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3月1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100-00411
项目名称:沈阳市2020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政策性文件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00,000.00
最高限价(元):30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评估内容
(一)扶持企业发展类政策
1.2020年2月7日,《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办发〔2020〕5号);
2.2020年2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帮扶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保障人民生活类政策
1.2020年2月22日,《沈阳市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稳价若干措施》(沈政办发〔2020〕10号);
2.2020年3月1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新疫防指发〔2020〕32号)。
二、评估方式及要求
(一)本项目评估应采用:资料分析法,包含文本分析和数据分析,需要设计资料收集清单(包含相关政策文本、相关工作总结、政策对象分类名单、政策对象投资及产出等相关经济数据)。座谈访谈法,包含对政策实施单位和政策对象的访谈两类(分别设计访谈提纲)。问卷调查法,主要对政策对象的满意度情况进行调查(分别设计调查问卷)。
(二)最终报告内容需经过政策实施单位及相关领域评审专家评审。
三、项目执行要求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对评估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和发表。
(二)本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所组织的相关领域专家需同采购人进行确认。
(三)中标单位需确保项目按时、保质、高效执行。
四、项目成果物
(一)《沈阳市疫情期间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报告》。
(二)《沈阳市疫情期间保障人民生活政策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报告》。
(三)专家评估成果包括《专家评审意见书》。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80个工作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2月26日至2021年03月04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3月18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疫情期间,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南门投标文件接收区,详见1楼大屏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
联系方式: 024-227248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号21世纪大厦B座
联系方式: 024-22890043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无
账户名称: 无
账号: 无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翀
电 话: 024-22896687 024-2289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