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
2.2 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项目标段编号:2024BFFWZ00535
2.5 项目地点:合肥市,具体地点由招标人指定
2.6 项目概况:现招标人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家单位为其租赁住房项目承寓·清鸿里、新皖大厦等共计2950套房源提供同一品牌的壁挂式空调、柜式空调等供货、安装及售后等相关服务。详见招标文件
2.7 合同估算价:892.318万元
2.8 交货(及安装)周期:详见合同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内,具体地点由招标人指定
2.10 项目类别:与工程无关(货物)
2.11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备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00万元;
3.1.2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第1.3.4项规定的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4年03月19日00:00至2024年04月10日10:00。
4.2 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 称“电子服务系统”) 查阅招标文件, 如参与投标, 则须在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 17 :30,节 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 4009980000 。 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 0551-66223191;0551-66223192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4月10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资格审查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7.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有效价格)。(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8. 开标时间及地点
8.1 开标时间:2024年04月10日10时00分
8.2 开标地点:
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6号开标室
本招标项目采用“云上开标大厅”方式开标
9.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
9.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9.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9.3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11.1和11.2。
10.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1. 联系方式
11.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邮 编:/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0551-62988856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
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杨工
电 话:0551-66223191;0551-66223192
11.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9980000
11.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11.5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 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12. 其他事项说明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3. 投标保证金账户
标段简称:1标段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8875455234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肥庐阳支行
户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023701021001095993249728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诉操作手册-投标人.pdf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上异议操作手册—投标人.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原公告日期:2024-03-18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3
(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中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且初审业绩和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均要求投标人具有100万以上的空调供货安装业绩。《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此条款具有较强的限制性,导致很多优秀的发展中企业无法参与该项目,违背了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愿。本项目为分体式空调,安装是可以由更加专业的厂家售后安装团队进行安装。因此考察投标人的业绩意义并不大。建议将取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中“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的要求,或修改为“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可以是投标人或生产厂家的供货安装业绩”。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5项“产品1(1匹及以上挂壁式空调)技术评审”、第7项“产品2(1.5匹及以上挂壁式空调)技术评审”、第9项“产品3(2匹及以上挂壁式空调)技术评审”、第11项“产品4(2匹及以上柜式空调)技术评审”、第12项“产品5(3匹及以上柜式空调)技术评审”分别列举了相关参数,并设定优秀的、良好的、一般的三种区间分值,这样设置区间分值不合理,因为招标要求的参数为固定值,每个品牌的参数值都是固定的,应对部分固定值的参数应进行细化和量化,不应该设置区间值。建议应该按照参数从高到低的排名进行得分,比如产品1额定制冷量:最高值得1.5分,排名每降1名扣0.3分,最低得0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2项“货物要求”中产品1、产品2、产品4、产品5规格参数第8条要求“扫风方式:上下、左右扫风。”根据市场调研,目前市场上常规操作的分体挂机均不带左右扫风功能,挂机只能上下扫风。柜机1级能效各品牌都是圆柱机型,无出风口在上方的方形产品,圆柱柜机出风口较长,也不具备上下扫风功能,1级圆柱柜机只能左右扫风。建议将产品1和产品2修改为:扫风方式:上下扫风;产品4和产品5修改为:扫风方式:左右扫风。
答:经招标人市场调研,产品1、产品2挂壁式空调和产品4、产品5立柜式空调均有多家品牌可提供具有上下、左右扫风方式的产品,鉴于招标人本次空调采购量较大,考虑到此功能使用舒适性,故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 系 人:杨工
电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4月15日
【补疑3】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原公告日期:2024-03-18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中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该条款限制了广大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中已明确规定不得设置不公平条款限制投标,请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3项“投标人荣誉、奖项”中“1.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0.5分。2.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1分。”此条款设置不合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中已明确规定不得设置不公平条款限制投标,请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答:详见招标文件补疑1变更部分第4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 系 人:杨工
电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4月9日
【补疑2】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原公告日期:2024-03-18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一、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到“2024年4月10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4月18日11时00分”;
2.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17:30”,现延期到“2024年4月8日17:3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10:00”,现延期到“2024年4月18日11时00分”;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10号开标室。
二、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项“业绩”中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市场主流空调品牌安装工艺基本相同,该条款限制了广大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建议修改为“业绩中供货安装的空调品牌可以同投标人所投空调品牌不一致”,以便广大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避免少部分投标人围标本项目。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1项“投标人业绩”中“注:2.本项最多计取3个业绩,以最高得分为准”。投标人所有符合招标要求金额的业绩都代表具备良好履约的相关能力。本次业绩要求已经限定了同品牌业绩,现在又限制了业绩计取数量,存在一些限制或者排斥性,建议修改为“注:2.投标人单个空调业绩只计取一次,不同业绩可累计计分,本项最高得9分。”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第2项“资信、认证”中“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类证书。”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类证书”。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
