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园林绿化及设施维护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2021-11-03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漳州市政府 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

乙方 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350600]SHGS[GK]2021005 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园林绿化及设施维护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 、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 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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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2-1 C1303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b标 九龙公园、芝山公园、中山公园、胜利公园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560000

3 、合同总金额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伍拾陆万元整元(¥3560000.0000)

4 、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 交付时间: 甲方指定时间,达到合格条件才能交付使用

4.2 交付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辖区

4.3 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公园或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例如管理房、公厕、景观建筑、构筑物、景观桥梁、道路铺地、街头(道路退让)绿地、道路绿地、土石方、给排水设施、景观理水、园林小品、景观布展、健身器材、雕塑、监控设施、管理及配套服务设施、夜景照明、弱电系统、安全防护、防腐木设施、驳岸堤坝挡墙、大树加固支撑、树木刷白、公益宣传广告及策划、各类应急保障措施(如防汛、抗台、配合重大活动)等项目的维修、翻新、改造或新建工程。

6 、验收

6.1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各分项目的施工和验收均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乙方严格履行合同,按图施工,做好项目变更、签证等资料的收集工作。竣工验收后及时做好结算送审工作及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各分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应做好相应的资料整理和汇签。竣工验收后及时做好结算送审工作及竣工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6.2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 、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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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80万(含)以下的分项项目,经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后,采购人凭分项项目验收合格凭证和结算审核凭证等材料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 100%该分项项目的结算审核价款,工程保修期一年。 80万以上的分项项目,按进度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后15日内支付该分项项目审核价的97%,留3%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后支付。

8 、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 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乙方在中标公示后,签订采购合同前,应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中标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或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开户名: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开户行:漳州市建行营业部,账号:35001662433052508651。甲方应在合同履行完毕,收到乙方申请后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有违约行为发生时,甲方可以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9 、合同有效期

合同开始时间由甲方确定,合同期为一年,①、若结算金额累计达到采购资金额度(中标价)自动认为合同结束,不再增加新的分项项目及增加金额,但还未完成的服务乙方必须履约至项目完成为止。②、一年合同到期,则合同结束。合同期限内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辖区内的公园或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等项目的维修、改造或新建项目均可以纳入本合同包内

10 、违约责任

10.1因本身施工过程中的原因,乙方未按分项目工期完成项目的,每延误工期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2000元/天(从该分项目结算款中扣除)。 10.2因乙方不按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补救、整改,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被甲方责令返工或重建的,每次罚款5000元(从该分项目结算款中扣除);被甲方约谈的,第一次罚款20000元,第二次罚款50000元(从该分项目结算款中扣除),并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10.3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乙方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甲方有权责令其出场、按承包合同总额5%处罚(从该项目结算款中扣除)乙方,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0.4中 标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000元违约金;其他项目部工作人员每人每次向甲方交纳人民币30000元违约金。乙方必须及时派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每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可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甲方现场工程师发现签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甲方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甲方可按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每天500元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0.5乙方在收到分项目开工通知的3天内必须开工,若非甲方原因,乙方仍未开工的,每推迟一天罚500元(从该项目合同款中扣除)。乙方在10天内仍未开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或从合同款中扣除。10.6 违约合同终止 10.6.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管理组织措施不力影响工程进度,或因其他乙方之原因致使分项目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10.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现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多次整改无法达到 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班组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6.3 乙方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用帐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甲方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0.6.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甲方提出异议后15日内不纠正的; 10.6.5 乙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其原因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 10.6.6 乙方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10.6.7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乙方不配合结算的,甲方有权自行提交给有关审核部门审定,审定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 、知识产权

11.1 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 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 、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 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如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 、不可抗力

13.1 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 、合同条款

14.1 管理要求 14.1.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范,服从甲方管理,精心组织,恪守施工操作和安全规范,坚持文明施工,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妥善处理,理顺与周边各方面的关系。乙方应自行遵守和理顺有关执法部门的约束及处罚。 14.1.2 乙方承包期间应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所发生的社保、医保及工伤等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防护,现场作业人员须统一全身着装,服装上有反光安全标示和公司名称,施工过程中损坏货物由乙方及时恢复原样,不能恢复,根据实际情况按1-3倍赔偿。若发生安全事故,则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4.1.3 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并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守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合格的人员,并处违约金每人次2000元,在相应的分项目中扣除。 14.1.4 在建建筑工地设施要求及施工要求 14.1.4.1 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工地应当设置高度大于1.8米的封闭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14.1.4.2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积尘及时清扫。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并有专人冲洗出工地的车辆,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派专人检查进入工地的车辆,对装车完毕,准备驶出施工工地前的运输车辆必须确保平斗装运、封盖到位、蓬布覆盖严实、车身冲洗干净、上路后不会污染环境等重要事项。 14.1.4.3 现场应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等降尘设备。 14.1.4.4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内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14.1.4.5 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和文明施工 各项目施工和验收执行国家和福建省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项目要求各级(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达到合格的标准要求。 14.1.4.6 在疫情期间,乙方在配合甲方工作时应做好相关防疫措施,并监 测其员工体温。如乙方人员工有发烧等症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备,并且不得派有发烧等症状的员工配合甲方工作,直到其恢复健康为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由乙方承担。 14.2 质保期 14.2.1 本合同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各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范围内公园或城市绿地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改造或新建项目,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14.2.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8小时内派出相应的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且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4.3 应急条款 乙方需无条件服从应急情况、紧急任务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及时施工的情况,乙方应及时响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派出或增加相应施工班组、人员、器械,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如果乙方无法安排,为了及时完成任务,甲方可以组织其它班组参与施工工作,费用由乙方支付。 14.4 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交下列单证和文件 14.4.1 金额为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的100 %的正式发票。 14.4.2 开工通知书 14.4.3 采购人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 14.4.4 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凭证。 14.4.5 工程价款的支付审批表。 14.4.6 工程分项目建设审批表。

15 、其他约定

15.1 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 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 其他:□无。□

甲方: 漳州市风景园林中心 乙方: 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漳州市芝山公园内 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峰路123号计生楼
单位负责人: 林文斌 单位负责人: 赖小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6-2026036 联系方法: 15695961699
开户银行: 漳州市建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清华园支行
账号: 35001662433052508651 账号: 161050100100140589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