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机场区域制供氧中心项目(第1包-阿里)采购更正公告(2024-JQ03-W1218(01))

2025-05-15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JQ03-W1218(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高原机场区域制供氧中心项目(第1包-阿里)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2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采购包1: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修改相关技术参数,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延期开标。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2025-03-01,更正为:2025-05-19。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5-03-07,更正为:2025-05-23。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3-31 09:30:00,更正为:2025-06-09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5-03-31 09:30:00,更正为:2025-06-09 09:30:00。

原公告采购包1(高原机场区域制供氧中心项目(阿里))的是否踏勘:是,更正为:否。

1.特别提示第二十条进行调整,增加“供应商不得使用被处罚或暂停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厂家的产品,确需配套使用的不得超过30%,并提供确需配套使用的说明。”

2.《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序号22,核心产品删除对应的空气压缩机;序号27,中的其它补充内容将关于核心产品的描述删除,增加“概况表在招标文件附件中。”

3.《资格性审查表》中增加其他说明:“1.因本项目是重新发布更正公告,资格性审查表内容因网页问题无法更改,现明确如下:(1)本招标文件特定资格审查提到‘同时必须符合YY/T 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或YY/T 1468-2016《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的规定要求,须提供(制氧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加盖CMA或CNAS签章的符合YY/T 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或YY/T 1468-2016《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规定的注册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且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修改为‘必须提供所投标医用制氧设备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2)特定资格条件删除‘并提供产品登记表或备案表’;2.请供应商自行判定纳税证明材料、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资格性审查表》具体要求,若供应商库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过期(或不满足具体要求内容),请自行将材料添加至满足要求。3.明确30L/min、10L/min、20L/min分体式制氧机为非弥散型制氧机,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4.将‘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调整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需求产品每个型号(医用制氧设备)必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4.增加商务、技术评审标准表的概述“采用排序方式计算得分时,主客观评分指标均可并列排名。并列排名得分相同,下一名供应商得分只减一档。

5.商务评审标准表中调整“产品业绩项的主要产品”,并调整相应分值;

6.调整商务、技术评审标准表中“近三年”的范围(由2021-2023调整为2022-2024);

7.调整技术评审标准表中“技术指标评审规则/详细描述”,删除关于▲重要技术指标的评审项并调整对应分值;

8.调整增加技术要求中的概述内容:“关键性技术指标参数前标记“★”符号,重要技术指标前标记“▲”符号,一般性指标参数前不作标记。带“★”条款和响应为正偏离的指标参数需提供技术支持材料,技术 支持材料可以从(不限于)以下支持材料选择:产品规格表、产品宣传彩页、技术白皮书、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说明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技术材料支持的。涉及功能性指标、个性化定制、安装调试等难以提供技术支持材料的,投标供应商可通过编制技术方案、提供承诺函等方式作为支持材料,对需求内容进行完全响应。优于最低标准视为正偏离。弥散终端请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项目概况中弥散终端总体数量和单价作为报价依据,安装施工时以深化施工图为准。总平电气不包含机房,具体内容以各包总平电气概况表为参考,安装时以深化施工图为准。监控系统请投标供应商以招标文件项目概况中监控系统总体数量和单价作为报价依据,安装施工时以深化施工图为准。暖通具体内容以各包总平暖通概况表为参考,安装时以深化施工图为准。管道地面拆除和修复具体内容以各包场地拆除恢复概况表为参考,安装时以深化施工图为准。工艺管道具体内容以各包工艺管道概况表为参考,安装时以深化施工图为准。明确供应商负责变压器、电缆、真空断路器等的供应及安装。概况表在招标文件附件中。”

9.调整制氧机中“同时必须符合YY/T 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或YY/T 1468-2016《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的规定要求,须提供(制氧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加盖CMA或CNAS签章的符合YY/T 0298-1998《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通用技术规范》或YY/T 1468-2016《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规定的注册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且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为“必须提供所投标医用制氧设备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10.增加附件:《概况表》、《备品备件清单》、《零配件清单》;

11.请供应商在军采系统重新下载最新版招标文件,具体调整内容以最新版采购文件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补充事宜

联系人: 曹助理 (电话无法接通时,请编辑短信息 “项目名称及编号、咨询问题”发送至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028-86598675(服务热线值班电话);028-86598 648 (联系人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15102841966,电子邮箱:caigoubaoming@163.com(有问题可直接发送邮件询问)

传真: 028-86598698

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成华区 华彩路 1号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石岩

电话: 028-86598675(服务热线值班电话);028-86598637(联系人办公电话)

2025年05月15日

来源:军队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