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
| 对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来说,在招投标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供应商:“这个标明显有倾向性,这样的招标不参加也罢。” 采购业主:“中标结果刚公布就有人质疑 ,说我们招标有倾向性,严重影响我们的效率,这工作还让不让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倾向性问题似乎始终伴随着招投标工作,那到底什么是倾向性,它是怎么产生的,又会对招投标工作各方带来什么样的影响那,我们一同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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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倾向性对招投标各方都产生了什么影响?
一、对采购业主的影响
二、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的影响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影响。
四、对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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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单位具体经办人员不懂所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故他们参考某一型号的指标照抄照搬。 二、预算单位对所采购物品已有具体型号,甚至已联系好供应商。 三、在招标书中直接提出参考的提供品牌、型号,但某些型号比较冷僻或已停产,而预算单位所选供应商却有这些产品 四、在标书中完全不提参数指标,也不提供一些细节和具体应用数据,名义上是要发挥投标单位积极性,实际上是将不熟悉该预算单位情况的投标人全部排除在外。
详见《浅说招标书中的倾向性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