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广播电视台文艺频率2024-2025年部分广告经营权转让

2024-04-11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文艺频率2024-2025年部分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文艺频率2024-2025年部分广告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4BFFCJ00195

转让方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4月11日9:00始至2024年5月6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4月11日9:00时始至2024年5月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广播电视台文艺频率2024-2025年部分广告经营权

1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00

10

基本情况说明:转让方授权受让方独家代理合肥文艺广播(FM87.6)商业类广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品牌广告和节目中的软性宣传广告及商业专题广告,内容须经转让方审核同意。广告时间段按TA、A、B、C、D五类划分(TA段:07:00-09:00,17:00-19:00;A段:09:00-10:00,11:00-14:00,16:00-17:00,19:00-21:00;B段:06:00-07:00,10:00-11:00,14:00-16:00,21:00-23:00;C段:05:00-06:00,23:00-01:00,D段:01:00-05:00),受让方仅能使用每个广告时间段的1/2时间,全年商业部分的品牌广告总时长不超过39420分钟(计算公式:每天常规18小时播出,20%的广告时间,18小时*20%*60分钟*365天*1/2=39420分钟/年)。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1.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1个月支付一次,受让方自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月转让费用,下一月转让费用须在当月25日之前向转让方支付。

2.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支付首年成交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范围、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有广告的播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转让方是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统一管理和控制的主体,受让方须在保证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广电总局政策文件、安徽省及合肥市制定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制定营销策略和实施方案。

3.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所有医药类广告的播出须提供相关的文书和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双方共同约定,合肥文艺广播广告不涉及医药专题类广告。

4.受让方须遵守转让方的有关广告监审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广告播出前1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交广告播出稿(成品带)和播出时间表,未经转让方审查批准同意的广告不得播出。转让方审查通过后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动。

5.受让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告播出的相关规定,禁止投播虚假、低俗广告,广告播出量、播出时段等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执行并自觉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全国广电系统发生政策上的重大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6.受让方在合肥文艺广播播发的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作品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7.涉及到党政部门的重大宣传,受让方服从转让方调整广告播出时间。

8.在合作期内,受让方给转让方提供每年不低于价值七十万元的其他广告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楼宇、道闸、电梯广告、户外大屏等非广播广告媒体资源)。转让方可用于自身宣传、举办大型活动、政务类等宣传,制作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在受让方履约良好的前提下,受让方可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向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1年合同。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736413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仰工;联系电话:0551-6350974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合肥市广播电视台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558号 邮编:230071

电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肥文艺广播频率FM87.6(以下简称FM87.6)商业类广告经营达成本合作合同。本合同中的“商业类广告”“商业广告”或简称的“广告”,指所有经本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认可的商业性合作项目,不含政务类广告(政务类广告是指宣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单位主导的大型活动、由上述单位进行的资金支持和包含在整体活动项目下的商业主体进行的资金投入的相关及类似活动,以及其他指令性、政务性任务,若甲乙双方对广告性质存在争议,以甲方意见为准)。

第一条 独家广告代理

1.1 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FM87.6商业类广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品牌广告和节目中的软性宣传广告及商业专题广告(广告审核参照第四条)。广告时间段按TA、A、B、C、D五类平均划分,乙方仅能使用每个广告时间段的1/2时间,且全年商业部分的品牌广告总时长不超过39420分钟(计算公式:每天常规18小时播出,20%的广告时间,18小时*20%*60分钟*365天*1/2=39420分钟/年)。

1.2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承接或由第三方承接FM87.6商业类广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形式的软性广告,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但涉及甲方的非商业类广告、指令性宣传、政策性宣传、非商业公益广告宣传、重大事件宣传、重大活动宣传(可含客户名称的活动宣传)、甲方自身产品宣传(如“合意”APP推广等项目宣传)等内容除外,且此类宣传不计入乙方任务额度。

1.3 乙方拟代理甲方广告业务期间制定的广告价格要报甲方备案,乙方所有下单广告需提供“广告播出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规格、播出频次、客户名称、广告内容等。乙方投放的广告时间、频次、内容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4 乙方不得将FM87.6广告商业代理权转让、分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但在经甲方同意之后可以根据广告经营的需要发展行业代理或其他形式的代理等,并围绕创收的活动开展广告代理业务。

1.5 在FM87.6整个广告代理事宜中甲方只和乙方发生业务关系,乙方对外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乙方的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6 为推广频率形象,促进业务经营,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FM87.6合肥文艺广播”频率形象策划、发起大型宣传、商业推广活动,活动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以上使用“FM87.6合肥文艺广播”时,不损害FM87.6形象和利益,不滥用、不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1.7 甲方应充分听取乙方的合理建议,在双方合理磋商下完善节目内容,提高收听率,配合乙方进行广告经营。乙方具有建议权,甲方对节目内容、审核播出、主持人员分配、及内容生产上具有审核权及决定权。节目类型、主持人现状如有改变,须事先通告乙方。

