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公安局法医解剖室设备采购项目修改通知
项目编号:XYYC-ZFCG202403HW-003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第四章 评分办法(四)技术服务评议做出如下修改:
1、原表为: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及评分细则 |
分数 |
5 |
创新能力 |
1、投标人提供“无影防眩目照明光带、中央层流布气装置、实验室用法医解剖台”等采购设备的专利证书(本条所指专利不指定或限定某种专利技术,符合以上产品招标要求即可),证书生产厂家及专利内容必须与招标产品一致,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最多 3 分 (开标时需提供证书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室环境控制系统”、“中控式全铝摄影车”等类的技术产品认定证书(非专利或软著),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4 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以上证书须为投标人自身证书,证书持有者名称须与投标人一致。 |
7.0 |
现修改为: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及评分细则 |
分数 |
5 |
创新能力 |
1、投标人提供“无影防眩目照明光带、中央层流布气装置、实验室用法医解剖台”等采购设备的专利证书(本条所指专利不指定或限定某种专利技术,符合以上产品招标要求即可),证书生产厂家及专利内容必须与招标产品一致,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最多 3 分 (需提供证书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2、投标人提供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室环境控制系统”、“中控式全铝摄影车”等类的技术产品认定证书(非专利或软著),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 4 分,不提供不得分。 注:以上证书须为投标人自身证书,证书持有者名称须与投标人一致。 |
7.0 |
2、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宜城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