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 1 | 江苏苏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91321322578127673P | 沭阳县瑞声大道西侧、永嘉路南侧 | 87.8(均分制) | 728000元 |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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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2026 年滨开区大气监测站维保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 为 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需的辖区内大气自动监测设备 提供 运维服务。 服务要求: 1.按照《江苏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苏环监[2012]6号、《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工业园区 集中区="集中区" 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试行="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22〕142号)、《江苏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9〕2号)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进行运行维护,若实施新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时,按新要求执行。江苏省工业园区> 2.中标人不论何时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 3.中标人应做好采购人平台的数据审核工作,对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有异常情况及时向采购人汇报。 4.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 5.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 6.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5%以下; 7.中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1辆(及以上)运维车辆,服务点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 8.中标人应指派一名项目负责人,确保整体运维过程中监测数据的质量,满足各类运维标准,具有环境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指派经培训合格的运维人员开展运维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履约。相关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一致,如有变动应提前与采购人协商,并提供与投标文件中同等能力的运维人员 。 9.提供备机,能够在接到备机需求48小时之内提供到现场 。 10.中标人具有或委托用于质量控制实验室。 11.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并做好站房年度防雷检测工作 。 12.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 13.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 14.如上级部门发布新的政策规范,工作要求应作相应调整;其他未明确的要求,根据实际运维工作确定,中标人必须服从安排。 服务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桃花港站点中的高低碳设备运维开始时间为 2027 年 1 月 1 日;嘉讯物流站点的高低碳设备运维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7 月 1 日;除上述设备外,其他所有站点的设备运维服务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
收费标准: 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差额费率: 中标 金额在 100万元(含)以下的为1.5%, 中标 金额在 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为0.8% , 中标 金额在 5 00万元(不含)至 10 00万元(含)的为0. 45 %, 中标 服务收费按上述计算方法 的 100% 收取, 不足人民币 3000元的,按人民币3000元收取 ;
服务费:1092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级)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东海路202号
联系人:姚先生
联系电话:0519-815911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尚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嵩山路1-301号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519-888182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涛
电话:0519-88818292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