期目录: |
| 发改委:“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 | 商务部:下放援外项目招标权 | |
|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和机电司承担具体职能 | ||
| 其他部委:减少微观审批 | 小结:减少微观管理 强化宏观调控 | |
| 商务部:下放援外项目招标权 | |||
| 对商务部来说,依据新“三定”方案,将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此外,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
| 其他部委:减少微观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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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将城市涉水事务职责交给各城市政府执行,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进行业务指导。另外一部分已由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从水利部职责中被划去。 |
| 小结:减少微观管理 强化宏观调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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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中央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三定”方案陆续出台,突出的特点是:弱化微观管理,强化宏观调控。对招投标工作,有关部门则本着“指导和协调”的原则,将具体权责交给了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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