第3项“投标人荣誉、奖项”中“1.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0.5分。2.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1分。”省级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都具有权威性,但奖项得分却有区别对待,此条款设置不合理。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或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1分。”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第3项。
三、补充部分
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中“三、相关要求”补充如下:
1.本项目实际供货金额可以达到或超过项目概算(超出金额最多为项目概算的5%)。
2.新皖大厦第4至6层轴C侧客房外墙为新砌ALC墙板,此处墙板不得外挂空调机位。
3.施工图纸(详见本补疑附件1:图纸)空调机位仅供参考,中标人须根据现场实际进行安装。
4.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开具,允许开具的格式与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附件2:履约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实质性内容,更改实质性内容的保函及以往存在兑付问题的机构出具的保函,招标人不予认可,招标人有权在本项目中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中标人在本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围串标情形的(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经监管部门查实后,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元。
6.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中标人参与招标人的任意招标项目时存在弄虚作假或围串标情形的(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中标后中标人在本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招标人有权在违约情形扣款的基础上进行双倍违约处理。
四、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1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备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现变更为“3.1.1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备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且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1 |
业绩 |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1)业绩合同;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注:(1)验收报告、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有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业绩合同提供合同关键页: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空调品牌、空调供货金额明细、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内容、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3)业绩金额以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的金额为准。(4)业绩中供货安装的空调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空调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空调品牌、空调已供货金额明细、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
现变更为“
31 |
业绩 |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1)业绩合同;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付款发票(付款发票累计金额不低于业绩金额要求)等。 注:(1)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有业主(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业绩合同提供合同关键页: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空调品牌、空调供货金额明细、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内容、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3)业绩金额以已供货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的证明资料的金额为准。(4)业绩中供货安装的空调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空调品牌一致,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空调品牌、空调已供货金额明细、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
1 |
投标人业绩 |
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 1.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 2.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5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 3.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本项最多计取3个业绩,以最高得分为准; 3.初审业绩不计入分数;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
0-9分 |
”
现变更为“
1 |
投标人业绩 |
自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家电供货及安装业绩: 1.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1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 2.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15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 3.该业绩中空调已供货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本项最多计取3个业绩,以最高得分为准; 3.初审业绩可计入分数;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
0-9分 |
”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中“
3 |
投标人荣誉、奖项 |
1.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0.5分,本小项最高得0.5分。 2.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得1分。 注: 1.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否则不予认可; 2.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第1、2小项不重复得分。 |
0-1分 |
”
现变更为“
3 |
投标人荣誉、奖项 |
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空调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1分。 注:奖项、荣誉以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荣誉为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资料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否则不予认可。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0-1分 |
”
五、更正部分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0项履约保证金第4小项其他要求中“④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向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现更正为:“④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联 系 人:孙工
电 话:0551-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联 系 人:杨工
电 话:0551-66223191、66223192
2024年4月3日
【补疑1】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pdf 附件1:图纸.zip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
招标项目编号:2024BFFWZ00535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4年04月18日
合房股份公司清鸿里、新皖大厦等项目空调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安徽安久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529号绿地内森庄园B9幢601、601上
投标报价:人民币柒佰壹拾陆万壹仟柒佰陆拾元零(716176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73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安徽中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西环商贸中心北11栋701
投标报价:人民币柒佰伍拾伍万贰仟贰佰叁拾伍元零(7552235 元)
质量:合格
工期:73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北京容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7号楼7层705(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投标报价:人民币柒佰贰拾玖万伍仟叁佰玖拾元零(729539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730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长江西路460号
联系人: 孙工
联系方式:6298885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
项目负责人:杨振宇联系电话:0551-66223191
公示期:2024年04月19日至2024年04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78室,联系人: 朱工 ,联系电话: 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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