1.8 为更好地提供客户服务,提升客户及频率的品牌影响力,乙方对FM87.6节目的内容制作具有建议权及参与策划权。

1.9 甲方的文艺广播视频号、抖音号、公众号等新媒体创收不含在合作内容中。合作期可赠送含乙方名称的的新媒体活动宣传(不含商业广告)。

1.10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商业类客户和合同,乙方需履约完成,不计入乙方商业类任务额度。

第二条 广告发布费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按照当年全年,年度(12个月)广告发布费,第一个月按万,其他11个月按每月万等额支付,即合作开始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当月广告代理费,延迟一日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账户信息:合肥市广播电视台

账号:520305993271000002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

2.2 本合同代理方式为“1+1签一续一”的方式。若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合作的,双方应于合作第一年期满至少两个月前,按上一年合同标的价续约一年。

2.3 甲方广告经营人员营销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从乙方进行广告下单,如遇客户特殊需求,必须与甲方直签,提成由乙方单独发放,乙方按照甲方标准发放提成,甲方到账金额扣除成本后冲抵每月代理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员提成、甲方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金及活动成本。

2.4甲方业务员提成发放日为广告款到账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发放完毕,否则扣除违约金,保证业务员提成发放。

2.5甲乙双方确定合作交接期后,乙方需做好策划与经营团队搭建、市场调研、销售政策研讨及制定、节目提升建议等各种准备工作。甲方则需协助乙方做好广告经营和代理信息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甲方频率发布公告,告知大众乙方是甲方的商业广告代理商,帮助乙方顺利度过交接期。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第一运营年度广告发布费的10%共计万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年度结算前一个月的25号之前,向甲方缴纳下一运营年度的履约保证金。(上一年度合同执行无纠纷,可延用上一年度保证金)

3.2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并在全面履行本合同后,而且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可以以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冲抵本合同中最后一个年度最后月度的广告发布费用的尾款,但不得提前使用。

3.3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如因自身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后双方须签订提前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终止日期结算乙方应交甲方的经营费用,甲方扣除乙方已缴的履约保证金。

3.4 在本合同因有效期满而终止或双方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后一个月内,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情况下,甲方应无息归还乙方交纳的所有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的审查权

4.1 甲方作为被代理人是广告内容、广告播出统一管理和控制的主体,乙方须在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暨国家广电总局政策文件、安徽省及合肥市制定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制定营销策略和实施方案。

4.2 乙方所有广告的播出需符合国家规定。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所有广告的播出需符合国家规定。双方共同约定,FM87.6广告不涉及医药专题类广告。

4.3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投播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广电总局相关政策的广告内容有权拒绝播出,甲方拥有节目内容决策权和广告内容的终审权。

4.4 乙方所有需播出的广告内容,应在播出前1个工作日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负责内容审核和下单,经甲方广告中心审查通过后才能上单且乙方不得擅自改动。

4.5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有关广告监审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广告播出前1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广告播出稿(成品带)和播出时间表,未经甲方审查批准同意的广告不得播出。

4.6 未经甲方审查通过的广告不予发布。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5.1 甲方的义务:

5.1.1 鉴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合法享有FM87.6商业类广告的代理权益,甲方对FM87.6商业类广告代理权不得另行转让或允许第三方经营(经双方同意的频率内行业代理、特殊合作项目除外)。

5.1.2 甲方应对在代理期限中所知晓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技术资料等)保密,如因甲方原因泄露秘密,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有效,没有时间限制。

5.1.3 甲方保障FM87.6日常发射信号稳定,及时有效维护信号传输和管理。

5.2 乙方的义务:

5.2.1 乙方从事的广告代理业务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中国法律和行业规定,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5.2.2 乙方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告播出的相关规定,禁止投播虚假、低俗广告,广告播出量、播出时段等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执行并自觉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全国广电系统发生政策上的重大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5.2.3 乙方须于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广告发布费,否则,甲方有权根据7.3之规定执行,并拒绝或停止乙方广告播出。

5.2.4 乙方应对在代理期限中所知晓的合肥广播电视台、文艺广播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品牌资产、技术、广告份额、主持人隐私等等)保密,如因乙方或乙方雇员原因而使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仍有效,没有时间限制。

5.3 乙方若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场所及产生相关的办公经费(包括不限于,水、电、物业管理费等)需根据双方协商认可的租金进行支付。

