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城市滨河新区1#-9#楼电梯招标项目的质疑回复
1、商务部分企业荣誉第2条获得省级或以上智能示范车间,获得省级或以上互联网工业平台,获得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获得物联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部分与合同履行无关,还涉嫌为个别厂家量身定做,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行为。
回复:涉及到评分的证书是对企业基本实力的考量,经过网络资料查询,全国有很多企业具备,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并不违反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2.2.2(3) 中技术评审部分机动分太多,措施和方案是否得当和合理没有可评判的标准和依据,只是由评委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酌情给分,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七款的行为。
回复:技术方案评审不是资格条款,是由评标委员会基于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自行打分,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麻城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建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