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办公室公告】医疗设备耗材类招标公告2021.8.20

2021-08-20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我院拟对以下项目进行院内招标,欢迎具有相关资质且有良好信誉的的单位(公司)参加投标。拟报名投标的商家,请一定仔细阅读该公告后的《企业及代理人廉洁告知函》。报名请一定提供加盖公章的《投标报名承诺书》及《投标人代表承诺书》(格式文本在附件)。

一、招标项目相关情况(在7号楼5楼(F75008A)资产管理科(招标办)周老师处报名)

序号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负责职能部门/需求科室

计数单位

预算数量

备注

1

S21195

直立倾斜试验诊断系统

设备处/心内病房

1


2

S21232

洁净蒸汽发生器

设备处/消毒供应室

1


        注:我院招标项目编号具有唯一性,已报名同一项目编号的商家不用重复报名。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1. 基本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详见邀标书附件

三、报名须知

    1.投标单位在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它要求的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单):

1) 中国裁判文书网打印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上搜索公司名称全称(不加任何检索条件),然后截屏搜索的结果页面,加盖公司鲜章;

2) 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3)产品代理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鲜章)

4)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信息建设类产品请提供相应的厂商和产品资质;

6)投标报名承诺函与投标人代表承诺书并加盖公章(下载地址:https://www.chcmu.com/index.php?s=/List/show/tid/71/cid/74/id/5888.html);

7) 如有其他特定资格要求,请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2.招标文件:请自行在官网附件中下载。

3.各投标人报名时需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投标保证金在各投标人正常递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后予以退回。

4.投标保证金可对公转账(备注投标保证金)、或者到现场交纳(方式:现金、微信、刷卡)。我院退回保证金只有一个方式即退回公司账户上。(我院账号信息: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开户行:光大银行重庆市两路口支行 账号:087847120100304015053)

5.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回情况:围标、串标、无故不参与或未按时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6.严禁串标、围标等恶意行为。参与投标人员一定是本公司员工,且该员工需要对公司和项目情况了解,否则视为围标。若发现此类情况,取消投标资格,并扣除投标保证金;若已中标、成交,视为无效,相关供应商两年内禁止参与我院投标。

7.应医院相关防疫要求,该项目仅接受网上报名:请在该项目报名截止期前,将报名须知中要求资质文件电子版及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电子版发送到招标办邮箱,招标办工作人员将会在核实后回复邮件。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周二、周四、周五下午无法报名,请避开该时间段)

2.报名地点: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36号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招标办(7号楼5楼F75008A)

3.联系人:周老师,电话:023-63632469,E-mail:zbb63632469@qq.com

4.开标时间、地点待定(电话另行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企业及代理人廉洁告知函

    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我院向参与招标采购的企业及委托代理人告知如下规定。

    一、参与招标采购的企业及委托代理人如近两年内发生过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具备进入我院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

    (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已认定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

    (三)行贿行为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四)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五)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如企业及委托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一经发现,我院将其列入医院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我院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免责,两年内不再与乙方发生商业合作关系,并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甲方保留因利益受损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投标报名承诺函.docx

投标人代表承诺书.docx

医疗设备耗材类标书(2021版).docx

S21195直立倾斜试验诊断系统邀标书附件(20210820修订).docx

S21232洁净蒸汽发生器邀标书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