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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招标投标法,防腐作用不能过分强调
Bidboy:我觉得如果只从抑制腐败来说招标的作用很有限,适可而止即可,过多的在这方面下功夫往往事半功倍。因此有关招标的法规应该更多的从项目本身的需求出发为好。
至于防止腐败问题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这涉及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形式,社会发展等多方面。国际上有些成功的例子我们不妨学习学习。
Goldseason:无论是“招标人享有充分的定标权”还是“被剥夺了定标权”,都不能防止腐败的发生, 其唯一区别就是“剥夺招标人定标权”会使招标成本大幅度增加。招标人若一心想“腐败”,和“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结成“腐败联盟”,与监管部门捉迷藏。于是乎越是腐败,监管部门越是出台措施。越是出台措施,“腐败联盟”越是出新花样。这么多年来,监管部门、“腐败联盟”投入成本逐渐加大,社会资源的消耗,令人心痛,且有愈演愈烈之象。
风雷:招标是一有游戏规则的采购活动,参与的人实际控制权是对等的。现实的招标程序的相关规定使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政府主管监督部门都是参与者,导致责任分散、责权不明,无形中降低了腐败成本,使得腐败有越演越烈之势。
将招标作为行政管理手段和防止腐败的工具,如果牺牲了“效率”,能达到“公平公正”,那也是我们愿意看到的。但现实并不像预期的那样乐观,为了提高公正性,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政府相继出台了更多更为严格的招标法规。然而不断堵截腐败渠道的方式不仅没有减少腐败的发生,反而使腐败的查处日益艰难。
Laochan:一、招标与腐败本来没有什么关系。招标只是一种采购方式;腐败是人的道德的沦丧。二、腐败的原因有二:道德沦丧和治腐不力。因此,中国需要重建道德和强化治腐力度。三、认为招标法律有“缺陷”导致腐败或认为招标导致腐败,是对招标与招标法律的亵渎!四、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为腐败架起了保护伞。五、用感冒药治不了癌症,能怪感冒药吗?只能怪医生水平太低,用错了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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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中国国情下,招标的反腐作用需要强化
wlwxzhao:反腐败的关口应当前移,而不能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朝为官,事后监管将形同虚设。
过去的招投标首先是一种采购方式,现在首先是反腐败的需要。从反腐败的角度去制约国有资金招标人的定标权是有现实意义的。
lq_qiang:法律建设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个人觉得限制定标权是符合中国目前国情的,我们从招标法出台前招投标的混乱,可以看到中国数千年贪污腐败的传统是多么的根深蒂固,中央不是说了吗,反腐倡廉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不是有罪推论,而是不争的事实,所以为了保障所有公民共同的权利,对国有资金招投标进行一些限制,是无可厚非的。
公三子:花别人的钱买东西,和花自己钱买东西,是截然不同的两种采购行为,花钱人的心态、思路、行为、目标可能大相径庭,崽卖爷田不心疼说的是滥用财产处置权的行为,此处,可能会演变成崽花爷钱不心疼的滥用采购权的行为,中饱私囊也不是耸人听闻的可能。中国的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是明明白白的花别人钱买东西,要害是,真正出资的“爷”只是一个名词——全民、纳税人、国家等等,不是具体的机构和自然人,更要害的是,这个“爷”跟代表他的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缺乏严谨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所以实质上,这个“爷”是缺位的,或者说至少是不够强势的。体制问题,又扯远了。
汉瓦: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绝对不是为了反腐败,它只是想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但在实践中似乎反腐败的功能被强化了。话说回来,反腐败的目的,其实质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正义。因此,不要责怪招标投标的反腐败职能,反腐败是为了公平,必要的程序会损失一部分效率,但效率必须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否则就是自由市场经济了。但是要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市场完全自由的国家存在。 问题的关键在于国资项目招标人没有利益驱动,钱不是自己的,是国家的。在私人投资企业,从来不存在腐败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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