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隍庙数字文化消费街区星辉西滨河路(万福桥-北门大桥段)提升建设项目与城隍庙数字文化消费街区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文件01号、答疑文件01号

2024-04-26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城隍庙数字文化消费街区星辉西滨河路(万福桥-北门大桥段)提升建设项目与城隍庙数字文化消费街区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文件01号、答疑文件01号
日期:2024-04-26

城隍庙数字文化消费街区星辉西滨河路(万福桥-北门大桥段)提升建设项目与城隍庙数字文化消费街区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设计企业类似业绩中“(1)“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附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报告的扫描件,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的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当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时,可提供由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的已完成时间为准。”现修改为“(1)“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设计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准。”。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施工企业类似业绩中“(1)“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应附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报告的扫描件,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的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当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时,可提供由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类似项目业绩以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的已完成时间为准。”现修改为“(1)“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三、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一节建筑设计-4.4铝单板中“涂层平均厚度不得低于40ΜΜ”现修改为“涂层平均厚度不得低于40um”。

四、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一节建筑设计-4.5金属拉孔网中“涂层平均厚度不得低于40ΜΜ”现修改为“涂层平均厚度不得低于40um”。

五、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一节建筑设计-中4.12外墙装饰防雷设计中“除了外墙装饰竖龙骨间和竖龙骨和横龙骨间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2 铜导线(Φ16实心单根圆铜)上下连通以外”现修改为“除了外墙装饰竖龙骨间和竖龙骨和横龙骨间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 铜导线(Φ16实心单根圆铜)上下连通以外”。

六、本招标项目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5月10日10时30分,现延期至2024年05月13日10时30分。

招标人:成都国际商贸城功能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6日

城隍庙数字文化消费街区星辉西滨河路(万福桥-北门大桥段)提升建设项目与城隍庙数字文化消费街区一期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潜在投标人网络提问进行答疑,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章/技术标注及要求/第一节建筑设计/4.4铝单板/4.5金属拉孔网中写到“涂层平均厚度不低于40mm”,此处厚度单位是否描述错误,请招标人复核并明确。

回复:应为“涂层平均厚度不低于40um”,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2:《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章/技术标注及要求/第一节建筑设计/4.12 外墙装饰防雷设计中写到“除了外墙装饰竖龙骨间和竖龙骨和横龙骨间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2铜导线上下连通外”,此处铜导线截面积参数是否描述错误,请招标人复核并明确。

回复:应为“除了外墙装饰竖龙骨间和竖龙骨和横龙骨间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铜导线上下连通外”,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其他评分标准”中,关于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中提到无竣工验收报告时可以用业主证明代替,此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备注中的要求不一致,且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类的项目竣工后均应具备相关竣工验收手续,应具备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几方责任主体盖章的证明材料,仅以业主证明代替与常规要求不符,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详见补遗文件01号。

提问4:专用条款施工部分第10.4.1(4)条材料价格按经评审确定的控制价中所列的材料价格执行;如经评审确定的控制价中没有同种材料的,其材料价格按发包人、监理人、过控人员及承包人认质核价后的价格执行,未明确认质核价后材料价格是否按投标下浮率进行下浮; 建议:明确材料价格按发包人、监理人、过控人员及承包人认质核价后的价格不再下浮;

回复:如经评审确定的控制价中没有同种材料的,其材料价格按发包人、监理人、过控人员及承包人认质核价后的价格执行,材料价不再按中标下浮费率进行下浮。

提问5:专用条款施工部分第11.1条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可调材料基准价格的约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当期信息价为准,未明确基准价具体期数; 建议:明确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以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2024年4月信息价为基期

回复:基准日期详见施工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1.4.6条基准日期定义。

提问6:专用条款施工部分第11.1.2人工费调价原则:从招标基准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政策人工费标准有调整的,调整人工费差额。未明确基准期 建议:明确人工费调差的基准期具体期数

回复:基准日期详见施工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1.1.4.6条基准日期定义。

招标人:成都国际商贸城功能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