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5.1、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联合体,则须提供牵头人和所有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2、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
(1)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设计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注:如果是联合体,则须提供牵头人和所有成员的所有资质证书。(提供牵头人和所有成员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3、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具有下列注册执业资格之一: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包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社保机构出具的(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养老保险金的缴费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疫情期间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投标社保缴费证明中出现投标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金额为0或者非到帐状态等情况,应视为有效。以上资料未提供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注: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经理。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
5.4、项目管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设计负责人:投标申请人拟委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2)施工项目经理:投标申请人拟委派的施工项目经理必须为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一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为拟派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社保机构出具的(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养老保险金的缴费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疫情期间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对投标社保缴费证明中出现投标人为施工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缴纳金额为0或者非到帐状态等情况,应视为有效。以上资料未提供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5.5、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
5.5.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厂房、仓储等)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且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出现不一致,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施工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厂房、仓储等)的施工总承包业绩,且担任施工项目经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出现不一致,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厂房、仓储等)的设计业绩,且担任设计负责人。(需提供设计合同,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
5.5.2、企业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厂房、仓储等)的工程总承包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出现不一致,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施工业绩: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厂房、仓储等)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出现不一致,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为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业绩: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酒店式公寓、厂房、仓储等)的设计业绩。(需提供设计合同,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时间、面积均以设计合同为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资格审查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企业业绩与评分办法中的企业业绩三者均不可兼得。
5.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5.6.1、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5.6.2、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a.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6.3、拟派的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
(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a.未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未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施工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3)施工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7、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1)联合体的牵头人为施工单位;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5)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6)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7)联合体成员不得大于2个。
5.8、投标人应无下列行为(符合,提供承诺书原件):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5.9、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红、黄牌截止时间为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
5.10、本项目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5.12、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执行《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19号)。
5.13、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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