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通技师学院(大连市交通口岸职业技术学校)劳务派遣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3-02-09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项目概况:

大连交通技师学院(大连市交通口岸职业技术学校)劳务派遣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连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2月20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LN2023-0202

2.项目名称:大连交通技师学院(大连市交通口岸职业技术学校)劳务派遣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26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5.最高限价:服务费费率3%。(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6.采购需求:劳务派遣服务机构 1家。(详细内容见采购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1年。(在招标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年。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本项目分包情况:

分包编号

分包名称

预算金额

HLN2023-0202-1

大连交通技师学院(大连市交通口岸职业技术学校)劳务派遣采购项目

126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资质

注:项目评审开始前进行查询,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xyln.net)、“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0209日至2022年0216(北京时间),每天上午09: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大连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A国资创新大厦3003室)

3.方式:申请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资质等材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4.售价:300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

响应文件提交

1.递交时间:2023年02月201300时至1330时(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年02月201330时(北京时间)。

3.地点:大连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A国资创新大厦3003室)。

开启

1.时间:2023年02月201330(北京时间)

2.地点:大连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A国资创新大厦3003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未尽事宜详见采购文件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大连交通技师学院(大连市交通口岸职业技术学校)

   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石春街2号

人:孔老师 

联系方式:824955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大连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A国资创新大厦3003室

联系方式:0411-830126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孙栋、姜晓云

   话:0411-83012677

电子邮箱962342325@qq.com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