5.4乙方在合作期内,给甲方提供每年不低于价值七十万元的其它广告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楼宇、道闸、电梯广告、户外大屏等非广播广告媒体资源)。甲方可用于自身宣传、举办大型活动、政务类等宣传,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及届满的续约事宜

6.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司)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的届满并不免除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合同变更、终止和赔偿

7.1 本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有关书面补充合同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单方面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均无法律效力。

7.2 除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须在终止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7.2.1 甲方如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擅自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当年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与当年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赔偿金。甲方应把乙方已付款项的广告播完。

7.2.2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擅自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应将当年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作为赔偿金赔付甲方,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广告款不退,但甲方应把乙方已付最后一个月款项的当月广告播完。

7.3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纳广告发布费或履约保证金,或违反本合同5.2.2条款约定,经甲方以书面方式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交纳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承诺以当年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赔付甲方,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广告款,甲方不退还,但甲方应把乙方已付最后一个月款项的当月广告播完。

7.4 乙方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或停业的,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7.5 甲方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支付与当年度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赔偿金。

7.5.1 乙方按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广告发布费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甲方无法保证乙方正常使用FM87.6广告时间正常播出广告,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改正通知后5日内未予改正的。

7.5.2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FM87.6广告代理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被转让或允许他人代理,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甲方改正通知后5日内未予改正的。

7.6 非乙方过错的原因(但第7.8和8.2条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广告错播、漏播,按5.1.条款执行。如因甲方违反第5.1条款所述义务时,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进行赔偿,漏一补二、错一补一。

7.7 在合作周期内,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除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守约方可向另一方提出赔偿。

7.8 如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甲乙双方调整合作方式,以符合政策规定。如调整后双方仍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停止合作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应把乙方已付最后一个月广告款的当月广告播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任何一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8.2 甲方遇有国家指令性节目调整、政府行为、政策性节目播出、上级指令播出、重大报道活动时,双方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可停播相关时间段广告并在其它合适的经乙方认可的时间段安排播出。

8.3 遇有上述约定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书面报告。按照事件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8.4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但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或尽力将对方损失降到最低而导致的损失扩大的部分,对方有权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向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管辖法院约定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条 陈述与保证

10.1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特此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0.1.1 该方有签订本合同以及全面履行本合同及根据本合同签订的每一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权利、授权及许可。

10.1.2 该方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其有权限签订本合同,代表该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得到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根据有效的授权书或根据该代表作为该方雇员之一的身份,其签署的本合同可对该方形成约束。

10.1.3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不会与任何法律、政府部门的命令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发生冲突或造成该方违反与第三人的合同。

10.1.4 对于本合同的标的,该方没有任何将要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司法、行政或其它程序,或政府调查,或就该方最大诚信所知的发生有关该等事项的威胁。

10.1.5 该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及承诺都是真实、无误的。

10.2 如一方在第10.1条款中所做出的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时候被发现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对由此对另一方造成的一切和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要求、行动、程序、罚款和处罚,另一方有权得到赔偿并免受损害。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公认快递服务寄送至本合同文首列明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者已经事先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认为已经送达。

11.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通知,如用传真发送,则在法定工作日的北京时间9:00-17:00间按上述接受人的传真号码正常发送后应被认为已经送达,但应在其后立即将该通知以公认快递服务送给接受人加以确认。如用公认快递服务寄送,则在向接受人的地址寄送后5个工作日内应被认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 廉政条款

12.1 甲方承诺: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在乙方报销或不由乙方支付任何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甲方工作人员不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礼品馈赠、宴请以及高消费活动等安排;不要求或不接受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及其亲友提供有可能违反公平竞争的不当利益。甲方违反承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务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向乙方支付违法金额的十倍作为违约金。

12.2 乙方承诺: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甲方承诺的,乙方拒绝无果,有义务向甲方职能主管部门举报。乙方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等)工作人员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乙方保证不通过甲方工作人员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以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乙方违反承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法金额的十倍作为合同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其它

13.1 每一款所加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援引,并不影响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13.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规定依适用的法律被视为非法或不能强制执行,那么应认为该条款已从本合同中删除,并且已经失效,但本合同仍然有效,并且应认为从一开始就没有包含该条款。双方应相互协商,以便用双方都能接受、都满意的、合法和生效的条款来取代被认为已删除的条款。

13.3 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日期、期限在本合同中至关重要,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日期、期限,应被认为是违约。

13.4 本合同所提到的资金金额为人民币金额。

13.5 任何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或所承担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13.6 为使本合同合法生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各有关方面承担或由发生费用的一方承担。

13.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合肥市广播电视台(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