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金镶玉商业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金镶玉商业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捷星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建设资金由本工程各投资方按既定的比例承担),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海安市安泰路南、中坝南路西。
2.1.2建设规模:海安市金镶玉商业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S1、S4、S5、S6装修及配套安装等。其中S4面积1180平方米;S5S6合计面积3852平方米;S1面积8491平方米。总投资约4158万元。
2.1.3合同估算价:2500万元;
2.1.4工期要求:12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日期:2025年07月01日到2025年10月29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2.1.6其他: / 。
2.2招标范围:海安市金镶玉商业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总承包。
主要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安装(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智能化)等所有专业及其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对招标人专业分包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和清单。
不包含:家具采购、文化广告、智能化软件、智能化硬件等的施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同时具有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资质 和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一 级资质 ,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 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 同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内。
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20年05月0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日期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9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绩。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以及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的原件扫描件,业绩证明合同必须是经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归集的,若没有归集,则须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或提供该业绩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指各级招投标监管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链接及截图,否则不予认可,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
②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验收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盖章。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④上述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不含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不含民用住宅中涉及公共建筑部分。
⑤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⑥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诚信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⑦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3.3.2 自2023年05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3 自2024年05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4自2025年02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江苏省或南通市或海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5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3.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3.3.7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3.3.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3.9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江苏省内的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投标人如为省外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需的注册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认定。江苏省外的投标人某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3.10其他要求:a、授权委托书;b、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c、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要求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22〕387号文修订)执行;d、投标人承诺书;e、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3.3.11企业信用评价档案。投标人须持有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南通市建筑业企业(单项投标)信用管理手册》(以下合称为《信用手册》),且《信用手册》未处于在拟投标项目所在地暂停或停止使用状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的,须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录入《信用手册》(因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的原因,对信用手册中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不作要求。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以注册执业证书的信息为准);
提醒: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规定,请市各建筑业企业及时登录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按照《办法》要求,更新单位的信用手册,上传完成后点击上报,联系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如南通市开发区联系南通市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崇川区联系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区联系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完毕后,企业可以自行打印信用手册,无需至南通市政务中心打印。因评标区无二维码设备扫描,不能直接提供二维码,投标单位需将更新后的信用信息内容(包含项目负责人信息),以图片形式标记上传到投标文件中。如不按要求操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在此期间,新老版本信用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原南通诚信库停止使用,请本项目各投标单位将此次相关主体信息内容同步更新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中,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关于使用全省统一主体库的公告》。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5.1 联合体成员总数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委派。
3.5.2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5.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场投标。
3.5.4 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3.6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05月14日至2025年06月09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6月09日0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评定分离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主要内容如下:
评标入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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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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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最高投标限价*100%。 注:因系统受限,评标入围阶段无法查看投标函,故以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内容作为评标入围条件判定依据,请各投标人确保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投标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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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评标入围方法: 1.评标入围方法: 在以下两种方法中,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一种方法作为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 (1)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未超过50家(含50家)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2)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超过50家时,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20%、25%、30%、35%)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10%、15%、20%、25%)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50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G1、G2范围内的投标人不取)。排序第50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50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在后续评审过程中,如有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未通过或其他原因为无效标,不再另行增补入围单位。 (3)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入围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1)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未超过50家(含50家)时,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2)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超过50家时,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15%、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25%、30%、35%、4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24家和平均值以下26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合计数量50家。报价等于平均值的投标人也入围。(G1、G2范围内的投标人不取)。 (3)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在后续评审过程中,如有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未通过或其他原因为无效标,不再另行增补入围单位。 (4)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入围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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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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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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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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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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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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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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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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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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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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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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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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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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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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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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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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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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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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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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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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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款所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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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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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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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81分 施工组织设计:16分 投标人业绩:2 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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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值计算,参数设置如下: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在以下两种方法中,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 评标基准价=A×K,K值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 Q2=1-Q1,K1、Q1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Q1取值范围为65%、70%、75%、80%、85%;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K2为88%,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有效小数,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是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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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满分81分)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正偏离1%,扣减1.5分,每负偏离1%,扣减1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标基准价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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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 |
施工组织设计(满分16分)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第(4)项中篇幅扣分)。 (4)施工组织设计总页数不得超过80页(单面为1页),每超过1页, 扣0.02分。 (5)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专有标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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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 |
投标人业绩评分(满分2分) |
自2020年05月01日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日期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9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份业绩得0.5分,最多得2分。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以及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的原件扫描件,业绩证明合同必须是经过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归集的,若没有归集,则须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或提供该业绩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指各级招投标监管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链接及截图,否则不予认可,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 ②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验收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盖章。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④上述公共建筑,是指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不含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不含民用住宅中涉及公共建筑部分。 ⑤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⑥如提供的业绩与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业绩为同一项目,该业绩可得分。 ⑦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诚信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⑧联合体投标的,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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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 |
报价合理性得分(满分1分) |
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分别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其合价偏差金额对投标总价影响程度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1%)以上的,有一项扣0.02分,最多扣1分。 说明: (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2)计算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时,招标文件除可以选择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以外,也可以选择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3)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其他事项
9.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50万元。本工程采用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附件),作出承诺不免除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其联合体成员以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并应符合9.1的规定。
9.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9.3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9.4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9.5特别提醒:
a.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切勿对CA证书进行任何变更或延期,否则将会导致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b.CA证书若需变更或延期,请撤销使用变更或延期前CA证书所制作的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并在CA证书完成变更或延期后重新制作上传投标文件。
9.6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顾建明相关负责人为:何兵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安市城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捷星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2号 地 址:海安市高新区隆政街道隆安北路56号
邮 编:226600 ??邮 编: 226600
联系人:何兵 联系人:王晓梅 刘晓云
电 话:15251303119 电 话:0513-88802016
软件技术支持:国泰新点
电话:4008503300
驻场服务地点: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徐飞翔
联系电话:15240580971
海安市营商环境举报电话:12345 热线、0513-81868395 邮箱:h a fgw9912@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